据《新京报》昨日报道,最近,河北省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应该说,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追诉期的规定还是相当明确的,那么河北省政府何以要用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再作一番表述呢?合理的解释是形势发生了变化,形势要求在特定的时期对政法部门提出特定的要求。
毫无疑问,该红头文件是为了让当地的政法工作服从服务于发展经济的“第一要务”,突出保护的重点:即“民营企业”。
这样的“红头”文件出来,当地的司法机关当然会不折不扣地去贯彻执行,可这就使本来依法行事的司法机关变成了依“红头”文件行事,即使司法机关依“红头”文件行事并不与法相悖,但也不是司法机关依自己独立的意志在执行法律,而变成了依“红头”文件的要求去执行法律。
法律应该是至高无上的。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无人能站在法律之上说话。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
温斯坦莱在其《自由法》一书中讲得更加直接:“无论是谁,要是他擅自解释法律或模糊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变得为人们难以理解,甚至给法律加入另外一层意义,他就把自己置于议会之上,置于法律和全国人民之上。”
很显然,法律一旦被制定,其自身的地位就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社会全体人民的意志。
所以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对法律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规定,而在司法适用上有权作出解释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如果在一个主权统一的国家,各地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普遍适用的法律作任意的“突破”性解释,其危害是极大的,因为各地都让国家的法律在自己的地盘上按照地方政府的意志发生效力,一个主权国家的意志就被分割和破坏了,法律在普遍意义上也就失去了平等性。
所以,无论河北省委、省政府维护发展的愿望和动机有多好,也无论“红头”文件如何赢得民营企业的欢迎,这种站在法律之上说话的方式本身,已经对法治构成了深层次的伤害,因为这样不能使法律获得长久而稳定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