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前夕,广西首个女法官合议庭在贺州市八步区法院成立。该合议庭由从事审判业务多年的三名女法官组成,主要职责是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审理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案件。
笔者认为,从现实的角度说,女法官合议庭处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更具可操作性。由于女性特有细腻、善解人意的特点,由女法官出面,将更有助于从受害者那里得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弄清事实,使正义得到恰当准确的伸张。
同时,设立女法官合议庭还有一种“符号”或曰“象征”的意义。毋庸讳言,从整体上看目前女性在社会上还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妇女受到伤害的案例远较男性为多。那么,现在建立专门的女法官合议庭,就等于是给当地的女性确立了一个“主心骨”,让她们在面对伤害时,能够更有“底气”,更勇于追求公平——让女性有主动维权的勇气,其效果当然远胜于别人的被动“关怀”、“送温暖”。
当然,司法公正与法官性别无关,正因为“法官没必要强调性别差异”,才更显出“女法官合议庭”这项举措的“帕累托最适”效果———法官当然也可以被看作是“司法资源”,那么,既然从理论上说审理案件时男女法官都一样,都会追求基本的公平,而配备女法官却更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也更有助于某部分人处境的改善,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