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民进网站 > 历史栏目 > 同舟时评

谁有权公示疑犯马加爵的家信

发布时间:2004-03-19
来源:人民网
【字体:

  3月17日,各路媒体上最抢眼的新闻应算是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的被捕了,几家大型的新闻门户网站上当天还公布了来自国家权威通讯社全文播发的马加爵写给叔婶的一封家信。原件共4页,他在信中追忆了自己童年时的一些生活细节,使人们读到了一位来自农村的贫困大学生的苦闷的内心生活,令人感慨万千,但在感慨之后,我突然产生了一个疑问:我们现在有没有权利来读这封信,或者说媒体现在公布他的信件是否妥当?

  我也有疾恶如仇的正义感,如果是在过去,我压根就不会提出这个疑问,但是,在“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之后,媒体现在公布他的信件是否妥当?就有必要认真对待了。

  媒体给这则消息所加的标题是:“马加爵写下‘绝命书’:回忆童年,并无悔意”。首先,我个人认为这个标题本身就很值得推敲,马加爵现在虽然落网了,但他是否会被处以极刑,目前还是个未知数,最后的定案还有待法律的裁决,由权威媒体在这个时候来公布他的一封书信,并称之为“绝命”云云,明显是在向社会公众暗示马加爵必死无疑,这不是一种典型的、明显越位的“媒体裁判”吗?此外,我还认为,说“回忆童年”,是对的,但“并无悔意”就得琢磨了,从现在起马加爵作为犯罪嫌疑人才刚刚开始进入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时候,让他表达悔意,是否有暗示他必须“自证其罪”的舆论诱导呢?

  应该说,上述两种暗示不论出发点怎样,也不管效果如何,可以说都是不合适的。前一种针对社会的暗示,已经以“绝命”做了宣判,那么以后的司法审判必然受其牵制,马加爵除了领受极刑之外,再无选择的余地——因为,目前的社会公众很难接受一个和舆论稍有偏差的审判结果,所以,法院只能按照舆论的走向判案。无数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这样的司法审判往往会把遗憾和疏漏留给后人去评说。

  在现代社会,能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检验刑事诉讼法是否民主、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准。《国际人权公约》中还特别规定了“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的理论,虽然,这一点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如实陈述”存在分歧,但是,“有权保持沉默”、提倡“无罪推定”、“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等等许多与国际社会相衔接的司法理念,也正在逐步地进入各地的司法实践之中,“坦白从宽”不是就已经悄然退位了吗。但是,目前来看,这些实践的阻力还非常大,遇到许多案件,强调快审速判得多,预设审判结果(预断)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出发点是保护人民主持正义的审判,却没有很好地保护到人权,惩治犯罪注重了“效率”,但没有兼顾“公正”,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许多正当权益在这个时候也往往被剥夺,独立的公正审判,在舆论压力和其他各方压力下也最容易走过场。有人说:“尽管有时公正要求得过于苛刻,效率必然上不去,为了效率,难免牺牲公正,但不能牺牲太大。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此话值得大家共同反思,失去了公正的司法,也最容易成为可以随意变形的“橡皮泥”。

  马加爵写给叔婶的信,应该是私人信件,作为犯罪嫌疑人,马加爵的这封信件必须接受审查,如果司法机关确认信中没有涉及串供等行为的言辞,这封信就应该送达收信人,媒体要公布这封信件,也必须要经过马加爵或其亲属的同意与授权,否则,就会侵犯他的通信权和隐私权,目前,还没有哪家法院宣布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其公民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绝命书”是怎么得到的?是经过了谁的授权?媒体未做报道,想必记者在“采访”整理的过程中,还并没有意识到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媒体没有尊重疑犯权益的意识,恰好也表明了整个社会目前还没有形成尊重疑犯权益的普遍自觉性,但是,这正是我们必须尽快补上的一门大课。

作者:康 劲
责任编辑:qichunl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