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5月30日央视《新闻联播》的消息,为规范开奖公证程序,发挥公证监督职能,维护开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司法部近日印发了《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通知。该《细则》规定,办理开奖公证,公证员要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在开奖活动结束时由公证员当场宣读公证词。现场情况及中奖结果应当记录并存档。承办开奖公证的公证处及公证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主办单位串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得购买或者收受本次有奖活动的彩票、奖票或者设奖物品。据悉,《开奖公证细则(试行)》将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细则》的出台,自然很容易让人联想起近日被闹得沸沸扬扬的“西安宝马彩票案”。据报道,目前,我国公证界的最高法规还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暂行”到今天,这部条例在很多地方已经明显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了,尤其是,这部法规缺少相关的对公证员的惩戒办法。缺乏严格的公证责任制度,公证业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地方各种“公证不公”的现象屡屡出现。而且,在“暂行”之初,许多人对彩票这个东西还闻所未闻,其它有奖证券也几乎没有,所以,其中对于开奖公证的相关规定几近为零。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现实的矛盾,在相关事件发生之后,有关部门快速出台相关的法规,此举无疑起到了亡羊补牢的作用,确实值得称道。
当然,从长远来看,无论是从法律的位阶层次,还是从法律的规范性、完整性等方面来看,仅仅一部《细则》,在法律效力和效果上,无疑是远远不够的,它顶多只能算是临时打了个“补丁”。这样的“缝缝补补”可以解一时之需,避免“寒风”乘虚而入,侵蚀正义和公正的肌肤,但“补丁”的性质又决定了它是不可以“穿”得太久的,它只能应急,而不能作为长久的依赖。结合现实中已经暴露出来的和可以合理预见的需要调解和规范的矛盾,给公证行为从更高的位阶层次上立法,需求依然很迫切。
其实,法律“补丁”久“穿”不“脱”的情况,在一些地方的立法实践中并不鲜见。许多的《条例》、《细则》、《规定》等,一“试行”或“暂行”就是十几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部分条款已经严重落后于现实,甚至和实际相悖,却依然被照用不误,迟迟不见更高位阶的法律跟进,导致现实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句话,已经成为处理不少社会纠纷时的一个无奈、常见的用语。在各类事件特别是恶性事件之后,我们总能听到各种各样的立法呼声,比如拆迁立法、彩票立法等等,这足以说明类似的“补丁”在被运用了很长时间之后,早已是不堪重负了,其法律效力和效果都难以达到公众的合理预期。
或许,我们是应该给一些法律“补丁”做必要的清理了。无用的和不合理的,应尽数废除;需要跟进的、亟待完善的,应早日提上议事日程;尚留有空白的,应尽快填补。别再让法律“补丁”承受不能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