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民进网站 > 历史栏目 > 同舟时评

穷人的“法学”

发布时间:2005-04-22
来源:东方早报
【字体:

  因温总理于万众瞩目的答记者问上援引在前,追捧“穷人的经济学”自当紧跟其后。看公共传媒上经济学人旁征博引舒尔茨,令我好生羡慕。虽也想从专业出发写点文字以为呼应,却抱憾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盖因法学界,实找不出“穷人的法学”一说,至于“穷人的法学家”就更闻所未闻。

  公认的法学理论上,并不存在“穷人”与“富人”之别,而只有“公民”与“国民”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意涵即不论出身,也无论贫富。不过,法理意义上的“法律面前的平等”,并非指“立法上”的平等,而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但如果所立之法在富人与穷人之间本身即存有某种“倾向性”,适用此等法律又谈何“平等”?

  理论上,“法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应该是包括了“穷人”和“富人”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那么,全国人大又如何确保它所制定或通过的法,体现的就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呢?于立法上,人大代表名额有限,因此要选出极为有限的代表来为全国人民代行立法权。毫无疑问,人大代表首先代表的是其所在利益阶层的意志,立法的最终结果又都体现为各阶层的博弈和妥协。因此,确保“穷人”的利益在立法中得到主张的前提,便是维持一定比例的能够和愿意代表“穷人”利益的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人大代表的构成有着极为复杂的技术操作方式。但无论怎样操作,都应尽可能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如果我们还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尚存在“穷人”和“富人”的分层,而“世界上大多数人是贫穷的”,我们就应当面对这样的问题:代表群体中的“穷人代表”的比例是否太少了?

  哪些人大代表能归入“穷人”并不容易界定,不过我们可以从农民代表的比例上窥见一斑。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是穷人,但毕竟大多数穷人都在农村。10年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人均代表的分配上,农民与市民相差8倍。1995年2月,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第3次修订,将这个比例降到了4倍。也就是说,在选举权上4个农民才相当于1个市民。但在实践中,即便是这个标准也远未实现。如按照比例,2002年全国人大应有农民代表815名,实际只有252名。在这252人中,又有相当比例的农村基层管理者、乡镇企业干部、农村私营企业主。至于地方人大,这种现象就更为普遍。没有足够的农民代表进入各级权力机关,也就没有农民对立法权的充分享受,农民利益就要通过其他人大代表的“代言”,那么,最广大“穷苦农民”的心声和利益就很难得到直接的表达和反映。

  立法机关“穷人”太少,随之而来还可能出现立法上的不公。比如刑法上,就有所谓“官贪五千,民盗五百”之说。贪污与盗窃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以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为目标。只不过前者主体是“官”,后者主体是“民”。但在刑事立法中,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数额为500元,贪污罪的准入标准却高达5000元。民偷500元即为盗,官偷5000方为贪。“穷人”与“富人”在法律上的不同待遇是如此显而易见。

  类似的例子也出现在司法中。比如损害赔偿,因农民与市民的身份差别,赔偿数额也各异。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一个农民的死和一个市民的死所能获得赔偿额度有如天壤之别———生在贫穷的农村,即使不幸身故,法律也要给你贴上穷人的标签。

  在行政执法上,贫富有别同样清晰。去年的12月24日,浙江某地方政府公布了《关于对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的通知》,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美元(境外)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境内)的投资者颁发绿卡。这本红色封皮的“绿卡”内页,清楚地注明了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者在该地所享有的十款“便民服务待遇”,其中第七条规定:“持卡人在市域内发生一般性车辆超速及其他公路交通违章、在城区范围内违章停车,以口头教育为主,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其他情况从轻处罚,驾驶执照和行驶证一般不予扣留。”第八条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各娱乐场所执法过程中,应为持卡人提供便利,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以口头教育为主。未经公安局长批准,公安机关不得对外商居住点进行突击检查,不得留置或限制人身自由。”富人的“法外特权”就这样出现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潜规则”浮出水面,成了“显规则”。

  所以,我这里对“穷人的法学”的呼吁和期待,其实不单指向我们的法学家应更多地关注“穷人”的利益,更指向我们的立法也应充分体现“穷人”的利益,以使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不致对“穷人”群体产生制度的不公。

  如今是个走向权利的时代,是个崇尚法治的时代,相应地,应该是走到了一个法学家的时代。我们在公共传媒上不时看到法学家们忙碌的身影,他们或为立法殚精竭虑,或为执法出谋献策;或为公权小心求证,或为民权摇旗呐喊。宪法与宪政、法制与法治、权力与权利、原告与被告、控方与辩方、订金与定金……这些在外行看来似懂非懂的法学名词也开始为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所接纳。法学家频频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但为多数人所翘首以盼的我所谓的“穷人的法学家”却依然难觅踪影。

  没有“穷人的法学”,我只好借用西奥多·舒尔茨那段著名的演讲辞,套改一下竟也贴切:

  “世界上大多数人是贫穷的,因而如果我们懂得穷人的法学,我们也就懂得了许多真正重要的法学原理。”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作者:王 琳
责任编辑:qichunl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