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书再现法庭。据9月2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一起诉讼金额近亿元的诈骗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拖延了一年多,仍未作出判决。在本案一审和二审期间,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委员会,曾就此案组织了两次专家咨询论证会,拿出的专家意见认为该案件仅仅是正常民事借贷,不属于刑事案件,并出具了被告左安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诈骗案的当事人左安一涉嫌诈骗犯罪,且因数额巨大,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一边判决有罪,一边论证无罪,有关专家意见能否左右司法判决的争论又起。对于专家意见书的存在,有人坚决反对,有人为之辩护,也有人认为不应讨伐应规范。前段时间,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专家意见书的专题调研显示,只有不到20%的专家意见能被法官采纳,可见专家意见书不是洪水猛兽。但专家意见书的大量出炉,还是令人深思:专家意见书是否合理合法?专家意见书是帮忙还是添乱?
尽管众多的专家意见书都会表示“只是提供一种咨询”,甚至注明“本意见书不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但是,专家意见书多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委托法律专家、教授等作出的论证意见,法院、检察院甚至公安机关在案件拿不准时组织专家的情况并不多,这样的论证就大可质疑。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在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地位,但这些仅仅接受某一方的邀请根据某一方的“一面之词”作出的论证意见,会是超然和中立的吗?质疑专家意见书的人,总会提及刘涌案中的“专家意见书”。为什么?就是因为据报道,专家们收取了刘涌的辩护律师的“车马费”,在这个有瑕疵的前提下作出的“专家论证意见书”,怎能令人信服?
就我看来,专家意见书既然是“学术意见”,就应当遵循学术规范,避免一己之见影响司法公正。不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而是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对其进行学术上的探讨,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的合理性,阐释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褒扬也好,批评也罢,至少不会成为影响具体个案的因素,而且对今后类似的案件的判决也大有助益。这样做,无疑更能体现学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学术良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不当发言,如果被法院采用,不仅导致个案正义的破灭,还有违程序正义的精神。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这样的结果,是可怕的,相信我们的专家也不愿意看到。
在专家意见书面前,审理案件的法官必须保持足够的清醒和中立,但如果专家意见书施加的外力过大,法官作出妥协是完全可能的事情。那么,只能寄希望于我们的专家严格遵循学术规范,不要在案件判决前有意无意地施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