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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为正义公平而呐

发布时间:200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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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进江苏省委经济与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万福走上律师道路已有13年了。他自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坚持运用法律武器,为民申张正义,先后办理各类案件500余起。尤其是近几年来,刘万福律师所代理的几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因其触及到现代法制的理念、特种部门的守信、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以及现
代人的特殊生活权利等,对促进社会的法治和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倍受人们瞩目。


                   一、仗义执言,铁证申冤

  2000年,刘律师以其医学专长和多年的办案经验,成功代理了公民黄某某被山东省某市公安局3名警察刑讯逼供致死索赔案。我们知道面对执法者犯法,无权无势的平民要讨回公道是多么的困难,然而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刘律师接手案件后克服了重重阻力,不畏权势,十上山东实地调查取证,获得了大量第一手资料。

  在有二百余名警察旁听的法庭辩论中,刘律师针对3名被告人的无理辩解,沉着冷静依据其收集的权威证据,从法律和医学的角度,一一驳斥了被告人的不实强辩。最后他严正指出,正是由于被告长时间使用械具电击、渴饿、不准睡眠等行为造成被害人因多器官感染,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直接的责任。他的严密逻辑推理,科学的医学
论证,有力地配合检察机关说服了法庭的法官,使3名被告得到了应有的惩处,为被害人申了冤,并为被害人亲属争取到了近25万国家赔偿。这一艰难的诉讼,得到众多新闻媒体的关注,南京《周末》报和北京、山东的法制类报刊都进行了广泛报道。


                 二、首告“120”,受益众百姓

  大家都知道“120”是急救中心电话,可能很少有人会想到如果急救中心没有及时出诊而造成病人死亡应该怎么办。2001年,刘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件案子。

  2001年5月29日上午,某高校年过六旬的王教授夫妇的32岁儿子在家突然发病,王教授先后三次打“120”求救,可救护车在半个小时后才来到距急救中心仅1.3公里的王教授家里,而且医生没有采取积极救治措施,收取120元钱,开了一份死亡证明就离开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就此消失。

  对此,刘律师认为,“120”是负有急救责任的特种医疗机构,根据“120”在特种服务电话的承诺,急救中心与原告已形成契约关系,急救中心应积极履行职责,因其过错,造成求救人亲人死亡,急救中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刘律师代理王教授夫妇将“120”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

  作为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起状告“120”特种行业损赔案,这引起了当地媒体及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刘律师在法庭上针对急救中心的辩解指出,急救中心所称的当时没有急救车的说法站不住脚,因为急救中心还有12辆车处于闲置状态,急救中心每天仅安排5辆车值班是不合理的;其留有的2辆机动救护车对求救人不施救属救治上的不平等行为;急救中心是特殊行业,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是不受一般规定的劳动时间限制,因此急救中心对人员安排的不合理造成救助不及时是其过错的表现;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的救治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最后他说,“120”是急诊、急救的代名词。“120”的谐音是要爱心行动,它体现了人类的关爱之心,人文关怀之举,是社会现代文明的体现,同时医患关系具有施爱和契约性两大基本属性。而在本案中的被告方在病人这个显著的弱者向其求救后,其内部陈旧、落后的制度不但不能表达出其应有的人文道德关怀,就连现代法制所规定的最低底线也不能达到。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刘万福律师代理原告的诉讼客观上使被告认识到自己急救能力的不足,已经更新了设备、添置了救护车辆,其诉讼体现了较好的社会价值,通过这一诉讼,使社会公众受益,这正是原告诉讼的社会意义所在。

  这一诉讼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他们学习了北京等先进城市的经验,引入“999”急救系统,使急救有了竞争机制;同时该市急救中心也针对经过这一官司所暴露出来的急救车不足、管理不善等问题,不仅更新了一批急救车,加强了内部管理,而且在全市建立了急救网络,保证了危急病人的及时抢救,可以说这一场官司带来的社会意义要远远大于
官司本身。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于2002年元月初,特地来宁邀请刘律师作为“时空连线”嘉宾,就该案例进行专题讨论,并于当月21日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二套、四套四次播出。

    2002年10月,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再次制作了该案例的专题节目,播放了刘律师在法庭上的精彩代理意见。2003年3月6日,《人民法院报》两会专刊将刘律师在法庭上雄辩的图片作为法院建设五年辉煌的配发照片。这些充分说明这个案例的社会意义是多么重大,而刘律师的表现更是受到大家广泛好评。


              三、平民告大公司,法律申正义

  违章搭建应该拆除,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但是如果没有通过法定的程序便去拆违也是违法,可能就有一些人不清楚了。而且如果此事是知名大企业所为,处于弱势的平民要讨个公道往往是非常困难的。2002年,刘律师代理的市民张女士状告某物业管理公司非法毁损财物索赔案全面胜诉,告诉人们纠正违法也必须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张女士在自家阳台搭建了1间8平方米厨房。负责物管的某知名大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派数人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将张女士厨房及房内物品全部毁坏。事情发生后,业主及时报了警,然而该公司态度蛮横,不愿民警调解,认为就是业主告他,也不能把他怎么样。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这个知名企业不懂法的情况感到震惊。他认为无论什么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严格按法律办事。他在法庭上一针见血地指出,原告在阳台搭建的外厨房虽系违章建筑,应当拆除,但对违章建筑的认定与拆除是城建部门的事,被告的职责是依法进行规范性服务业工作,保护小区内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是其职责所在,被告所为是典型的侵权行
为。

  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在审理中都支持了刘律师的意见,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他终于为该名业主向大公司讨回了公道。2002年6月,刘律师再次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记者的采访,主持人撒贝林以“建的错,拆的也错”为题,请刘律师向全国观众讲解了其中的法律问题。刘律师告诉大家,物业公司是业主聘请的现代管家,它对业主实施毁坏财物行为是典型的非法侵害,所以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又再次将刘律师所办的上述案例以专题节目形式向全国播出,而刘万福律师也因此成为中国12万律师队伍中第一个一年内四次在中央电视台王牌栏目中出镜的知名律师,其济弱斗强,不畏权势的精神打造了中国律师为公平正义呐喊的良好形象。


         四、首例性权利索赔胜诉,推动法治人性化进步

  在传统的观念里,夫妻生活是不能公开的,更别说为夫妻生活受损而讨个说法,因而2002年由刘律师代理的妻子因丈夫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夫妻生活无法进行而要求索赔的案子,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媒体称这是“对中国传统道德的一大突破”。

  2001年4月27日,某单位的自卸车在倒车时将张某撞倒,使张某左骨盆骨折,尿道管断裂,治疗后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张某委托刘律师依法索赔。刘律师了解案情后,以其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现实,敏锐地认识到原告妻子是此次事件的间接受害人,依据我国民法精神也应得到相应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刘律师说服张某妻子接受他的代理,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幸福而讨个公道。

  这场维护妇女权利的特殊官司轰动了社会,刘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性权利是身体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神圣不容侵犯。现代社会的文明要求,性健康权更是现代人不可或缺的重要基本权利。被告的严重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夫妻神圣、合法的性健康权,为缓和和减轻原告因不健全的夫妻生活而遭受
的夫妻关系紧张及精神痛苦,被告方应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法院接受了刘律师的意见,全面支持了刘律师代理的张某妻子要求赔偿壹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特殊案件,引起了当地媒体和《中国妇女报》、《中国青年报》等全国各大媒体的竞相报道,上海东方电视台记者专程到南京采访了刘律师,制作了专题节目播出。中国发行量最大的
刊物之一的《知音》杂志于2002年第十二期专题报道了此案。《人民法院报》在2002年10月的“正义周刊”中专门请著名的民商法专家点评此案,充分肯定了刘律师承办的这起有明显创制法律性质的案件,本案也因此成为2002年度中国民事审判十大重大影响案件之一。澳大利亚第二大报纸《人报》驻京记者专门采访了刘律师,在《人报》以此案为例用全英文版介绍了中国女性的解放,中国律师和法官对女性权力的保护,赞扬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刘律师精心代理的这一典型案例,不仅使他的名字走出了国门,更为中国法治人性化添上了浓厚的一笔。最高人民法院拟将这一典型判例收入《司法公告》。


               五、激浊扬清,为公平正义呐喊

  作为律师,刘万福所取得的成绩是令人可喜的,可刘万福律师成长的道路并不平坦。他出生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聪慧、刻苦,从小就表现出能言善辩的特殊素质,在学校被同学们称为“小文豪”。勤劳朴实的民风铸就了他仗义执言,追求正义的律师风格。21岁,品学兼优的他从医学院毕业,被分配到卫生部门工作。工�
作者: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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