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民进网站 > 履行职能 > 参政议政

规范招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发布时间:2005-06-03
【字体:

    由于招投标有严格的程序和透明的操作(即一致并公开的标准),以保障竞争公平和比价授标公正,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国际贸易中,招标、投标早巳形成制度、我国于1985年、2000年陆续颁布了《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催化了招投标制度的成熟,为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了必要的保证,推动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完善。但由于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立法滞后,行业和地方行政法规较多、较乱,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大干法,以及司法中存在腐败、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判决后执行艰难,再加上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具体,缺乏维权和制约违规的可操作细则等,使得经济活动中违规与悖理现象仍十分普遍。
 
    一、招投标违规与悖理的主要表现
 
    1.虚假招标。以明招暗定(即内定中标人)的方式,实施表面“合法”、实质违法的招标行为,包括“权钱交换”,“关系交易”、“领导(行政)指令交易”、控制评标(评委人选,评分标准、评审过程、实施差别待遇),以某投标人先期进场实施准备工作为由诱导评分及排序优先等情形。如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杭州钱塘江堤坝重点建设工程,以大量泥浆代替混凝土填充的工程案等。这些触目惊心的“豆腐渣”工程导致的直接结果,除了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外,其中还不乏生命的代价和血的教训,在这些工程中,有一些也是经过了所谓“招投标”发包程序,但稍加追查即暴露出其中存在着严重的违规操作和虚假招标的事实。

    2.招标歧视或限制投标。主要表现为地方和行业保护现象仍较严重。一些地方和行业在贯彻《招标投标法》时阳奉阴违,通过所谓“实施办法”等,采取提高准入门槛、暗定保护性条件、编制不平等条款、采取限制性措施等更加隐蔽的手法,继续搞地方和行业保护,有的地方私下商谈,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划出部分标段分包给本地、本行业企业;或者要求外地、外行业高、资质企业与本地、本行业低资质甚至无资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否则不许中标。

    招标歧视和限制投标,阻碍着市场开放和全国统一市场格局的形成,为维持垄断、保护落后、扩大行政权力干预、巩固腐败得利提供了手段和途径。

    3.行政干预过多,执法者违法。不少地方还存在行政领导“打招呼”要求招标人让特定的施工企业中标或者采购特定生产企业的设备、材料的问题。只是公开写条子的少了,更多地采取面授机宜的隐蔽形式。有的地方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方面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方面义以合同的名义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直接参与招标、评标、定标全过程,直接操作招标投标,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致使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

    4、规避招标。规避招标就是不招标,包括按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立合同关系的项目,招标人将其化整为零,分别与多家承包人进行“关系交易”、“权钱交易”;或直接与施工企业单独谈判(议标)缔约,或作为某一个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合作对方达成“损公肥私”的默契。因此,规避招标行为直接与腐败行为紧密联系,与规避招标对应的是划小标段、不当牟利违规行为。

    5、评标随意、决标不公,招标人未严格按照评标程序或事先未制定公平一律的评标标准,草率敷衍评标的招标。评标随意包括简化评标程序,有目的地邀请中庸水平的评标专家,组建受其控制的评标委员会;随意变更评标原则或评分标准;限制或不能保证公正评标所需的合理时间(如一些标底达数亿人民币的高难施工项目,招标人为缩短评标时间、节省评标费用,仅1—2天就草草完成评标和授标)。由于随意评标(无论是否出于恶意),可能将最合适的承包人排除在中标之外,因此导致决标不公。

    6、招标投标中其他违规操作行为。有的资格预审中不按规定执行,有的投标的时限太短,有的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不一致,有的评标办法显失公平,有的搞“二次报价”,签订“阴阳合同”。此外,一些地方、行业、项目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某些人甚至把工程承发包当作谋取私利的手段,通过泄露标底、暗中操作评标、行贿受贿、相互串标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种种方式搞幕后交易的问题较为突出。

    二、抑制违规与制约悖理的根本措施
 
    如果大部分的招标投标行为都存在上述违规和悖理操作,并任其蔓延和扩展,那么不仅仅是招标项目不能实现提高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目标,更重要的是对国家的政体,法制、社会稳定和经济有序、健康运行与发展产生破坏作用。违规的招标投标行为,将导致比传统计划经济计划配置资源更为严重的腐败、低效、资源浪费。因此,从上至下部有必要对此类违规现象的危害重新或加深认识,尽快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法规和措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和良态运行: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应当在巩固改革成功实践基础上,利用加入WTO的历史机遇,全面推行现代市场经济制度,接受国际惯例,引入先进的经济运行规则。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政企分开,地方、行业下属企事业单位要尽快实现脱钩,消除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把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到实处。要规范市场准入管理,倡导企业凭借业绩和信誉参与市场竞争。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则应根本改变选人,用人制度及权力分配,减少行政权力介入或干预经济运行,依法查处贪赃枉法的执法人员,消除司法、执法中的腐败,采取强制手段及时执行生效的判决,确保司法、执法公平、公正。

    2、完善法律制度。要尽快制定完善招标投标的配套法规,对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作详细规定,堵塞漏洞。同时,对现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进行一次清理,对各地方、各部门出台或仍在执行的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办法,要坚决予以废止;一些实施办法中相关条款与《招标投标法》规定不符的,必须尽快予以修改。使每个自然人、法人都能运用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

    3、建立监督机制。《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于规范招标、投标主体各方行为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现在,这种监督似乎变得软弱无力。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的、舆论的、似乎都在监督,似乎都没有到位。

    招投标过程是确立经济关系的过程,即交易过程,对这种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必然伴随腐败现象的产生。根据民法的“镜像”规则,招投标程序、标准和结果必须公开,全面接受有当事人、媒体,行政和执法等方面的监督。现在最突出的问题是对招投标的监督十分薄弱,根源在于监督体制不科学,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对下属招投标机构进行监督,“老子管儿子”,造成行业保护和招投标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为此,我们特提出如下建议:建立一个独立于部门行政监督之外的廉政执法监督机构,一方面可震慑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行为;另一方面随时根据举报或跟踪招标过程发现的情况,介入招投标活动,排除干扰独立调查、独立办案,特别对大型项目要重点监督,主动随机抽查,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平,廉洁,另外必不可少的是设立招投标诉应诉机制,及时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行为。建议此廉政执法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政府垂直管理。

    4、招标中介代理机构应实行取得国家资质及等级评定制度,机构内的从业人员应实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由于现在国内的招标中介代理机构数量日益庞大且良莠不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招投标市场秩序混乱,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建议国家对取得国家资质的招标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年审制度,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并参照招标机构不同等级出台招投标活动中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制约办法和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违规处罚制约办法。

    5、建立国家级和省区级各专业真正合格的评标专家库,明确规定各专家库的服务对象,并在评标开始之前二天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封闭开展评标工作。坚持评委会组成人员一人一票制,严格按照程序和评标标准谨慎、公正地评出中标单位。
 
    6、推行独立的招标代理。目前许多项目招标基本上都是由招标人自行完成的,尽管《招标投标法》允许招标人自行招标,在法制不健全,对腐败现象缺乏有效监督的环境下,招标人自行招标不能保证招标公平、公正。一些受社会关注的大项目,虽然采用了招标代理,但有些中介代理公司属招标人的下属公司或源经济关联的组织,从理论上讲,也不能保证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因此,应建立和推行招标独立代理制,即由与招投标双方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隶属、收益、分成)利益关系的中介公司(最好是异地公司)代理招标业务,从制度上保证招标的公平和公正。
 
    7、我国的政府采购也可采取独立的招标代理方式。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一定数量,规定一定期限,符合法定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其确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是市场经济的良好体现,符合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原则。
 
    经过多年市场经济的培育,当前我国采购代理机构在数量、规模、资质、资格等各方面,已能充分满足不同需求的社会采购代理需要,形成了熟悉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有采购专业人才,具有专业采购经验和现代科学手段、面向全国各地的采购代理机构。这些采购代理机构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
作者:民进山东省委员会
责任编辑:qichunl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