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合实际,拓宽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除中央规定的四类人员外,天津市将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扩展到下列人员:一是国有集体企业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应进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中“4050”人员;二是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所有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人员;三是企业停产未关闭,但恢复生产无望的国有集体企业被分流且未再就业的人员;四是从去年9月30日以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四类人员。
2、扩大了享受政策的用人单位范围。一是非服务型企业招收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每招用1人,由再就业资金给予用人单位1200元的补贴;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的再就业基地,也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二是对劳务派遣组织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免征营业税,同时根据安置人数,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支持;对社区就业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支持,2年内免予工商登记。
3、强化对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将按规定应享受剩余部分的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最高不超过12个月),领取城镇低保人员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个月基本生活费,作为启动资金。
4、细化了各项补贴的标准。对公益性岗位,按照“鼓励就业,适度补助”的原则,规定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月工资低于500元的,补贴150元,月工资高于500元的,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收入的30%。对定向培训,经考核合格,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300元补贴;对其他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领取职业资格证书达50%以上的,按培训人数给予每人300元补贴,经培训人员在半年内实现再就业达50%以上的,按照再就业人数每人给予200元补贴;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每人给予300元补贴,经培训半年后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人数达60%以上,按领取营业执照人数给予每人700元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与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成效挂钩,综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后节省的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年龄等因素确定,标准最低为50元,最高为2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