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院”比“博物馆”高级吗?
2022年,“湖南省博物馆”更名为“湖南博物院”。在湖南博物院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这次更名被院方称之为一次“跨越”,也就是从展览型博物馆到研究型博物院的跨越。院方表示,“湖南博物院今后将更加重视文物保护与研究工作,重点打造一个研究型博物院。”
从词义来看,“博物馆”和“博物院”有这么大的区别吗?
其实是没有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博物馆”一词的解释是:“搜集、保管、研究、陈列、展览有关革命、历史、文化、艺术、自然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文物或标本的机构。”对“博物院”一词的解释更加简单,就是三个字:“博物馆”,将“博物院”完全等同于“博物馆”。
我国宪法只使用了“博物馆”,而未使用“博物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中均没有出现“博物院”这一名词。
“博物院”作为法律术语只出现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之中,如《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将“博物院”与体育场、图书馆、文化馆等并列,《太原市旅游条例》提到了“晋商博物院”,《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良渚博物院是良渚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单位和良渚遗址普遍价值和内涵的展示场所”,《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究院、博物院及社会兴办纳西族东巴文化学校和传习馆”“鼓励公民将其收藏的纳西族东巴文物和纳西族东巴文化的珍贵资料、实物捐赠给丽江纳西东巴文化博物院”。从这些规定中看不出博物院与博物馆的区别,更多(上述五处中的三处)只是体现了博物馆实际使用的名称。
《博物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博物馆存在的目的是“教育、研究和欣赏”,并没有将“研究”排除在外,更没有区分教育欣赏类博物馆、研究型博物院。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等情况,名称并不是登记机关依职权指定的,而是申请方申请的。所以有的登记为“博物馆”,也有的登记为“博物院”,还有的登记为“纪念馆”“陈列馆”,如位于广州市的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辛亥革命纪念馆,位于河南省的中原解放纪念馆,以及湖南党史陈列馆、南昌新四军军部旧址陈列馆、合肥市李鸿章故居陈列馆等。
那为什么“博物院”给人感觉就是不一样,仿佛更加“高大上”呢?
例如,有媒体的标题就明显表现出对“院”的青睐。请看标题:《从“馆”升级到“院”,湖南博物院携手古老文物迈向“元宇宙”》,认为从“馆”到“院”是“升级”。其实,从行政级别、隶属关系等来说,该院除名字变了,其他根本没有任何变化。
或许,是“博物院”会让人产生更丰富的联想,甚至更正面、更积极的联想,所以受众对“博物院”比对“博物馆”有着更高的期待值和美誉度。
首先,用“博物院”这一名称让人最容易联想到中国最有世界知名度的博物馆即北京的故宫博物院(享誉世界的台北“故宫博物院”、南京博物院也都是“院”)。和最有名的博物馆在名称上保持一致,容易增强受众的认可度。
其次,博物馆使用“博物院”这一名称的较少,物以稀为贵,受众会因此觉得“博物院”这一名称比“博物馆”更来之不易。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辖区内的最大博物馆(一般是“省字头”的)只有大约三分之一冠名“博物院”,也让人产生“博物院”之名更为难得的联想。其实这是误解,更名只需要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在设立之初即申请登记为“博物院”,也是完全可以的。
再次,“博物院”的“院”字能让人联想到“院子”“院落”,脑海中浮现的是一组建筑群;“博物馆”的“馆”字让人想到的是“场馆”“馆舍”,是具体的、独立的房屋,所以“博物院”使人产生的联想在空间更加宏大、广阔,人们看到这两个词时会觉得“院”应该大于或者包括“馆”。
最后,“博物院”的“院”字还能让人联想到“学院”,想到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著名研究机构以及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北京电影学院等著名高等院校,从而让人觉得“博物院”比“博物馆”具有更强的研究属性,认定其会承担更多的研究职能。
应该说明的是,上述种种联想并不是绝对的,更不一定是正确的,例如中国国家博物馆就用了“馆”字,其工作的重要内容必然包括学术研究,其规模之大都是毋庸置疑的。
综上所述,一家博物馆或博物院规模是否更大,是否注重研究,或者是否将工作的重心放在研究上,并不能从其名称看出,更不由其名称决定,而是出自受众自己的联想,或者出于该馆或院自己的工作定位或取向,与名称的确定或变更并没有必然联系。
或许,随着时间的变迁以及冠名为“博物院”的博物馆的工作人员的自我暗示和不断追求,“博物院”确实可能变得普遍都比“博物馆”规模要大、研究成果更为突出;也可能,由于冠名为“博物院”的博物馆不断自我宣传,未来受众对“博物院”一词的联想也可能更趋一致,从而让“博物院”约定俗成地变为一种比“博物馆”更富有褒义的称谓。
但是目前,从法律和语义上来看,二者是没有区别的;在使用上的区别也远远没有得到受众的公认,只能视为一种并不普遍、更非必然的联想。
(作者系民进湖南省委会宣传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