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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龙:构建国家审计官制度,促进国家审计监督权规范行使

发布时间: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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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审计担负重要使命,要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政协副秘书长、民进天津市委会专职副主委赵长龙在全国两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针对国家审计人员的相关制度仍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监督作用发挥。

  赵长龙在调研中发现,一是对国家审计人员依法履职的制度保障不够充分。国家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只有一部基础性的法律《审计法》,缺乏对国家审计人员进行法治规范的专门法律《国家审计官法》。针对国家审计人员的培养、选任、履职、管理等规定散见于审计署、地方审计机关的各种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与《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专门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相比,存在法律位阶不高、统一规范性不强、权威执行力不足、职业保障不够等问题。

  二是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化建设进程较为缓慢。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均对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提出要求。但相关工作推进缓慢,没有明确的顶层设计、指引路径与实施办法。国家审计人员仍属于一般国家公务员管理范畴,无法体现出国家审计的职业化特性。这既不利于国家审计人员监督管理的法治化,也不利于提升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使命感、职业责任感、职业荣誉感、职业归属感。

  三是审计干部队伍能力素质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还有差距。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打造经济监督的“特种部队”。“特种部队”之“特”,就在于它的专业性,要求训练有素,业务精通。国家审计人员作为监督者,只有具备更高程度的专业能力,才能不被监督对象“牵着鼻子走”。在监督对象管理水平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财务核算形式多样化和经济违法违规手段隐蔽化的情况下,亟需加快审计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但从目前来看,相关工作缺乏明确系统的指引路径,还不能完全适应审计事业发展需要。

  因此,赵长龙指出,应构建国家审计官制度,推进国家审计体制法治化。对《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规范国家审计人员的原则性条款进行具体化和精细化,将国家审计实践中的选人用人、教育培训、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成熟做法加以整合、固化、法治化。推动实现国家审计“人”“事”法治两统筹,形成《审计法》《国家审计官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两法一条例“三位一体”的国家审计法治建设格局。

  同时,应构建国家审计官制度,强化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地位。在政治地位方面,应把坚持党对国家审计工作、国家审计干部的全面领导细化、实化、制度化,明确国家审计机关应坚持政治属性第一的原则,明确国家审计官应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在职业地位上,应将“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用制度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建立保障国家审计官职业权利的严密机制,为国家审计官提供稳定的职业发展规划和科学完备的职业保障。

  赵长龙还表示,应构建国家审计官制度,提升国家审计人员专业化程度。在选任标准方面,应以国家审计工作需要的专业门槛、知识条件和履职要求为基础,科学设置国家审计官的职业资格准入条件和排除条件。在教育培训方面,应健全完善教育培训机制,一体推进政治、法治、理论、业务培训。在干部考核方面,应树立注重专业质量和工作实绩风向标,把考核结果与国家审计官等级、待遇挂钩,作为奖惩、调任、辞退的依据。在履职管理方面,应进一步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确保国家审计监督权始终运行在党的领导下、法治轨道上,为打造“经济监督‘特种部队’”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刘娜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