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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先行:三部重点法律护航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

发布时间: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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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2026年3月5日开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按照议程,备受关注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提请审议。这是继1992年之后,全国两会再次审议三部重要法律草案,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深入解读三部法律的立法背景、核心要义、实践价值,洞察如何以良法善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为“十五五”开局之年筑牢法治根基。

  生态环境法典——

  “典”亮美丽中国 筑牢绿色发展法治屏障

  法立则青山常在,制明则绿水长流。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对建设美丽中国、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代表委员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党中央立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全局作出的重大法治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具有深刻的时代必然性与现实紧迫性。

时代必然与战略考量:从分散立法到体系整合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这一要求,彰显了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坚定决心。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民进湖南省委会主委潘碧灵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既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必然要求,也是应对复杂生态环境问题、破解生态环境法治“碎片化”难题的治本之策。

  从实践基础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历经数十年发展,已形成覆盖全面、数量庞大的制度体系。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水、土壤、噪声、固废等领域的单行法,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余件、地方性法规1000多件,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与规章制度等。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安徽理工大学校长袁亮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但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采取分散立法模式,各管一摊,存在重复和不协调等问题。

  “分散立法带来规范分散、衔接不畅、规则冲突、适用不便等问题,已难以适应系统性、协同性治理的新要求。”潘碧灵强调,亟须通过法典化推动生态环境法治从“物理整合”迈向“化学融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标志性立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承接民法典经验,推动生态环境领域从单行法堆砌走向体系化整合,实现理念制度化、制度法典化、治理法治化。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并非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袁亮认为,从过去30多部法律“单打独斗”到如今“握指成拳”的系统集成,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从分散立法迈入体系化、现代化的新阶段。

  从现实需求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

  潘碧灵说,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就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把生态文明的重大理念、原则、制度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国家法律规范。

  “作为全球首部覆盖生态环境全领域的综合性法典,它将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法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为世界各国应对生态环境挑战贡献中国方案,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坚实的法治动力。”潘碧灵表示。

突出亮点与制度创新:系统协同 前瞻赋能

  袁亮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的核心亮点,集中体现为系统性与前瞻性并重的制度设计。

  法典首创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相并列,形成国际领先的立法结构。同时,直面新型环境问题,对化学物质污染、电磁辐射及光污染等作出专章规定,填补了现行法律体系的空白。

  在治理理念上,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将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和区域纳入重要地理单元实施系统治理,为破解“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策”难题提供法律依据。法典还构建了统一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针对基层执法的痛点,法典明确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开展现场检查、查封扣押及行政处罚的权力,真正破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治理错位,形成从理念、制度到执行环环相扣的法治体系。”袁亮表示。

  潘碧灵将法典核心看点概括为四个方面:在立法理念上,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传统的“小环保”模式转向“大环保”的整体格局;在体系结构上,形成“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编科学体系,显著增强法律制度系统性、整体性与协调性;在新兴领域规制上,聚焦新污染物治理等前沿领域,实现前瞻性规制、全链条管控与法治化保障;在法律责任构建上,形成全流程、严约束的责任落实机制,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基本原则与实施关键:守正创新 协同共治

  袁亮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与实施,必须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穿始终。

  潘碧灵强调,编纂与实施生态环境法典需遵循五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系统观念,强化统筹协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需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守生态为民初心;坚持宪法根本法地位,筑牢法治根基。

  袁亮认为,在实施中要辩证处理好三对重要关系。一是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通过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尤其是推进地区间横向补偿,让生态守护者获得合理回报,推动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二是系统治理与分类施策的关系。以“总—分”结构确保法治的统一性;以不同领域分编实现“一类一策”的精准治理。三是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关系。专章规定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构建起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各尽其责、合力攻坚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潘碧灵补充提出,还要处理好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传统领域与新兴领域、国内治理与国际合作三对关系。强化政府法定监管职责,完善市场化机制;巩固提升传统领域,规范引领新兴领域;推动国内法治与国际合作相互促进,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袁亮表示,作为能源领域科技工作者,他尤为关注“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深远意义。该编确立“节约优先、集约高效、创新驱动、保障安全、有序转型”的原则,首次在法律层面对煤炭绿色智能开采、清洁高效利用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为能源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

  以法典固基、以法治护航。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必将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筑牢坚不可摧的绿色发展法治屏障。

  国家发展规划法——

  以法治定规立矩 引领“十五五”高质量开局

  大国发展,规划先行;良法善治,蓝图必成。

  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宝贵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显著政治优势。我国已连续编制和实施十四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计划),在规划制定、实施、监督全链条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其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鲜明特色。从“一五”计划到“十四五”规划,一茬接着一茬干、一张蓝图绘到底,中长期规划引领我国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展战略规划工作,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一系列重大战略规划,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注入了强大理论指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为国家发展规划法治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当前,“十五五”谋篇布局全面展开,以专门立法规范规划运行、强化实施保障,正当其时、意义重大。

立法护航:固根本稳预期 彰显时代价值

  国家发展规划法是规范国家发展规划制定、保障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周佑勇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制定这部法律,核心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把长期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以法治力量提升规划权威性、规范性、执行力,确保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效推进。

  在国家发展规划长期实践中,我国已形成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党中央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成熟制度安排。

  周佑勇表示,把党领导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的成熟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提升国家发展规划水平、保障国家发展稳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举措。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划目标与政策工具衔接不畅、各级各类规划协同不足等问题,立法将进一步完善科学编制、审查批准、实施保障、监督评估全流程机制,明确参与主体、职权配置和操作规范,全面提升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

统筹协同:把握关键关系 凝聚治理合力

  周佑勇指出,制定与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法,必须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重要关系,确保规划体系上下贯通、左右协同、高效运行。

  一是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的关系。国家发展规划法的立法目的,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同时兼顾社会各领域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互促共进,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二是统筹各级各类规划的关系,筑牢全国一盘棋格局。构建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国家与地方规划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坚持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地方各级规划依据国家发展规划制定,既强化与国家级各类规划相衔接,又立足地方实际、突出特色优势,形成整体规划合力。

  三是统筹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短期发展与长远目标的关系。立法明确年度计划与国家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将国家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并做好动态平衡,构建“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闭环落实机制。每个五年规划既保持稳定性与整体性,又体现阶段性与递进性,确保规划接续实施、阶梯式推进,锚定长远战略目标稳步前行。

  法治定方向,规划启新程。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定与实施,将为“十五五”开局起步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铸牢共同体意识 夯实国家统一法治根基

  “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这一源自实践、深入人心的生动比喻,即将通过立法具象为刚性法律条款,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

  数据印证发展实效:民族地区3121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民族自治地方420个国家级贫困县全部摘帽,28个人口较少民族全部实现整族脱贫;2020年到2024年,5个自治区的地区生产总值总和从60129亿元增加到83766亿元。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广西区委会副主委、广西师范大学副校长黄晓娟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迎来新机遇,同时对法治保障提出更高要求,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科学规范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法治建设,为立法工作指明方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显著增强”列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着重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既是顺应民族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战略安排,也是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黄晓娟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张继焦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立足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对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在张继焦看来,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核心是通过法定程序,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把新时代以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持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与法治基础,汇聚同心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黄晓娟认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它将成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法治动力。

作者:周子勋
责任编辑:叶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