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潘碧灵:我国生态环境法治迈入法典化新阶段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这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对未来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哪些重要意义和作用?又有哪些特点和亮点?记者日前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民进湖南省委会主委潘碧灵。
中国环境报:作为继民法典之后的又一部法典化立法,此次提请审议的生态环境法典与过往的分散立法模式相比,具有哪些优势?
潘碧灵:制定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立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全局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具有深刻的时代必然性与现实紧迫性。一方面,它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在此时推出生态环境法典,就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把生态文明的重大理念、原则、制度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一体遵循的国家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它是应对复杂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生态环境法治“碎片化”问题的治本之策。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长期存在单行法众多、规范分散、衔接不畅、规则冲突等“碎片化”问题,已难以适应复合型、区域性、累积性生态环境治理需求。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则通过体系化重构,实现理念、原则、制度、责任的有机统一,推动从分散治理转向系统治理,是破解法治碎片化、应对复杂生态环境问题、提升国家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治本之策。
认识和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历史背景,关键要放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进程中来看。进入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重点整治转向系统治理、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防控,对生态环境法治提出体系化、协同化、刚性化要求。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土壤、噪声、固废等领域单行法,形成覆盖全面、数量庞大的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历经40余年发展,从分散立法到体系集成,已具备了法典化的坚实基础。但长期存在规范分散、衔接不畅、规则冲突、适用不便等问题,难以适应系统性、协同性治理的新要求。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多达三十余部,行政法规、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上千件,急需通过法典化实现“物理整合”向“化学融合”的跃升。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标志性立法,生态环境法典承接民法典之后的法典化经验,推动生态环境领域从单行法堆砌走向体系化整合,实现理念制度化、制度法典化、治理法治化。
中国环境报:出台生态环境法典具有什么里程碑意义?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潘碧灵:第一,生态环境法典是首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彰显生态文明理念的基础性法典,是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化、法治化的重大实践成果。第二,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编订纂修、系统整合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消除规范冲突,填补制度空白,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法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从单行立法、分散治理迈向体系化、法典化、现代化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第三,生态环境法典立足于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实践,系统提炼本土理论成果与制度经验,推动环境法学理论创新与范式升级,为建构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第四,作为全球首部覆盖生态环境全领域的综合性法典,为世界各国应对生态环境挑战贡献了中国方案,有助于深化国际生态环境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变革、完善,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坚实的法治动力。
亮点有以下几点。第一,立法理念上,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传统的“小环保”模式转向“大环保”的整体格局。第二,法典体系性上,在系统整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删除了矛盾和重复条款,新增绿色低碳发展专编,形成“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编科学合理的完整结构,增强了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调性。第三,对新兴领域的规制上,聚焦应对气候变化、新污染物治理、碳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数字化治理等前沿领域,填补现行立法空白,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实现对新型环境问题的前瞻性规制、全链条管控与法治化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现代化水平。第四,法律责任构建上,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衔接,健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多元追责机制,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追责刚性与震慑效果,构建起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责任落实体系。
中国环境报:未来,生态环境法典在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要点?如何确保法典得到落实?
潘碧灵: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需遵循五项基本原则,处理好五对重要关系。
五项基本原则: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沿着正确道路推进的根本前提。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体现党的主张,使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始终服务于美丽中国建设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大局。
第二,坚持系统观念,强化统筹协同。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系统性特征,必须坚持整体系统观,摒弃碎片化、单一化治理思维。法典实施过程中,要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等领域,统筹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惩戒等多种手段,统筹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区域与流域之间的权责关系,实现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修复赔偿全链条协同,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一体推进的生态环境治理合力。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需求。针对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精准设计制度规范、完善治理措施,补齐制度短板、强化治理效能,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守生态为民初心。始终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法典编纂与实施的根本立场,聚焦群众关切的油烟、异味、噪声、黑臭水体污染等民生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热切期盼,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环境权益,“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第五,坚持宪法根本法地位,筑牢法治根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了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家任务,赋予各级政府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定职责,也保障了公民在清洁健康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为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宪法依据。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必须严格遵循宪法原则、体现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要求,确保法典内容与宪法规定高度一致,通过法典化方式履行宪法使命、实施宪法原则、维护宪法权威,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要处理好五对重要关系:第一,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生态环境法典需通过确立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统筹发展与保护两大目标,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核心价值引领,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既不允许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增长,也不允许脱离发展实际搞“过度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
第二,系统治理与分类施策的关系。生态环境法典需立足生态系统整体性特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同时尊重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不同要素的差异特点,坚持统一规则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实现整体协同与精准施策有机统一。
第三,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的关系。生态环境法典需强化政府法定监管职责,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管控体系,同时完善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市场化机制,推动政府有效监管与市场激励约束同向发力,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第四,传统领域与新兴领域的关系。生态环境法典需持续夯实大气、水、土壤、固废等传统污染防治制度,同时主动回应气候变化、新污染物、生态安全等新问题、新挑战,坚持守正与创新并重,实现传统领域巩固提升与新兴领域规范引领双向发力、协同推进。
第五,国内治理与国际合作的关系。生态环境法典需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服务美丽中国建设总体目标,同时积极对接全球生态治理要求,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义务,推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与国际合作相互促进,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