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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过失追责体系亟须完善

发布时间:2026-09-09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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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一起国内少见的三重追责全部落地的医疗致死案例——抚州韩杰医疗事故案在医界引起冲击波。面对舆论热议,倾听业界声音,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主任医师王广发有感而发,给编辑部撰文,聚焦医疗过失下民事、行政、刑事追责叠加的合理性与边界问题,并就我国医疗过失追责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

——编者

  抚州韩杰医疗事故案此类争议并非个例,此前多地也曾出现类似医疗纠纷处置案例。去年邯郸两名医生救治一名高龄患者,因病情反复后死亡,也是先对医疗过程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判决26万元民事赔偿、对两名医生吊销医师执照的行政处罚之后,又发起了对两名医生的刑事诉讼,当然,后来因为社会反响强烈,未予立案。

  无论如何,这类事件日益增多,若处理不当,将严重恶化行医环境,导致医务人员在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的背景下而不得不采取保护性医疗行为,最终损失的必将是广大患者的利益。而此次多重追责落地的判例,对全国医疗服务行业的执业环境、追责标准、医疗人才建设均将产生深远影响,也暴露出当前我国医疗过失追责体系存在的诸多结构性问题,值得深入梳理与反思。

  在我看来,当前医疗过失追责存在标准唯结果论,民事、行政、刑事三层追责边界模糊、比例失衡。目前我国医疗事故的鉴定有司法鉴定和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两个渠道,前者收费,后者免费。前者多为法医,但不少法医缺少临床经验;后者多为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临床专家。目前很多患者家属宁愿掏钱,也要申请司法鉴定,其中原因不言而喻。而某些缺乏临床医学常识的鉴定却成了法庭上判决的依据。我国医疗事故相关司法与行政判定,尚未建立清晰、统一、可落地的裁量标准,由于缺乏临床医学过程的分析,实践中普遍存在“以结果定责任”的现象,忽视了医疗行为的复杂性与风险性。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三者的法律性质、过错门槛、适用场景完全不同,本应分层适配、梯度处置,而非简单叠加适用,但当前制度体系中缺乏明确的衔接边界与适用规则。

  从行业现状来看,我国千万人口医师数量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但从业人员结构差异显著,基层大量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支撑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执业能力、诊疗条件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这支基层队伍是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基层群众就医需求的基本力量。若医疗事故罪入罪标准过宽、追责尺度过严,对普通诊疗过失动辄启动刑事追责,极易引发医护人员辞职潮、执业恐慌,导致医疗队伍的不稳定,人员从业意愿下降,担责意识弱化,最终削弱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损害广大患者的根本就医权益。事实上这些现象已经出现。

  本案医疗机构已通过巨额民事赔偿完成对患者权益的救济,对一线医护人员又进行了行政处罚,最后又叠加了对首诊医生个人的刑事处罚,在责任承担上存在失衡。医疗机构承担了体系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却将全部严苛的惩戒压力转嫁至一线执业人员,处置合理性值得商榷。

  医疗服务是典型的团队化、体系化工作,诊疗流程涉及交接班、辅助检查、科室协作、资源保障、流程管理等多个环节,单次诊疗结果往往是个体操作、团队配合、机构保障、硬件条件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不应完全由单一医护人员的个人行为决定。此案例可能涉及全链条多环节的缺陷,首诊医师仅是其中一环,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公正性引发质疑。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对医疗服务质量的期待持续提升,但社会层面普遍缺乏对医学复杂性、风险性、局限性的客观认知,某些机构也对临床医学的特殊性缺乏基本的认知和尊重,普遍对医疗效果绝对化、理想化的“上帝视角”期待,忽视了疾病的未知性、急诊诊疗的紧迫性、临床判断的局限性以及医疗资源的客观约束。缺乏客观、科学的对过失与损害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一旦出现不良诊疗结局,便默认存在人为过错,形成认知错位。

  同时,部分司法裁判采用“马后炮”“事后诸葛亮”的评判模式,脱离对真实诊疗场景的理解。司法研判多以最终诊疗结果反向倒推过程过错,忽视了医护人员执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信息有限、时间紧迫、病情突发多变、辅助诊疗条件受限等现实困境,缺乏对临床诊疗逻辑、医疗行业规律的深度调研与专业研判,导致部分裁判结果与医疗行业客观规律脱节,如果任由类似情况发生,必将加重一线医护的执业压力。

  医疗卫生队伍是健康中国战略落地的核心支撑,稳定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医护人才队伍,是保障群众就医需求、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基础。针对当前医疗追责体系的突出问题,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层面完善规则、厘清边界、规范尺度,构建科学合理、权责对等、容错有度的医疗过失处置机制。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平衡三层追责适用尺度。相关司法、行政部门需严格把握医疗过失追责尺度,摒弃“唯结果追责”,甚至是“唯闹追责”的片面模式,建立“过错与责任匹配、后果与惩戒适配”的分层处置机制。明确民事、行政、刑事三类追责方式的适用边界与衔接规则,杜绝无差别、全链条叠加追责。对于已经通过民事赔偿完成权益救济、行政整改规范的技术性诊疗过失,审慎启动刑事追责,避免过度惩戒、重复追责,兼顾患者权益保障与医护人员执业权益,维护行业执业稳定。

  ——细化入罪标准,严格区分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从立法与司法解释层面完善医疗事故罪认定标准,大幅收紧入罪边界,明确刑事追责仅适用于主观存在过错的渎职行为,即医护人员故意违规、严重漠视患者生命安全、恶意失职渎职等恶性行为,此类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因医疗技术水平局限、临床鉴别诊断难度大、诊疗常规边界模糊、突发病情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的诊疗过失,属于技术事故范畴,不纳入刑事追责范围,仅通过民事赔偿、行政整改、行业培训等方式处置。通过明确的规则界定,为常规临床诊疗容错,避免将行业固有风险、技术局限归责于个人。

  ——厘清权责边界,区分个体责任与机构体系责任。建立分层分类的责任认定机制,精准划分一线执业人员个体责任与医疗机构的体系管理责任。在医疗过失核查处置中,优先排查医疗机构在制度建设、流程管理、人员配置、风险防控、设备保障等方面的系统性问题,对于因机构管理漏洞、资源配置不足、流程缺陷引发的诊疗问题,主要追究医疗机构及管理人员责任,不得将体系性风险全部转嫁给一线医护人员。完善医疗纠纷责任认定流程,引入医疗专家深度参与研判,结合诊疗场景、行业规范、客观条件综合判定过错程度,实现权责对等、罚当其责,杜绝“个人兜底、机构免责”的追责乱象,构建公平合理的行业执业环境。

  ——加强科普引导,营造理性包容的医疗执业环境。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协同开展医疗科普宣传,向社会公众普及医学的复杂性、风险性与局限性,引导群众理性看待诊疗结果、客观认知医疗行业规律,破除绝对化的就医期待,减少因认知偏差引发的医患纠纷与过度追责诉求。同时,推动司法机关建立医疗案件专业化研判机制,强化医疗专业智库支撑,摒弃事后反向推演的评判模式,立足真实临床场景、诊疗条件与行业常规开展责任认定,让司法裁判更贴合医疗行业实际。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会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主任医师)

作者:王广发
责任编辑:叶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