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社会服务工作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4-20
来源: 民进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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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依法依规治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民进作为参政党,也主动适应新时代履行职能和自身建设的需要,以党为师,认真学习借鉴执政党制度建设的经验和思路,从全会重点工作的高度,加快民进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步伐。

  民进中央对现行的中央及省级组织的规章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发现我们的规章制度建设还存在体系不够健全、基础主干规章有缺失,配套规章不够齐全,无法形成各位阶、各领域、各层级规章制度紧密衔接、榫卯契合的制度合力,不能满足实践需求等问题。

  民进中央在大量调研基础上,确定了规章制度建设思路:本届任期内,以贯彻会章要求为宗旨,积极稳妥出台条例,搭建民进规章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有针对性制定相应配套规章,建立集规划、制定、备案、清理、解释、评估于一体的制度建设体系,提高全会制度执行意识和能力。

  根据规划,《社会服务工作条例》属于2019年会中央第一批制定的条例。为做好起草工作,社会服务部成立了由刘文胜副部长任组长的起草组,综合处负责具体的起草工作。我们从相关法律、执政党有关法规条例、社会服务理论、地方各级组织社会服务材料、日常工作经验成果等五个方面收集资料和学习研究,利用会议、业务调研等机会,广泛征求各级组织、会员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九易起稿,反复讨论修改,经民进十四届十九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9月30日起开始施行。

  蔡达峰主席对《条例》的起草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和关心。工作启动之初,他就召集部门全体同志,谈了对民进构建规章制度体系的设想,指出起草工作中应注意的和应着力解决的问题。《条例》草稿出来后,他又亲自作了重要修改。王刚副主席亲自布置、带队调研,对起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会中央领导的重视,是我们做好起草工作的重要保障。民进各省级组织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贡献了大量智慧,为我们做好这项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民进自创始以来,老一辈领导人和各级组织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社会服务工作,为新中国各个时期的建设发展贡献了民进力量,也形成了许多优良传统。但长期以来,我会社会服务工作各时期的方针路线、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重点等,都是通过文件、领导讲话等形式传达贯彻,随着党派自身建设、提升履职能力水平新要求的提出,各级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工作迫切需要一些制度遵循予以规范。条例的出台,使我会社会服务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体现了民进作为参政党依法依规治会理念和法治精神,必将对全会社会服务工作起到进一步促进作用。

  二、《条例》起草中的几点思考

  1.关于条例在民进规章制度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规章制度制定条例》,民进规章的层级为:1会章——2条例——3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第一层级为会章,是民进根本性规章,是制定其他民进规章的基础和依据,由民进全国代表大会制定。

  条例处于第二层级,是对会章中重要内容的贯彻做出基本规定,确保民进全会对会章的统一执行,由民进中央统一制定。本条例就是依据会章的要求,对社会服务工作所作的专门规定。

  第三层级是规则或规定、办法、细则。它们是对条例的专门规定做出具体解释,确保民进全会对条例的执行,或按照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对某一方面工作做出专门规定,原则上不直接解释会章,由民进中央、中监委和省级组织依据各自职权范围制定。

  《社会服务工作条例》颁布执行后,我们下一步将着手制定一批条例下一层级的规章制度。2020年社会服务方面将制定《民进公益慈善工作细则》、《民进社会服务项目管理细则》、《民进企业家联谊会工作细则》、《民进开明画院工作细则》四个细则。

  2.关于社会服务如何界定

  会章中关于社会服务的规定内容较少,只在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五条有所体现,就是“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特色,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我们起草工作的困难在于,一是来自会章的依据较少,而且是原则性的规定,只是指明了方向,缺乏具体的规范。二是社会服务工作如何界定。它的概念是什么?其内涵、外延如何界定?这些会章里规定的比较模糊。三是目前统战理论研究中,社会服务工作的地位并不明晰。我们梳理了一下,总的来看社会服务基本属于参政党履行职能的重要工作范畴。中共中央系列文件中,对社会服务的界定,中发(1989)14号文的表述:“民主党派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法律、医卫、文化等咨询及社会服务工作,要以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中发(2005)5号文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项下,第18条的表述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2015年颁发的《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社会服务放在了第三章第十三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也就是“一参加、三参与”之后,仅一句:支持党派“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中共有关文件中对民主党派社会服务工作的表述虽然不多,但对中共各级组织和各级政府明确提出了支持民主党派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要求,对民主党派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提出了“以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的要求。5号文还对民主党派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方向,做了“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界定,这些都给了我们工作强有力的支撑。

  起草工作中,我们先从概念入手,结合统战理论、民进前辈所做的工作、民进各级组织70多年来的实践,等等,梳理了社会服务的内涵、外延以及分类。

  我们认为,民进的社会服务工作的界定至少应该包括这么几个要素:一是民进的优良传统,二是要发挥民进界别特色和优势,三是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始终是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以及民进中心工作,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满足社会需求,四是履行参政党职能,促进自身建设。我们起草条例,最根本的依据是会章,在会章没有做出相应修订之前,条例不能做太大的突破,只能先作一些延伸和扩展。

  所以条例的定稿中,第二条对社会服务工作的界定,只简单地表述为:“本会各级组织开展的、属于《会章》工作总责范畴,为国家、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工作。”将来,随着对参政党社会服务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关于社会服务的概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将结合会章的修改进行相应完善。

  以上所说的几个困难,是参政党理论研究的课题之一,是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理论问题,也是需要我们不断探索的课题,希望各级组织和我们一起思考、共同努力,寻找一个完整的答案。

  3.关于突出政治性、体现政党性

  这是我们在起草条例工作中非常关注、强调的一个要点。民进的社会服务工作与一般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有什么不同?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组织行为。参政党的一切工作,都要突出政治性、体现政党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还要体现民进参政党性质与特色。因此,我们在条例的起草中,始终贯穿了这一原则,并特别放在总则中加以强调。也就是条例的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社会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中基本原则第一条就是政治性原则。其它三项——广泛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和界别性原则,也都围绕突出政治性、体现政党性展开。

  4.关于体现参政党工作的整体性

  一方面,参政党各项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履行职能是相互融通、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社会服务工作是我会思想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各级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的重要方式,是参政党履行职能的重要工作内容。条例中体现了这一精神,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特别强调了,各级组织应当注重社会服务工作与自身建设相结合,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在服务中增强政治信念;要与履行职能相结合,深入调研,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增强民主监督、建言献策的针对性。同时,“上下联动、横向互动”是发挥参政党组织优势的必然要求和过程,因此,条例规定了各级组织的工作职责和相互合作的义务,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参政党工作的整体性。

  5.条例做原则性规范,宜粗不宜细,为各级组织发挥特色优势留有余地

  考虑到各地发展程度不同,会员结构甚至特色优势都有所不同,可调动的资源也不同,而条例层级较高,因此,条例只对会章的贯彻做出基本规定,原则性的规范较多,我们考虑这样可以为各级组织制定细则留下操作空间,同时也为各级组织在大原则下,创新工作预留了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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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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