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工作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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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依法依规治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2019年中共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意见》,对参政党加强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支持民主党派将制度建设贯穿于自身建设、履行职能全过程”。民进作为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理应主动适应新时代自身建设和履行职能的新要求,学习借鉴执政党制度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和完善会内规章制度体系,为自身建设和履行职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中共中央2021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明确:“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为了加强民进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工作(以下简称“政治协商工作”),贯彻落实《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中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建设五年规划(2018—2022年)》,制定《中国民主促进会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按照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的总体部署,2019年,民进中央参政议政部成立了《条例》起草组。《条例》的起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会章》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规定,学习贯彻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有关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等重要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全国政协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充分吸收民进各级组织在长期工作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与做法。起草组在主席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在多方征求意见后,形成《条例》草案。在此期间,蔡达峰主席亲自指导条例起草工作,多次出席和召集相关会议,并就《条例》起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意见。《条例》草案经过主席办公会议、主席会议和常委会审议,最终经民进十四届四中全会审议批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条例》要点解析

  《条例》共六章29条,分别为总则、职责、政党协商、政协协商、工作保障和附则。

  (一)总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第一条,规定了《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政治协商工作”的内容和形式。“本条例所称政治协商工作,是指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履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职能的各项工作,包括政党协商工作、政协协商工作和相关的自身建设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条主要是从实际工作出发,明确本《条例》所要规范的工作内容。就组织职能而言,《条例》适用于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不包括基层组织。关于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在《会章》中有明确规定,即基层组织是实现本会政治纲领的基础,其基本任务包括: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做好所联系群众的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等等。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组织参加上级组织开展的政治协商有关活动。就工作内容而言,《条例》适用于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各项工作,包括政党协商工作、政协协商工作和相关的自身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协商民主共有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七种形式。当前,民进在政治协商工作中重点参与的是政党协商工作和政协协商工作。总之,这一条规定的是适用对象和适用内容。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政治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二)职责。第二章职责,规定了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领导职责,以及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工作职责和相互关系,并对政治协商的工作机构、人才队伍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五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应当把政治学习作为政治协商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理解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对政治协商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政治协商的性质、定位和作用;贯彻中共中央、地方党委和全国政协、地方政协关于协商工作的部署,认真参加协商材料阅读、政策解读、专题报告、情况通报等活动,做到知情明政。

  《会章》“工作总则”中强调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决策和进行民主监督。”对参政党而言,履职尽责就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参政党服务大局,先要理解大局的需要,掌握党和国家工作的战略、原则、方向和重点,这是议政活动的基本态度和规范。所以,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履职的基本能力和首要活动,以学习理解能力的提高,带动履职尽责的作为,使学习大政方针成为制度、仔细研读大政方针成为习惯。在调研和撰写建议等过程中,也要及时研读、经常查阅文件,找准建言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使我们对各领域的问题,包括所在的界别和行业,提出的各种意见建议,都基于严谨的学习和研究的过程,都有大政方针的依据,体现适用性,最大程度地减少过时的、空泛的建议。各级领导班子要发挥领学示范和宣传引导作用。

  第六条,明确提出:“应当把政治协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这一规定对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提出了系列明确要求,需要研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来保证这些要求落实到位。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职责;强调了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联系合作,保证政治协商质量;同时对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机关政治协商工作部门的职能作出了规定。

  民进中央与地方组织为国家和地区发展履职尽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加强上下之间、横向之间的联系与联动。及时交流年度重要履职活动的选题、计划和成果;相互参与重要履职活动,共享履职渠道、资源、信息和经验,丰富履职成果;推动各级专委会、联谊会、开明画院之间的联系与联动,增强人才和信息的集聚效应;推动各自专委会、联谊会、开明画院之间的联系与联动,鼓励开展跨领域的调研,扩大界别优势。

  就基本职能而言,政治协商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三项基本职能之间有交叉也有区别,应当做好三项职能的统筹协调,提高履职工作效能。

  第十条,明确了政治协商工作的重点。当前民进参加政治协商工作,应当重点参与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对于其他形式的协商民主工作,应当支持会员以个人身份参与,为凝聚共识、汇集力量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在接收到协商意见办理结果后的处理流程。当前,中共中央、地方各级党委和全国政协、各级地方政协对各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对许多意见作出批示,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落实,逐步推动建立了政治协商工作的反馈机制。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收到协商意见的办理结果后,领导班子应当传阅和研究协商意见的办理结果,根据要求提出意见,暂不需要的也应当做好相关文件的存档工作。

  (三)政党协商。第三章政党协商,主要针对民进中央层面的政党协商内容、形式和程序等相关工作作出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同时,政党协商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协商在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中具有独特优势和作用。加强政党协商,有利于扩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序政治参与、畅通意见表达渠道,有利于增进政治共识、广泛凝心聚力,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指出,在协商形式上,政党协商主要有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三种形式。其中,会议协商有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其他协商座谈会四类。在协商程序上,明确了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的工作程序。在保障机制上,明确了知情明政、考察调研、工作联系、协商反馈等机制。

  第十二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应当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政党协商的制度和政策,准确把握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规定了民进中央领导班子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对年度会议协商计划征求意见的要求,提出意见建议。每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共中央统战部等部门,在广泛听取民主党派中央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全年会议协商计划,确定议题、时间、参加范围等,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通报民主党派中央,并根据全年协商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民进中央应当积极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年度会议协商计划和重点考察调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确保贯彻落实。其中,重点考察调研是中共中央就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委托各民主党派中央联合或单独开展的考察调研活动。2017年2月,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支持民主党派中央开展重点考察调研的文件,首次对民主党派重点考察调研作出规范,进一步明确了重点考察调研的工作流程、强化了资源整合、规范了保障机制。

  第十四至十六条,明确了民进中央在参与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意见》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要结合实际,参照规定对开展政党协商作出具体安排。本条明确了民进地方组织应当参照本章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参与政党协商工作。

  (四)政协协商。第四章政协协商,主要针对民进中央层面的政协协商内容、形式等相关工作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应当学习和贯彻全国政协章程,把握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出,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民进的履职活动应聚焦改革发展大局中各方面各领域的任务和课题,面对主要界别中各种复杂的问题,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提高政协协商中议政建言的实效性。

  第十九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应当积极参加全国政协的会议协商活动,参与政协协商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应规范政协协商的形式,包括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健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规范专题协商会、完善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开展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和拓展协商形式。

  第二十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应当规范会议协商活动,同时明确了相关民进会员在接受会议协商活动的任务后,应当根据会议要求,积极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应当积极参与全国政协的提案工作,规范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程序,做好选题、编写、遴选等事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指出,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民进中央应当认真做好提案相关工作,民进会员中的政协委员以个人名义提出提案需要民进中央协助的,民进中央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应当按照全国政协的安排,做好界别小组相关工作。根据《会章》规定,民进应当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发挥本会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民进地方组织应当参照本章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参与政协协商工作。

  (五)工作保障。第五章工作保障,从工作机制、人才队伍、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和界别特色,完善集智聚力工作机制,加强联系与合作,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强学习、培训和锻炼,发挥人才队伍作用。

  民进人才济济,会员各有专长和成果,也有在履职活动中发挥作用、提升自己的需要。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要鼓励和支持会员“双岗立功”,把本职需要和党派需要统筹兼顾起来,实现双向促进。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高校、科研院所等的联系与合作,注重吸收相关政策研究成果,形成建言和履职的合力,持续提升政治协商工作质量。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对政治协商活动经费的保障和使用,政治协商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进行了原则规定。

  (六)附则。第六章附则,对民进省级组织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条例》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等作出了规定。

  四、《条例》的贯彻落实

  1.加强学习宣传。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是全会各级组织的重要任务。各级地方组织要广泛深入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阐释,把《条例》的学习列入学习培训计划,根据民进中央下发的《条例》及解读,开展专题学习、宣讲培训,进一步加深理解、增进共识,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2.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民进中央将根据规章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办法。省级组织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把《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同时,按照民进规章制度备案审查规定,及时报备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3.做好督促落实。民进中央将适时开展调研和督导,深入了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地方组织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应加强与民进中央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上下联动,共同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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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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