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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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中关于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地方专委会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建设五年规划(2018—2022年)》和《2022年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建设计划》,民进中央制定《中国民主促进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专委会是民进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机构之一。按照《会章》要求,进一步加强专委会工作,增强专委会作用,是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自身建设、更好发挥参政党作用的重要内容和现实需要。

  《会章》在第四章“中央组织”、第五章“地方组织”中对专委会工作作出基本规定。民进中央和地方委员会依据《会章》,在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也对同级专委会工作作出了规范,比如工作通则、工作规程、联系制度、活动办法、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上述这些制度在规范专委会工作、加强专委会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全会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专委会工作的规章制度,不符合专委会工作的现实需求,也与建设制度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要求不符。

  为使《会章》更好得到贯彻和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会的专委会工作,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水平,民进中央把制定专委会工作条例列入制度建设计划。

  二、《条例》起草的过程和原则

  按照民进中央制度起草工作总体部署,2021年7月,民进中央成立了《条例》起草组,专项负责本条例的起草工作。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条例》起草组严格按照民进中央条例起草工作总体安排和工作部署,收集整理和专题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相关文件;受疫情影响不能开展实地调研,书面调研了地方组织专委会建设情况和基层组织工作机构情况,了解了其他民主党派中央加强专委会建设的情况;邀请中央统战部、会内外统战理论、党内法规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评审,集智聚力、拓展思路、听取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稿。

  在此期间,民进中央主席蔡达峰亲自指导《条例》起草工作,多次召集举行《条例》制定、修改专题会议,并就《条例》起草提出具体意见。

  2021年11月,在民进中央统一安排下,就《条例》(征求意见稿)书面征集了民进各省级组织、民进中央常委、各专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的意见建议,在充分沟通协商、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起草组对收到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认真分析、不断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经民进十四届四十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民进中央正式发布《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是我会第一个关于专委会工作的专门制度,起草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严格依据《会章》,同时也按照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文件精神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二是努力对我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专委会工作实践和已经取得的经验进行提炼总结,使之上升到制度层面,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今后的工作;三是在内容篇幅上,有原则性的规定,也有具体的要求,同时也为今后地方组织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预留空间。

  三、《条例》的基本框架和部分内容说明

  《条例》由“总则”“领导机构与设置”“任期与委员产生”“职责与活动”“保障与监督”和“附则”构成,共六章三十七条。

  1.《条例》适用的范围和规范的主体。

  总则第二条规定了本条例适用于委员会及其机关和所属专委会。专委会与委员会牵头或参与设立、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不同,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受同级委员会领导的工作机构,无独立法人。以民进中央为例,目前设置的教育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出版和传媒委员会、科技医卫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妇女儿童委员会、联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以及参政党理论研究会、会史工作委员会、(书)画院等都将在《条例》规范下,作为专委会开展工作。

  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本级专委会。设置事项包括新设、换届、变更和撤销等,由本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抄报同级有关部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可以由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委员会备案。

  基层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委会。

  2.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专委会是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同级委员会的领导,围绕民进组织在自身建设、履职尽责中重要的、长期的任务,聚焦专门领域,发挥独特优势,体现工作机构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完善专委会制度。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

  3.委员的产生和任命。

  委员人选从会员中产生。根据主席(主委)办公会议或主委会议制定的委员人选产生办法,形成初步人选、建议名单草案提交主席(主委)办公会议或主委会议审议。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含专职副主任)人选从委员中产生。主任人选由主席(主委)会议提名,本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副主任(含专职副主任)人选一般由主席(主委)办公会议提名,应当由主席(主委)会议作出任命决定。专职副主任人选应充分考虑委员会机关为专委会工作服务、保障的需要,充分考虑委员会机关按照分工联系服务各专委会的各部门工作便利的需要。

  新一届专委会的成立由同级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或委托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委员会召开新一届专委会成立大会,向委员颁发任命书,函告本人所在单位和所属委员会。

  委员会在新一届专委会成立大会上向专委会委员颁发任命书是一项新举措,旨在激发委员们的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激励委员们更好地承担任务、发挥作用。

  4.服务与保障。

  专委会的经费由本级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会议、调研和开展活动。专委会的行政事务由本级委员会机关各部门按照分工联系服务,在分管副主席(副主委)的领导下,为专委会的行政事务提供支撑。有条件的设置秘书岗位。

  专委会提交的履职成果,按照《中国民主促进会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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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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