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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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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主促进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经民进十四届四十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现将条例和解读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中国民主促进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2年3月24日民进十四届四十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3月25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民进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本条例适用于委员会及其机关和所属专委会。

  第三条 专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会章》,围绕民进组织在自身建设、履职尽责中重要的、长期的任务,聚焦专门领域,发挥独特优势,体现工作机构作用。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定位;

  (二)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遵守《会章》和会内制度规定;

  (四)由同级委员会领导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二章 领导机构与设置

  第五条 委员会是同级专委会的领导机构。

  中央委员会负责全会专委会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工作开展,创造履职环境,领导本级专委会工作。

  地方委员会应当贯彻中央委员会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领导本级专委会工作,指导所属委员会开展专委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领导班子应当定期研究专委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联系各专委会,传达委员会精神,督促指导专委会工作,向委员会反映专委会工作情况。根据需要,召开专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专委会工作和建设。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委)召集。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本级专委会。设置事项包括新设、换届、变更和撤销等情节。

  第八条 新设专委会应当充分论证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基本任务、人员组成、工作方式等内容,制定设置方案草案,报本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抄报同级有关部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可以由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专委会的设置和组成人员名单,委员增补、辞免、撤销、终止等事项,应当报上一级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任期与委员产生

  第十条 专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本级委员会每届任期相同。新一届专委会的成立由同级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或委托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每个专委会委员数量一般不超过四十人,其中,主任委员(以下简称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以下简称副主任)若干人,一般不超过七人。因工作需要确须超过四十人的,应当在设置方案中作出必要说明。

  每届专委会委员构成情况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必要时可以在届中增补或调整。专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对本专委会委员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原则上同一职务可以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十三条 委员由委员会任命,任命办法由委员会制定。人选从会员中产生。主席(主委)办公会议或主委会议制定委员人选产生办法,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组织程序,负责人选推荐、提出初步人选、征求意见、提交建议名单等环节的工作。委员人选推荐范围应当包括本级委员会领导班子及机关部门,下一级委员会领导班子及相关业务部门和组织部门,会内其它机构;征求意见范围应当包括人选所属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党委统战部、对人选了解的机构、个人,以及本人意愿。初步人选、建议名单草案应当由主席(主委)办公会议或主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部分委员可以从下一级委员会相关专委会主任、副主任或骨干会员中产生。各专委会委员之间不交叉任职。

  第十五条 委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历、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履职能力,有热情和时间参加专委会活动。

  第十六条 专委会主任人选由主席(主委)会议提名,本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副主任人选一般由主席(主委)办公会议提名,应当由主席(主委)会议作出任命决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召开新一届专委会成立大会,向委员颁发任命书,函告本人所在单位和所属委员会。

第四章 职责与活动

  第十八条 专委会应当承担以下基本职责:

  (一)贯彻落实专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完成同级委员会部署的任务,向同级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同级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和理论研究,坚定政治共识,做好思想引导工作;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议政建言、凝心聚力活动;

  (四)发挥集智聚力的作用,为会员参加履职活动提供指导、创造条件,增进会内团结。联系会外专家和研究机构,为民进履行职责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 专委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集体学习,鼓励和指导委员自学。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精神,学习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历史、理论和方针政策,学习民进会章会史、优良传统和履职经验;

  (二)建立和完善委员学习培训、理论研究、管理服务、议政建言、调研考察、联系联络以及业绩记录、谈心谈话、评选表彰等工作制度和机制,规范互联网群组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履职工作能力;

  (三)践行民进优良传统,发扬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作风,严明纪律要求,执行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治“四风”要求。

  第二十条 专委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全体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学习交流;(二)听取、审议和批准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三)讨论和研究本专委会重大事项;(四)讨论和研究提交本级委员会的书面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任主持本专委会的全面工作,明确副主任分工;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根据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专委会领导班子,负责专委会履行基本职责。领导班子应当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五年总体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和执行年度预算,开展监督检查,保障工作运转协调、畅通、高效,保持团结协作、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其中一次专题研究自身建设,由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并指导。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集体学习;(二)研究、部署、推动工作计划的落实;(三)审议提交本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和重要事项;(四)研究审定本专委会重点调研方案和建言成果;(五)研究提出需调整的本专委会委员的建议名单;(六)研究自身建设问题。

  第二十四条 以专委会名义作出的各项重要决定,应当广泛征求委员意见,在领导班子内充分协商,由主任提出,分管副主席(副主委)审定,提交主席(主委)办公会议或主委会议审议。采取会议表决的,参加表决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始得举行。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应当每年开展一至二次重点活动,形成工作成果。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应当联系、团结、引领相应界别的会员参加有关会议、调研和开展活动,必要时可以邀请会内外专家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应当加强与国家、地方各有关方面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沟通,密切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专委会应当加强联动,可以召开主任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活动。

  第二十九条 委员应当参加专委会的活动,承担专委会的任务,支持和配合领导班子工作,任期内应当提交不少于五份的建言成果。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专委会的经费由本级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会议、调研和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机关各部门按照分工联系服务各专委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副主任委员一人,负责日常工作,有条件的设秘书岗位,为专委会的行政事务提供支撑。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提交的履职成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有如下情形的,按照程序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的;

  (二)因病或本职工作繁忙,长期不能参加专委会活动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履职任务的;

  (四)丧失会员资格的。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工作及委员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各专委会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本专委会工作办法。

  省级组织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级组织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民进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

作者:
责任编辑: 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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