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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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主促进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民进十四届四十五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2022年8月30日

中国民主促进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8月29日民进十四届四十五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8月30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民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应当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提质增效。

  第三条 各级组织应当加强组织领导,为会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不断提高会员参与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积极性,扩大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参与面。

  第四条 各级组织应当畅通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渠道,规范收集、编辑、签批、报送、反馈和统计、存档、奖励等工作流程,落实保密要求。社情民意信息奖励工作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 收集、编辑

  第五条 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应当围绕以下内容深入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一)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热点焦点问题;

  (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三)具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重要情况;

  (四)其他渠道不易掌握、不便反映、难以采集到的情况和意见。

  第六条 各级组织收集社情民意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注重理性分析,必要时围绕重要社情民意,开展系统深入调研,务求全面、客观、准确反映相关情况和诉求。

  第七条 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社情民意信息来稿登记制度,根据反映问题的真实性、重要性和时效性,分别采取编辑采用、退回修改、存查等处理方式,或推荐其他方式使用。

  第八条 社情民意信息应当做到条理清楚,逻辑严谨,文字简洁通顺,一般不超过3000字。基本内容包括:

  (一)标题:概括性强,反映文稿主题;

  (二)反映人:反映人身份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依次列出人大政协职务、民进职务、本职工作、姓名、联系方式;

  (三)问题部分:应当逻辑严谨,以数据和案例为支撑,引用的数据、案例和政策文件应当注明来源、出处;

  (四)建议部分:应当与问题部分基本对应,可操作性强。

  第九条 各级组织应当把好质量关口,认真甄选、研究、编辑所收集到的社情民意信息。以下内容不应当作为社情民意信息反映:

  (一)背离正确政治方向的内容;

  (二)缺乏依据、难以证实的内容;

  (三)滞后于政策制定、形势发展的内容;

  (四)反映人已在报刊、网络媒体公开发布的内容;

  (五)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六)普通工作动态情况;

  (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等内容;

  (八)信访事项;

  (九)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十)学术上存在争议的观点。

  第十条 反映人应当保证其社情民意信息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有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内容,应当事先征得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

第三章 签批、报送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应当履行签批程序。民进中央社情民意信息由秘书长签批,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民进中央参政议政部编印内部刊物《民进信息》,同时报送会内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地方组织可以编印社情民意信息内部刊物,内部刊物名称可统一为《地域+民进+信息》。

  第十三条 社情民意信息应当及时、逐级报送。基层组织通过会员及有关方面收集社情民意信息,完成编辑、签批程序后,通过专门渠道向上级组织报送。

  第十四条 仅涉民进组织所在地区情况的社情民意信息,应当立足本地区发挥作用,无需向上级组织报送。

第四章 反馈、统计、存档

  第十五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及时收集、汇总社情民意信息采用、批示情况,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反馈至社情民意信息报送单位、反映人工作单位或反映人。

  第十六条 民进中央以民进社情民意报送系统标注、按季度通报统计情况,以及其他适当的形式向社情民意信息报送单位、反映人工作单位或反映人反馈采用情况。地方组织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民进社情民意报送系统标注包括备选、采用、退回、存查四种处理方式。其中,采用应当标注采用日期、期号等情况;退回应当列出明确意见;存查应当标注相应理由。

  第十八条 民进中央按季度统计和通报民进各省级组织、民进中央各专门委员会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包括全国政协采用民进稿件情况、《民进信息》用稿情况,季度统计由民进中央秘书长签发。季度统计根据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一)《民进信息》约稿采用的,每篇计2分;《民进信息》单篇、综合采用的,每篇计1分。

  (二)全国政协单篇采用的,每篇加计8分;全国政协综合采用的,每篇加计5分;全国政协转送采用的,每篇加计3分;全国政协《每日社情》采用的,每篇加计1分。

  (三)季度统计中,对全年分值进行累计,全年分值中“全年”指上一年度10月1日起,至本年度9月30日止。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应当做好社情民意信息存档工作,包括及时分类整理和存放社情民意信息稿件、内部刊物、采用和批示情况、工作统计情况,以及发放荣誉证书、出具证明材料等。

第五章 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应当增强保密意识,在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对于涉及秘密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社情民意信息,应当注意防止泄露或被非法利用。

  第二十一条 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保密知识技能,在报送涉密社情民意信息时,应当采用传真、刻录光盘寄送、机要文件交换、内部网络报送或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和会员不得擅自公开传播涉密内容、社情民意信息的采用和批示情况。确因工作需要,经参政议政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采用和批示情况。

第六章 特邀信息员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实行特邀信息员制度,通过推荐和选聘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聘请特邀信息员。

  第二十四条 特邀信息员人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性质定位;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丰富的行业资源;

  (三)具有较强的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意识和工作能力,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经验丰富;

  (四)在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方面示范带动作用强;

  (五)特邀信息员一般应为民进会员。

  第二十五条 特邀信息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为五年。特邀信息员队伍规模和结构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特邀信息员进行增补。

  第二十六条 特邀信息员的聘请程序:

  (一)主席(主委)办公会议审定人选名单;

  (二)主席(主委)签发聘书;

  (三)以召开会议或印发文件的方式宣布聘用。

  第二十七条 特邀信息员应当积极主动参与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注重从本职工作角度,准确、专业反映实际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如有以下情况,由主席(主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可不再聘任。

  (一)工作职务变动的;

  (二)长期无法参加民进活动、未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

  (三)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特邀信息员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第二十八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支持特邀信息员开展工作,邀请特邀信息员参与调研、论坛、会议和培训等活动。

第七章 报送平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进中央依托“网上参政议政平台”,面向民进地方组织、民进中央各专门委员会、机关各部门,建设、管理和维护民进社情民意报送系统。

  第三十条 民进社情民意报送系统用户范围包括:民进中央机关工作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秘书、特邀信息员及地方组织社情民意信息专职干部。系统用户实行实名登记管理,用户账号密码仅限本人使用。用户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联系民进中央参政议政部调整用户权限。

  第三十一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通过社情民意报送系统,开展以下工作:

  (一)社情民意信息收集、编辑、签批、报送、反馈、统计、存档;

  (二)发布通知、公告,推荐稿件等。

  第三十二条 民进中央为社情民意报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民进中央参政议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责任编辑: 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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