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中央企业家联谊会工作细则
(2023年7月28日民进十五届六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2023年8月15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中国民主促进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专委会条例》)《中国民主促进会社会服务工作条例》以及有关会内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进中央企业家联谊会(以下简称企联会)是由民进中央领导,由民进会员中的企业界人士组成,以团结、联系、服务和引导企业界会员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主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企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会章》,围绕民进组织在自身建设、履职尽责中重要的、长期的任务,聚焦企业界领域,发挥自身优势,体现企联会使命与担当。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定位;
(二)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遵守《会章》和会内制度规定;
(四)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二章 设置与任期
第五条 按照《专委会条例》有关规定,企联会设会长、副会长、委员,根据相关程序推荐产生。
第六条 班子成员分工:
(一)会长负责根据民进中央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企联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报民进中央批准后实施;定期向民进中央报送工作情况;召集主持会议;研究企联会重要事宜;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可按工作需要具体分工;
(三)专职副会长由社会服务部部门负责同志兼任,负责企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企联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担任。秘书长人选由会长会议提名,报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由企联会提名,在与社会服务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会长会议任命。
第八条 秘书长人选应当具有资深工作经历、较高专业知识水平、较强履职能力,有热情和时间协助联络联系委员、完成企联会的日常运行统筹协调和领导班子布置的工作;副秘书长人选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历、较高专业知识水平、较强履职能力,有热情和时间联络联系委员、协助秘书长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原则上同一职务可以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十条 企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会内外专家和已离任的原联委会骨干成员担任智库专家,协助做好咨询、顾问等工作,聘期为一届。具体办法由社会服务部商企联会领导成员制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自身建设
第十一条 企联会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坚定政治共识,提高企业界会员的凝聚力和政策水平,根据委员履职需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围绕民进中央中心工作,发挥界别优势,开展调查研究,撰写报告、提案建议及社情民意信息,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三)按照民进中央统一部署,参与定点帮扶、对口支援等专项社会服务工作;结合基层群众生活实际,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打造专委会工作基地;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参加各级政府举办的招商投资和咨询洽谈等活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加强中央和省级企联会的联动、促进各省级企联会之间互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机构的沟通,密切联系与合作;加强联系、团结、引领企业界会员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创新机制,促进履职;
(五)组织开展讲座、论坛、咨询等活动,提供各种平台和条件,助力会员企业自身发展,鼓励委员建言资政;
(六)参与民进中央活动平台建设与管理,推荐企联会成员、经济界会员参与平台活动,对平台活动主题和参会人员名单提出意见建议;
(七)民进中央企联会对省级企联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企联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集体学习,鼓励和指导委员自学。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精神,学习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历史、理论和方针政策,学习民进会章会史、优良传统和履职经验;
(二)建立和完善委员学习培训、理论研究、管理服务、议政建言、调研考察、联系联络以及业绩记录、谈心谈话、评选表彰等工作制度和机制,规范互联网群组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履职工作能力;
(三)践行民进优良传统,发扬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作风,严明纪律要求,执行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治“四风”要求。
第四章 会议与活动
第十三条 企联会全体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开展学习交流;(二)听取、审议和批准企联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三)讨论和研究企联会重大事项;(四)讨论和研究提交中央委员会的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企联会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其中一次专题研究自身建设,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开展集体学习;(二)研究、部署、推动工作计划的落实;(三)审议提交企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和重要事项;(四)研究审定企联会重点调研方案和建言成果;(五)研究提出需调整的委员的建议名单;(六)研究自身建设问题;(七)任命副秘书长,提请(主席办公会)审议任免秘书长。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型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
第十六条 加强民进中央企联会和省级企联会联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会长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结合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工作实际,加强民进全国片区联动和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企联会应当加强与国家部委及职能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沟通与联动,密切联系与合作。
第十九条 企联会组织会议和活动,可邀请企联会外民进会员参与筹备、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条 企联会班子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能参加全体会议、会长会议和相关活动,向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请假;委员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和相关活动,向秘书长或委托的副秘书长请假。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联会的经费由中央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会议、调研和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委员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建言献策、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进行记录,建立履职台账并定期公布,并作为考核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企联会委员有如下情形的,按照程序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的;
(二)因病或本职工作繁忙以及其他原因,企联会活动缺席连续一年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履职任务的;
(四)丧失会员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企联会班子成员、秘书长有如下情形的,应当由会长会议提请民进中央有关会议审议,按照程序免去其所任职务;副秘书长可由会长会议免去其职务:
(一)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的;
(二)因病或本职工作繁忙以及其他原因,不履行职务连续一年的;
(三)不能按规定履行职务的。
第二十五条 以企联会名义作出的各项重要决定,应当广泛征 求委员意见,在领导班子内充分协商,由会长提出,分管副主席审定,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以企联会的名义开展调研、会议、活动,应当由会长会议提出,分管副主席审定。
第二十七条 企联会工作及委员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民进中央社会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