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学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04
【字体:

  (2022年4月15日民进十四届四十一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4月21日民进中央发布,2024年11月25日民进十五届二十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2024年12月2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民主促进会学习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宣传思想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民进各级组织和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进行坚持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多党合作优良传统教育的场所,是开展学习教育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基地实行分级设立和管理的原则,各级组织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第四条  基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国家建设的光辉历程和重大成就,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改革开放教育的场所;

  (二)体现统一战线、特别是多党合作的发展历程和成就,开展统战理论、多党合作理论和参政党建设理论培训的场所;

  (三)体现民进优良传统、民进重要履职成果,各级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基地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和参政党建设教育意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充实的学习教育相关内容、展陈或课程,基础设置完善,经费保障到位,接待能力较强。

  (三)基地主管单位支持。

  第六条  基地设立的流程是:

  (一)全国性基地由各省级组织就属地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民进中央提出书面认定申请,民进中央相关部门考察后,提出认定建议,报民进中央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的,统一印发认定文件;

  (二)地方性基地由各地方组织相关部门考察后,提出认定建议,报本级组织主委办公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的,统一印发认定文件;

  (三)民进学习教育基地悬挂统一标识铭牌。

  第七条 基地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组织要积极为基地面向全国民进组织和会员的参观、学习、培训等活动提供联系落实服务,切实发挥基地学习教育功能;要将基地建设与当地民进组织活动相结合,提高基地活力;要通过召开会议、参观学习等方式交流经验,促进基地建设;要积极争取所在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密切与基地主管单位的日常联系。

  第八条  对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基地,全国性基地经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地方性基地经本级组织主委办公会议同意,撤销相关的认定和挂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民进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责任编辑: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