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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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专利为代表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正面临深刻调整,各国纷纷变革自身知识产权司法体制,以适应信息时代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需求。我国的应对之策和当务之急,是尽快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

  一、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创新型国家的普遍选择

  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德、美、俄、英、芬、日、韩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创新型国家纷纷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8年设立了高等法院规格的“智慧财产法院”。2023年6月,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设立运行。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特别是应对科技领域国际竞争的紧迫需要。

  二、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应有之义

  2008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6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提出,“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在其他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及知识产权高级法院”。设立国家层面的高级法院层级的知识产权法院是长期以来国家战略探索和努力的方向。

  三、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是确保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作用充分发挥的现实需要

  经中共中央批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2019年1月1日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试点,现已顺利通过中国科协和中国法学会的第三方评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专题审议。有关评估和审议一致认为,试点已达到预期目标,改革方向正确、应予坚持,未来应重点针对优化职能配置和加强基础保障两方面深化改革,主要建议是适时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已有各类人员近300人,2023年全年受案量达7776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与承担的繁重任务、重大使命不相匹配,也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更好发挥研究制定司法政策和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等方面职能作用,而且,大量案件由中级法院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与我国四级两审制的基本诉讼制度也不尽协调。目前无论是从实践探索的成熟度还是现实的人案任务量,均已到了设立高级法院层级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水到渠成、刻不容缓的阶段。

  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现实需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也提出“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和“完善上诉审理机制”的要求。

  为此,建议:

  一是尽快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按照高级法院的层级和架构来设置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改建成为一个专门人民法院。

  二是未来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以审理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为其职能,也就是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及有关中级法院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下一审级法院。

  三是未来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独立裁判案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人员。人财物独立管理,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审判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审级监督,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或管理,这有利于既保证监督管理机制的完整性,也能保持审理工作的独立性,最大程度发挥国家层面上诉审理机制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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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