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深化长江流域涉水工程生态流量管理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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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生态流量是维系河湖生态结构完整、保证河流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的重要基础。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近年来,相关部门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水量分配的政策性文件,但调研发现仍有不足。

  一是长江流域涉水工程生态流量管理标准尚未统筹。不同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流量管理要求存在差异和不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河湖水量进行分配时,在已确定总体生态流量的基础上以日均值来控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电、供水、防洪、调水等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中,对下泄生态流量的管理主要以瞬时流量来控制。管理标准不同对涉水工程运营方开展相关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管理方式有待完善。不同涉水工程有各自特点,不应采用“一刀切”的管理思路。例如,我国大量调峰电站的泄水过程受发电过程控制,日内流量变化大,在一些时段内没有发电需求,坝下就会存在零流量的情况,但日平均流量却可以满足生态流量的管理要求;而一些梯级电站由于上下游水位衔接,上游电站泄水流量变化对生态影响则不显著。

  三是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相关科研和监测存在差距。由于生态系统保护的复杂性,限于目前对生态流量和生态调度的研究水平,不同生态用水目标及相关调度方案大多处于试验阶段,尚未形成有效的基于生态保护的系统调度方案,需要进一步加强科技支撑和系统监测。

  为此,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统一的长江流域涉水工程生态流量标准。根据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总体要求,结合各相关部门在不同阶段形成的生态流量管理和考核要求,建立协调一致、明确统一的生态流量管理要求和考核标准,为地方政府加强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起到引领作用,促进涉水工程综合效益和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是强化长江流域涉水工程生态流量精细化分类管理。考虑涉水工程的规模、功能定位、调节性能和运行特点等,从生态流量、生态敏感期需水量和用水总量控制等方面入手,开展精细化分类管理。对于调峰电站、引水式电站,生态流量管理主要以瞬时流量控制;对于上下游水位衔接的梯级电站,生态流量控制可以采取日均流量进行控制,同时控制生态水位;对于具备综合利用功能的水电站工程,根据工程枢纽布置、电站运行方式和水库调节能力,以保障电站尾水以下河段的生态流量为目标,协调生态流量调度与发电、航运、防洪、供水等的关系;对于具有较强径流调节能力和调峰能力的水库、水电站,充分挖掘丰水期、平水期以及枯水期的径流调节能力,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对于调水工程及城乡供水水库,根据生态流量目标、供水区的水资源条件和生态保护要求,优化水库调度运行方式,明确取调水的生态流量约束条件,强化取调水规模及过程管控。

  三是强化长江流域生态流量保障与生态保护修复状况的监测和科研攻关。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流量与生物资源协同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生态调度与长江水质、生态系统变化监测的协调机制。搭建监测、反馈与预警一体化平台,促进生态流量和生态调度的适应性管理。基于供水安全、水华风险防控、长江口压咸等水环境保护目标,开展水库生态调度优化及其效果评估研究。统筹涉水工程运行调度各方面需求,建立生态调度模型研究与生态调度原型试验互馈模式,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多目标协同生态调度方案。在长江上游干流及其重要支流进一步扩大生态调度研究工作覆盖范围,包括在干流上的相关控制性工程和环境敏感区的梯级电站,强化生态调度研究,为后续实现长江经济带水库群联合调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作者:
责任编辑: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