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中央:关于修改相关法律助力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的提案
当前,国内自动驾驶汽车正进入技术快速演进、产业加速布局的新阶段。与此同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部分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为自然人,这是传统机动车的重要概念和规范。该规定导致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上路即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未明确提到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厂家,即自动驾驶系统面向用户的直接提供方,需要承担责任。在自动驾驶场景下,可能存在驾驶员介入后因过错造成损害,或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应介入而未介入造成损害,也会存在自动驾驶系统失控、紊乱,自动驾驶系统存在算法缺陷等情况,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缺少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厂家对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二是《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这一规定在传统驾驶模式下,对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正常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自动驾驶车辆开展公路测试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显得过于笼统。所谓制动就是紧急情况下的刹车,自动驾驶汽车在公路上测试行驶,全程都属于测试过程,紧急情况下的刹车也是在检验刹车性能,属于被动检验,但仍然是测试的一部分。因此,自动驾驶车辆在公路测试中进行刹车,会造成“一刹车便违法”的尴尬局面。
三是《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以上规定会导致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厂家规避赔偿责任的可能。自动驾驶汽车可能存在算法缺陷,算法缺陷可能源于设计生产时对运行条件考虑不充分,这些问题因在产品测试阶段未被发现而进入流通领域,使得车辆在某些情形下决策失误,进而引发事故。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收集信息学习形成新规则,这些新规则也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而这些新规则在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并不存在。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未来交通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解决其法律问题至关重要。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建立适应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法律框架,将有助于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社会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安全。
为此,建议:
一是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新增一章“自动驾驶”,将自动驾驶车辆参照国际通用的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 International)自动驾驶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明确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进行道路测试和通行的相关要求,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厂家数据存储和提供义务以及违法和事故责任分担的规定。
二是修改完善《公路法》第五十一条,增加对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厂家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车场地的前置审批条件。同时,在第五章“路政管理”中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许可、运营管理、保险与赔偿。
三是修改完善《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明确生产者应对自动驾驶系统算法漏洞、硬件故障等设计与制造方面的缺陷承担严格责任,要求生产者对已销售的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持续技术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问题。因未履行持续监测与更新义务而导致的损害,生产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多部法律同时修改存在一定难度,因《公路法》《产品质量法》仅涉及个别条款的完善,可以考虑先行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调整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核心法律,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详细讨论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修改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