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中央:关于健全黄河上游地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提案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探索建立全流域、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黄河上游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承担着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要生态功能,但流域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流域整体生态脆弱,当前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补偿来源受限。黄河上游省区承担重点生态功能的县(区)获得的补偿资金主要来自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地区和经济发展核心区域之间利益平衡的补偿路径尚未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社会资本参与投入生态保护补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外部资金的进入比例非常低。
二是补偿范围偏窄。当前黄河上游省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建设,补偿资金尚未在产业扶持、收入调节、经济转型等方面很好发挥作用。现行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与生态建设投资,以及损失的机会成本之间没有进行有效链接,补偿标准和生态价值不匹配。
三是补偿方式单一。长期以来,黄河上游省区生态保护补偿主要以资金补偿为主,虽然也尝试过共建生态园区、进行产业转移、提供人才支持、进行对口协作等其他补偿方式,但大多停留在协议层面,尚未真正发挥作用。
四是补偿机制不健全。目前尚未形成针对生态保护补偿成效的评价标准,生态保护补偿综合效益评估相关工作开展不足,不利于生态补偿政策的优化和完善。对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涉及多个部门、不同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问题,尚缺乏有效的协同与管理机制,公众参与不足。
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生态保护补偿配套制度。健全黄河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保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具有协同一致的发展框架和目标。加快推进上游省区生态保护补偿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对生态补偿的具体范围、各方主体权益职责、财政投入、补偿标准、补偿形式、惩处措施等进行清晰界定,为规范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指引。结合上游生态功能定位,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功能完整性和稳定性、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生态修复成本、经济发展补偿等角度,分领域、分地区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在标准下制定相应的财政、金融、税收等具体政策,提高生态保护补偿综合效益。
二是构建市场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新格局。建立政府引导、金融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的可持续多元化生态保护投入机制,探索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投入路径。设立省级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纳入一定比例的生态环境罚款、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经营性项目收入和部分生态旅游区收益。鼓励金融企业参与生态保护补偿,提供针对节能减排、绿色转型的信贷产品,扩大环境治理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强化黄河上游地区生态补偿利益联结。深化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在根据国控断面当年水质情况给予补偿基础上,对保护贡献作出全面评估,推动更多流域省区在更宽领域上参与。推动各县区间达成生态补偿协议,将部分生态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横向补偿资金池,在补偿额度中统筹考虑拨付的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需求及生态保护成本等因素,强化补偿对于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作用。
四是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建立部门间会商机制,就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重点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建设等进行会商,健全协同管理机制。加大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公开,分领域、分地域对生态保护补偿成效开展综合评估,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提高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