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中央: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的提案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既是提振民间投资的有力举措,也对提高重大项目建设运营效率、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补充政府投资缺口有着重要意义。但从工作实际看,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政策落地缺乏有力有效的操作指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是当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但现有政策仅从方向上提出了吸引民营企业参与的重点领域,缺乏可落地的操作性指引和约束性措施,导致政策落地效果不及预期。截至2024年底,全国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已公开推介了7700余个项目,但明确已成功推介的项目还很少,一些公开推介的项目本身就是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推介工作尚未能有效促进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建设。
二是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规范化管理不足。由于缺乏成熟的参与模式、确定的参与比例、有力的保障条款、良好的回报预期,民营企业广泛参与重大项目存在现实困难。地方政府考虑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复杂,引入民营企业的违约风险、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等责任较大;民营企业关注的政府支付责任不履行、工程款拖欠等问题也比较突出,直接影响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三是大型基础设施市场化开放程度不高。尽管当前鼓励推动更多民营企业参与铁路、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但实际操作中,这类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直接委托本地国企建设运营,未能形成民营企业可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多数基础设施项目普遍存在准公益性强、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经营收益低的特点,民营企业仍多处于观望态度,加上制度不配套、市场化收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致使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既得不到经营权,也得不到话语权。
为此,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规范指引。在科学研究论证政府、国企和民营企业各自权责的基础上,规范和明确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适用领域、参与模式、运营管理、投资回报机制、退出机制等,厘清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与PPP新机制之间的区别和关联,为各地实质性开展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南。
二是加强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向民营企业推介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对推介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管理运营机制、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推介时间范围等提出具体要求。建立部门联合推介常态化机制,按照标准和要求,滚动筛选、分级公布适宜民营企业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建立项目推介跟踪服务机制,通过对推介公布的重大项目提高对接会举办频次、推广成熟可借鉴可复制的合作模式等措施,有效提升项目推介成功率。
三是推动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向民营企业实质性开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券资金等政策支持文件中,明确提出民营企业能够参与申报的方向,给予地方政府和民营企业稳定的政策预期。加大铁路、电网等垄断领域的改革力度,完善增量改革的配套制度,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增量项目后能运营、能盈利。针对交通、供水、供热等基础设施项目,科学合理筛选适合吸引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不断优化市场化收入机制,降低企业对政府补贴的依赖。
四是提升民营企业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要素综合保障能力。对成功吸引民营企业参与的重大工程项目,与纳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同等对待,从国家层面推动保障项目实施的各类要素需求。对目前开展的融资对接、重大工程用地保障等工作,建立跟踪回访机制,确保各类核心要素保障取得实质性进展。定期摸排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及时排除项目落地的各类障碍,为民营企业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更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