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中央:关于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的提案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是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的要求。近年来,各地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在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丰富拓展投资方式、加强运行机制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动力机制不健全。多数地方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动力的政策不足,缺少文化荣誉体系设计,荣誉形式单一、覆盖面有限,激励作用不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往往有较高的文化情怀,其动力来自社会美誉度和政府认可度。一项问卷调查显示,86%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原因是“热爱、喜欢文化事业”。政府支持的兜底性资金不够、激励资金难以触达小微文化企业,影响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
二是社会主体参与不充分。专业能力强、运作成熟、具有规模竞争力的社会主体较少,相当部分社会组织、文化类企业等社会主体是跨行业进入。运营承接主体难以获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从区域看,中西部地区的专业第三方社会力量尤为缺少,社会参与面较窄、参与形式单一。
三是法律政策缺细则。《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对受捐主体限制严格,捐赠主体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程序复杂,相关激励政策难以落实到操作层面。“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体制让公共文化机构对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望而却步。开展公益收费的项目定价缺少标准,运营方难以把握“公益属性”边界。虽然政策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但实际操作中购买服务的资金占比较少。
为此,建议:
一是加快推进“两权分置”改革,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动力。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改革,降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门槛,减少政府在设施运营和维护上的直接支出。区分“我的设施你来用”“我的设施你来管”等形态,探索创新公建民营、民建公营、民办公助等运营模式,科学制定社会化运营的经费测算标准,降低准入门槛,让更多小微文化企业参与。总结“两权分置”改革的经验,以点带面,形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新格局。
二是加强财政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功能,对于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考核、予以补助,规范退出机制。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合以购买服务实现的,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优化社会捐赠主体税前扣除流程,进一步落实税收激励政策。建立文化荣誉制度,为荣誉获得者提供长期支持,如资金补贴、项目合作机会等,形成持续的动力。完善社会力量以直接投资、公益创投、捐赠众筹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办法。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定制化和分众化服务,如针对60岁以上老人、16岁以下儿童青少年等不同群体的文化偏好和需求,设计与之匹配的文化活动和项目;针对不同人群的条件和需求,提供优惠收费的定制化服务等。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数字化和智能化服务,提供在线文化服务,提升文化服务的便捷性和覆盖面。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推动文化资源下沉基层,优化资源配送体系,探索精准畅达的配送路径;参与基层文化中心建设,提供支持,激发末梢活力,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