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第七章、第九章

发布时间: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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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内部监督 

  第四十八条 内部监督是本会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举措,是对本会组织、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履行职责情况的自我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各级机关的会员。

  第四十九条 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多党合作方针政策,遵守章程及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民主党派职责,执行组织决定的情况;贯彻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的情况。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同级组织的内部监督工作,各级领导班子担负内部监督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内部监督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基层组织履行规范组织生活,了解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加强教育管理等监督职责。内部监督委员会是内部监督工作的专责机构,在同级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承办国家监察相关工作。会员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实事求是地反映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十一条 内部监督可以采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谈心谈话、问题线索处置、日常履职监督等形式。

  第五十二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规范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内部监督、提升履职能力的重要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每年开展一次。领导班子负有执行制度的主体责任,主席(主委)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委员会一致。主任由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组成人员可以从同级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也可以吸收其他方面代表人士。有条件的地市级组织可以试点设立内部监督机构。

第九章 纪 律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纪律是本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结统一、完成任务的保证。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本会纪律,会员必须自觉接受本会纪律的约束。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本会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依章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注意抓早抓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会员必须开除会籍。

  第六十条 会员危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及纪律规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党合作事业和统一战线工作,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于其他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会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受理、分类办理的要求,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六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对会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逐级上报中央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一般情况下应当经过基层组织集体讨论通过,报所属地方组织批准,也可以由地方组织集体讨论直接给予处分。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或省级组织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组织收到反映会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不涉嫌违法、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由中央或地方组织负责。

  会员被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留置、逮捕的,应当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暂停其履行职务。

  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本会组织应当研究提出处分、处理意见。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组织应当按照纪律处分权限给予会员相应处分,严格履行相应批准、备案手续。对会员的纪律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商同级有关部门后进行。应当将纪律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会员所在基层组织中的全体会员及其本人宣布。

  第六十六条 会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组织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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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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