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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途径

发布时间: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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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民主党派的内部监督机制,是指民主党派组织内部对其领导班子、工作班子以及各级组织和所有成员的自我约束和制衡能力的运用和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主党派的政治纲领、奋斗目标、重要任务、基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保障从中央到基层组织每个成员的合法权益,并督促其履行相应的义务,追究渎职、失职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制,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保持民主党派组织的进步性和纯洁性,对于更好地履行参政党的职责和发挥参政党的作用,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是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政党或政府,若离开民主与监督就会走下坡路,甚至走向腐败,最终被社会淘汰。民主党派要永葆青春就要搞好自身建设,而要搞好自身建设就必须搞好内部监督。

  如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就是摆在各民主党派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课题。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反映的是各民主党派全体成员的呼声和心愿。但是,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有的人认为民主党派内部既没有什么行政权力,又没有多少经济财力,所以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存在着淡化甚至是“没有必要”的思想。也正因为此,以往,民主党派谈起自身建设,往往只讲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把建立和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置之度外,那么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针对在新形势下民主党派自身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民主党派只有以创新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对自身建设提出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才能适应新时代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需要,才能更好地担负起参政党的历史重任。

  由于民主党派创立、发展及其成员构成的特殊性,民主党派领导人的威望、社会影响、学术造诣及其人格力量这些个人因素,在民主党派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过去,民主党派的作用往往是通过其领导人或者代表人物来发挥的,这些人物在党派内部往往一言九鼎。但是随着领导人的新老交替和党派内部成员结构的变化,要建设适应新世纪要求的现代政党,仅靠少数“旗帜性”、“代表性”人士显然已经不够适应了。

  由于民主党派成员分布在各个工作单位,他们平时主要归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领导,因此民主党派组织对其的管理是“柔性”的;由于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负责人都是兼职的,基层工作的好坏与其本职工作和待遇没有什么联系,因此民主党派组织对其的领导也不是“刚性”的。也就是说,民主党派对基层组织及其成员的约束绝没有中共对基层组织及其成员的约束那样规范有力。也因为此,有一些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的工作显得很松散,也有一些成员长时期不参加党派组织的活动,甚至还有个别人出现了违法乱纪的现象。对这些情况如何查处,大多民主党派内部至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随着中共中央“五号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民主党派在政府和政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成员将会日益增多。那些民主党派成员都是以个人身份从政的,民主党派组织过去对他们的工作很少过问,而当地政府和政法机关的主要领导对他们大多也比较客气。他们中有些不能严于自律的人在手握实权之后,由于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同样也出了问题。这些年来,在各级政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中,不是也有因触犯法律而受到查处的吗?因此,管好那些担任政府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也是民主党派实现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

  对此,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和不少有识之士早已开始重视。在民进2000年统战理论研究会上,时任民进中央主席的许嘉璐同志就提出要“建立一个自律、自我监督的机制”,从而使民进内部按照健全的机制健康地运行。在进入新世纪的第一次换届时,各民主党派征求章程修改意见时,关于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的呼声也是很高的。令人欣喜的是,那年换届时,有的民主党派已在新通过的章程中明确提出了有关的规定。如民进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履行会务工作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九三学社章程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建立对社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评议制度,健全社内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机制。”这些规定有利于在实践中探索符合党派实际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领导干部能够自觉接受本党派成员和群众的监督,对加强党派领导班子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换届以来,各民主党派在建立和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方面加强研究,努力实践,积累了一定经验,如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健全领导工作制度、推行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完善干部工作制度、试行地方组织主要领导成员述职制度等等,这些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为此,去年各民主党派中央换届时,大多又把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作为修改章程的重要内容,对内部监督的对象、内容以及专门机构的设立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这标志着各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已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制的主要途径

  民主党派内部监督的对象,包括本党派成员和各级组织,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内部监督的内容,主要是遵守本党派章程以及贯彻执行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人事安排和干部选用的情况,保障本党派成员权益的情况,以及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的情况。民主党派内部监督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各民主党派的章程为准绳,要充分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贯彻监督与教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推动本党派建设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笔者以为,目前民主党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的主要途径有四:

  (一)学习借鉴中共的党建经验。

  毋庸讳言,在现阶段,我国参政党与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共产党对民主监督非常重视,并制订出一整套可操作的监督制度,从而确保她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族人民的坚强领导核心。如十六大以来,中共加大了对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党内各项民主制度的建设:一是健全切实保障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丰富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内容与形式,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二是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推进民主讨论、集体决策、责任约束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民主决策机制更加健全;三是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把“群众公认”原则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进一步扩大;四是真实反映选举人意志,改进提名方式、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健全党内选举制度取得新进展;五是加强集体领导,合理划分党委常委会与全委会的职责权限,党的全体委员会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六是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扩大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得到更好保障;七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用权、依法用权、公正用权,加大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和同级相互之间的监督力度,党内民主监督的有效性不断增强。此外,还在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共实行群众监督、法律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机制。

  中共党内长期培养和建立起来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民主习惯,特别是从制度形态和政治实践上正在规范和丰富起来的党内民主,对民主党派内的政治生活必然产生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尽管对中共党内民主的具体内容和具体程序不能生搬硬套,但在民主党派内培养和建立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民主习惯,特别是形成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民主生活制度化非常必要。如果执政党内的民主发育机制相对成熟,而参政党内的民主发育机制不全,建设速度滞后过长过久,那么对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建设、对建立和谐的政党关系必将会产生消极影响。 

  与中共已经建立起党内外监督机制,并把建立科学和高效的党内监督机制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相比,各民主党派的章程中还缺乏有明确规范的监督机制,从中央到省市地方组织都还没有设置专门监督检查机构。这不能不说是参政党建设中的一个严重缺陷。因此,民主党派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固然首先是要靠自身不断的努力,但同时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以及目前民主党派单靠自身力量尚难解决许多内部问题的情况,更应该学习和借鉴中共党建的宝贵经验,并主动争取中共的帮助和对自身的监督。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建立和完善民主党派自身监督机制方面,民主集中制无疑是起有制约作用的内容。民主集中制是各民主党派一贯强调必须坚持的组织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是所有领导集体及其组成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2002年,各民主党派新修订的章程都重申了这一原则,如民盟、民建、民进等还明确规定要“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这对进一步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平心而论,在民主党派内部并不是没有民主集中制,但平时确也存在屡有违反这一原则的事实,不是有人曾感叹“民主党派不民主”吗?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的。因此,要使民主集中制真正得到有效实行,其带根本性的问题是党派内部政治民主的充分发展和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既要防止“一言堂”,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又要防止无人负责,遇事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要按组织分工负责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位成员的积极作用。需要强调的是,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民主党派领导班子的“一把手”负有重大责任,而如何有效监督“一把手”,这是值得探索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贯彻民主集中制与实行党派内部的民主监督是相辅相成的。事实证明,哪个单位,什么时间,政治民主发扬了,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就比较好,歪风邪气就会受到抑制,出了问题一般也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及时解决。反之,政治民主受到践踏,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权力被滥用而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问题,日积月累就会无法收拾。这方面致公党沈阳市委的教训值得我们记取。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就制度建设而言,建全和完善包括民主表达、民主制约和民主监察在内的党内民主机制,对民主党派更重要,更迫切,更有基础性作用。

  民主党派内部监督要有效,工作水平要提高,这有赖于民主党派制度建设的加强,并建立起权力制约的机制。在民主党派内,有了良好的党内民主机制,或者说有了良性的制度和保证这些制度得以执行的科学程序,可以更好地把握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关系,克服因党派领导班子中的一些成员从政经历短,对外参政或对内管理可能出现偏差的不足,克服在党派领导班子成员中,因专兼职体制而介入党派工作程度不同,职责职权规定不清,人财物管理权限不明等原因,经常出现的班子团结不好的老毛病,也可以最大限度的在现阶段做到,管理权和参政权虽然相对集中于少数人手上,但却能代表和反映本党派多数人意志,不滥权不钻权,把好权慎用权,不发生权力腐败。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具有约束效力的制度,如领导干部学习制度,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评议制度,干部选拔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机关办事、办文、办会制度等。同时,通过发挥组织内部的制约和制衡作用来保证党派自身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来,随着中共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发展和多党合作制度的完善,在中共党内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下,在完善党内有效监督机制上,民主党派内已有一些有益的尝试,并已有长足的发展。如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将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有的民主党派正在逐步建立适合本党派特点的内部监督机制,拟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的监督委员会。有的地方组织还结合实际制定了内部监督条例,从党派内部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的依据、监督的主要内容到党派成员进行监督的责任和权利,作出具体的表述和规定。

  民主党派各级组织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在近几年形成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工作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干部工作制度以及履职监督等制度,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要支持和保护广大成员发挥监督作用,改进成员来信来访和权益保护工作,促进内部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级统战部门,应积极协助各民主党派,通过借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方面成熟的经验和相关制度,结合民主党派各自的章程规定,建立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条例,从而帮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参政党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尽早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为了适应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的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是必要的。为此,许多民主党派都在去年修订的章程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民盟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立中央监督委员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组织遵守民盟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盟的领导职务的情况”。第四十条规定,“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立监督委员会。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不设立监督委员会,可指定专人负责内部监督工作”。民建在章程第二十七条中明确提出,“中央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维护会的章程、加强会风建设、检查会的决议和会的纪律的执行情况。中央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同时,在第三十六条相应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组成由同级委员会决定”。民进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机构,对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农工民主党章程第十八条规定,“中央设立内部监督机构,对本党党员和组织遵守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本党领导班子成员履行领导职务的情况”。

  鉴于民主党派的实际情况,目前虽然尚不具备设立完整的监督机构的条件,但是各民主党派要在章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在中共的帮助指导下,尽快制定内部监督条例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并在条件成熟时,尽早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委员会,以促进民主党派监督工作的全面正常开展,为本党派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之,作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健全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各民主党派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尽快把它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并作为履行民主党派职责的一件大事要事抓紧抓实,以不断提高民主党派的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从而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文为江苏民进2011年上报会中央理论研究课题,民进无锡市委调宣处处长陈肖勤执笔)

作者:民进江苏省委统战理论研究会第三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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