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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国家治理的高度认识协商民主

发布时间: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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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刻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必须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但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论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然是总目标,就要对各领域的改革具有全方位的指导意义,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我们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当然也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邓小平曾经指出:“改革,应该包括政治体制的改革,而且应该把它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试想一下,如果这次《决定》没有或很少谈及政治体制改革,那不正是应了国内外一些人对我们党所谓的“不搞政治体制改革,只搞经济体制改革”的非议吗?事实上并非如此,我们的改革从来都是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是,改革不是齐头并进,在某些方面、某个时期,快一点、慢一点是有的,但总体上不存在中国改革哪些方面改了,哪些方面没有改。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要不要改的问题,而是如何改的问题。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不能把改革定义为往西方普世价值、西方政治制度的方向改。我们党领导的改革历来是全面改革。我们不断推进改革,是为了推动党和人民事业更好发展,而不是为了迎合某些人的“掌声”,不能把西方的理论、观点生搬硬套在自己身上。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进改革,不求轰动效应,不做表面文章,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这就把如何搞政治体制改革说得十分清楚明白。搞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最核心的一条。偏离了这一条,就南辕北辙了。我们的改革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表现在政治体制改革上,就是既不能拒绝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墨守陈规,也不能往西方政治制度的方向改、丧失根本,而是立足我国国情,坚守战略定力,着眼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开拓出一条有鲜明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显著标志就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协商民主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保障,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为重点,是实实在在的具有巨大优势性的民主。习近平同志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提到的几个重大问题和重大举措之一,就是“关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并认为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十分清楚地表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把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重点选择。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是要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那么,什么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呢?我们认为,至少有三个要求:一是制度化,二是公平化,三是有序化。这种现代国家治理跟协商民主是什么关系呢?协商民主也有三性:一是法治性,三是善治性,三是理治性。协商民主这“三性”与现代国家治理的“三化”是一种高度契合的关系。具体表现为:

  第一,协商民主是一种法治性民主,契合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要求。法治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这里所说的法治是广义上的,不仅是指依照法律办事,也是指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党的十八大报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纳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范畴。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中下了一个定义: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并且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也就是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第一句话中说得很明白。协商民主在国家政治制度有其重要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中唯一一处从政治制度层面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表述。协商民主在我们党的重要文献中有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实际上丰富和拓展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涵。《决定》又以“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必将大大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发展进程。

  作为制度形式的协商民主是哪里来的?不是从外国搬来的,也不是我国封建社会留下来的,而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的过程中创造的。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协商民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这一核心价值理念。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人民最广泛、最有效的政治参与。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应仅仅限于阶段性的投票选举,而应更多地表现为经常性地对国家决策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只有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开展民主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才能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共识,增强实现共同奋斗目标的合力,才能有效地克服少数人说了算的人治现象,形成人人起来负责、上下按制度办事的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协商民主要发展,制度建设是关键。协商的优势在于制度的力量,薄弱环节也在于程序性制度的缺失。《决定》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总要求,着眼于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和制度安排。其中最重要的是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也就是加强程序性制度建设。实体性制度重要,程序性制度同样重要。程序性制度是实体性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协商民主的重要程序设计,对公权进行明确的规范和自我约束。它不但要求制定和适用程序的主体、也要求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使协商制度科学化、公开化、具体化,使协商过程可规范、可操作、可监督,避免因为领导人主观意志和集体走过场而使协商民主落空。最近几年,一些省级党委相继推出了“政治协商规程”或“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办法,在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是加强协商民主程序性制度建设的积极尝试。需要在认真总结这些成功经验基础上,形成全国性的协商民主规程,使各种民主协商健康有序规范地开展起来。中央关于制定党内法规的五年规划已确定,五年内抓紧研究起草并力争发布《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若干规定》,将在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方面迈出新步伐。

  第二,协商民主是一种善治性民主,契合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公平化要求。现代国家治理不是等级森严、尊卑有差的服从式管理,而是人人平等、个个善为的共享式治理,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决定》提出“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表明了现代国家治理的这种崇尚公平正义的性质。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社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对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协商民主本质上是有利于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协商民主强调求同存异,能够包容差异性,公正地对待不同利益群体的合法利益与合理要求,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谋求互利共存,体现了宽容的人文精神。尊重多数、照顾少数,是现代民主的两大原则。如果说票决民主奉行的是尊重多数的原则,那么,协商民主更多地体现的是照顾少数。在健全的民主实践中,尊重多数和照顾少数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单是实行票决民主,按照多数决定原则行事,就会造成赢者通吃的局面,极端情况下甚至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且不论一些发展中国家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搞所谓竞争性选举,以至于社会动荡、政局失控,民不聊生、国将不国,即便是我国也有过“文化大革命”搞所谓“大民主”而致使相当一部分社会群体遭受迫害的教训。票决民主是必要的,但也不是在所有领域都可以滥用的。例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55个少数民族在总人口的比重仅为8. 49 %。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上,尤其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票决方式,而要用体现照顾少数的协商民主方式。协商民主有利于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坚决制止简单以票取人的做法”,《决定》也提出“坚决纠正唯票取人”,是有深刻道理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利益多样化的格局。更全面更科学地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是党的群众工作面临的新课题。一些社会群体,尽管放在全社会看是少数,但也有与其他群体不同的正当的利益和诉求。我们不能因其是少数,就可以忽略不计,也不能因其与多数相左,就可以置若罔闻。因为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正的。协商民主体现了平等的精神,强调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互相理解和互相尊重,通过协商、交流和对话,建立和巩固团结合作所需要的社会信任基础。因此,要善于运用协商民主的方式,建立形式多样、规范有序、畅通高效的诉求表达渠道,让社会各群体都能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话有处说、冤有处诉、问有处答,并且通过平等的对话、沟通、商量、协调等办法来解决利益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三,协商民主是一种理治性民主,契合了现代国家治理的有序化要求。现代国家治理,不是鸦雀无声、万马齐喑,也不是各行其是、杂乱无章,而是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要处理好活力和有序的关系,社会发展需要充满活力,但这种活力又必须是有序活动的。死水一潭不行,暗流汹涌也不行。”《决定》用到“有序”一词多达16处,如整个社会要和谐有序,市场体系要竟争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要有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改市要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要有序,国际国内要素自由流动要有序,服务业领域开放要有序,公民参与立法途径要有序,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要有序,收人分配格局要合理有序,平安中国建设要确保社会安定有序,群众的诉求表达要畅通有序,甚至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也要有序。这诸多的有序,共同构成了国家治理的有序。这些有序的实现,都离不开一个最根本的有序,这就是“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因此,习近平同志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把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简要概括为:“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为什么协商民主能够契合现代国家治理的有序化要求呢?原因在于,协商民主是一种理治性民主,是以理服人而不是以势压人,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的心态对待社会分歧,以寻求最大公约数的原则凝聚社会共识,以底线思维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社会力量,营造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气。协商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博采众长、广纳贤言,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能避免政治恶斗,内在地蕴涵着政治行为文明。协商民主是吸纳度高的民主,没有否决的程序,不具有排斥性,对于党和政府来说具有相当大的可控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协商民主重在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与党的群众路线是密切相关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对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来说,哪一个也不能少。没有选举民主,人民就没有决定权;没有协商民主,人民就没有发言权。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就必须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哪怕是批评性的意见。而这一切如果离开了协商民主这一形式,便无法实现。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对群众正常、合理、善意的批评和监督,不论多么尖锐,我们都欢迎,都不要不高兴,都不要压制,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听取、切实加以改正。他就党外人士加强民主监督也指出:“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决定》要求“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所谓活跃,就是鼓励参与协商者讲真话、道实情、献良策,充分发表意见,甚至是不同意见的交流交锋;所谓有序,就是坚持协商原则,遵守协商程序,讲团结,守大局,不搞派别之争,不去哗众取宠,维护社会稳定。总之,活跃才有活力,有序才能有效。

作者:叶小文,张峰
责任编辑:qichunl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