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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党制度的四对基本范畴(上)

发布时间: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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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其特征之鲜明,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党制度中独树一帜。科学认识和把握这项制度的本质,是我国政党制度研究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过河要有桥或者船,科学研究要有认识工具。范畴是“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运用范畴,可以把我国政党制度的丰富内容条理化、体系化。受程竹汝教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几个基本范畴》一文的启发,本文提出四对基本范畴,即合作与协商、领导与参与、执政与参政、共存与监督。

  一、合作与协商

  合作与协商是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个名称本身抽象出来的,是对这个制度的本质概括,揭示了这个制度区别于世界其他国家政党制度的根本特征.是认识和把握我国政党制度的最基本的范畴。

  合作与协商这对范畴具有类型学的意义。世界各国的政党制度五花八门,分门别类的加以研究,是科学认识政党制度本质的基础步骤。通常在科学研究中,分类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研究目的,二是分类标准。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就会有不同的分类法。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政党问题上,我们的研究目的,是要科学把握我国政党制度区别西方国家政党制度的本质特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根据这一目的,最基本的分类法可以社会制度为标准,分为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和资本主义政党制度两大类型。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怎样,其实质都是无产阶级专政,而这个专政都是通过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与此相应的政党制度都是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怎样,其实质都是资产阶级专政,虽然通过定期的公开选举,由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政党轮流执政。但不会改变国家机器始终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的事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属于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个制度同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权组织形式相适


应,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性安排。就此而言,基于社会制度的类型划分,是我国政党制度与西方国家政党制度的根本划分。但是,以社会制度为标准却只能宏观地揭示不同政党制度在阶级统治上的实质性差别,而无法深入到政党执掌国家权力方式的层面,无法揭示政党互动方式的具体差别。就政党制度的专门研究而言,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比如,我们无法以社会制度为标准,把我国的政党制度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区别开来。不论是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还是苏联曾经实行的一党制,只有共产党实现其领导的形式差别,没有本质的不同。

  另一种常见的分类法是依据一国可能执掌政权的政党数量,把世界各国政党制度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这样分类有两个问题。第一,不能包括中国的政党制度。按照这种分类法,我们只能说,中国的政党制度既不是一党制,也不是两党制或多党制。但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一个实行了60多年且颇有成效的制度,为什么只能用“不是”来表达呢?中国是一个大国,当今发生在中国的任何事情,本身就具有世界意义。如果一种分类法不能包括并适用于中国,只能表明这种分类法不科学。第二,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之间的区别只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更严格地说,两党制只是多党竞争的一个特例。西方国家的政党都是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的工具,两党轮流执政或多党轮流(联合)执政,主要是由选举方式不同造成的,采取“多数制”的选举一般会形成两党制,采取“比例制”的选举一般会造成多党制。用可能执政的政党数量来划分政党制度类型,本身就缺少科学性,起码是过于注重了事物外在的形式而忽视了事物内在的实质。

  政党制度的实质是一个国家中各个政党围绕国家权力持续互动所形成的制度化格局。因此,只有从政党执掌国家权力的方式和政党之间的互动方式入手,才能科学地认识不同政党制度之间的区别。合作与协商,就是可以在国家权力运作和政党关系上把不同政党制度区别开来的一对类型学范畴。


  合作,本来是社会学的概念,是社会互动的一种类型,指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对互动各方都有某种益处的共同目标,而彼此相互配合的联合行动。与合作相对的另一种社会互动类型是竞争,指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对于同一目标的争夺。在政党意义上,合作是政党执掌国家权力和政党互动的一种类型,指一个国家的不同政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有序地执掌和运用国家权力而彼此相互配合的联合行动。竞争是另一种类型,指一个国家的不同政党通过定期的公开选举争夺国家权力(议会或总统),获胜的一方执掌国家权力成为执政党,落败的一方成为反对党或在野党。我国的政党制度属于合作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共同利益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目标,在执掌和运用国家权力上有序地执政和参政,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政党之间团结合作,形成了亲密的友党关系。西方国家的主流政党制度属于竞争型。除了合作和竞争这两种类型的政党制度之外,还有一种垄断型的政党制度,包括苏联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过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仍在实行的共产党一党长期执政,也包括德、意等法西斯国家和国民党蒋介石集团曾经实行过的一党专制。尽管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一党执政与法西斯一党专制有本质上的不同,不可同口而语,但从政党执掌国家权力的方式和政党关系的层面看,仍然可以归入同一类型,都是由一个惟一合法的政党垄断国家权力,不允许其他政党合法存在,更不允许其他政党染指国家政权。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类型的政党制度,不是主观意志选择的结果,也不由意识形态决定,而是由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这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特别是这个国家特殊的历史造成的。中国实行合作型的政党制度有自身特殊的历史条件。政党意义上的合作有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这就是“合作”的涵义与“统一战线”的涵义非常接近。在前述关于合作型政党制度的定义中,只要把“有序地执掌和运用国家权力而彼此相互配合的联合行动”置换为“结成政治联盟”,就是统一战线的定义了。实际上,多党合作就是政党之间围绕国家权力结成的政治联盟,就是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既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领域。明确这一点至关重要。在当代中国,政党制度与其说是一个政治学问题,不如说是统一战线学问题。中国的政党制度之所以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同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始终把统一战线作为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胜利的一个重要


法宝,不断巩固和发展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联盟。没有统一战线,就没有多党合作。明确了这一点,就明确了我国政党制度的历史根源和现实依据;明确了这一点,也就明确了我国政党制度在类型学上的特殊性。不是任何国家都可以实行合作型政党制度的,只有在各政党之间建立了政治联盟即统一战线的特殊条件下,合作型的政党制度才有可能。

  协商,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互动方式,而是从属于合作,是合作得以实现的一种互动形式,即互动双方通过充分交换意见,求同存异,达成共识,以利联合行动。没有不合作的协商。互动双方如果根本没有合作的意愿,就很难坐到一起协商,即便勉强协商(谈判)也难以达成一致。在政党意义上,合作型政党制度的实现形式是协商,竞争型政党制度的实现形式是选举,垄断型政党制度的实现形式是独裁。在我国,政治协商是指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这是实现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

  协商又是一个重要的民主形式。通常,西方国家倾向于把有没有定期的公开的选举作为判断是否民主的标准。政党是选举的工具,“政党政治”就是一种选举机制。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GiovanniSartori)把政党定义为提出政治候选人并通过选举把候选人推上公共职位上的政治集团。各个政党通过选举进入政治过程。就是所谓“政党政治”。西方国家的政党一般都把通过合法选举掌握国家权力作为重要的目标。因此,在西方政党政治的语境中,不以通过选举掌握国家权力为目标,就算不得政党;不通过选举取得国家权力,就不具有合法性,就是不民主。问题在于,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在类型学上属于竞争型,其实现形式是选举,但这只是上述三种政党制度类型之一,并非惟一的民主范式,不属于此种类型的政党制度也并非都属于垄断型,合作型政党制度是民主的另一种范式。在我国,选举和协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种形式。协商民主体现在政党制度上,就是各个政党通过政治协商实现广泛的政治合作。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也是当今世界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


  二、领导与参与

  领导与参与是从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简称2005年5号文件)关于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以及201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简称2012年4号文件)关于党外代表人士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直接参与者”这两个论断中抽象出来的。这对范畴反映了我国各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定位和职能,是揭示我国政党关系的一对重要范畴,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政党制度的第二个重要特征。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其主要功能是规范各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职能,规范各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以及各政党之间的关系。领导与参与这对范畴,主要反映了我国各政党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不同定位和相互关系。在我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其职能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决定“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2005年5号文件)。但共产党总揽全局并非独揽大权,更非一党专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作为人民的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直接参与者”,其职能是“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2012年4号文件)。领导与参与,各守其位,各尽其职,既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扩大了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了社会利益表达的渠道,实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时代的选择。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无数仁人志士为改变中华民族的命运进行了千辛万苦的探索和不屈不挠的斗争。各种政治派别在中国尝试过西方的各种主义和各种道路,从君主立宪到资产阶级共和国甚至法西斯独裁。结果,这些主义和道路都不适合中国的国情,都行不通,“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本来产生于西方。中国共产党把这个思想体系和社会运动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创、坚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圈,率领全体人民沿着社会主义道路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正如毛泽东曾经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


  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与者地位也是历史形成的。1927年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后,一些中间势力的代表人物组建了独立于国共两党之外的第三党等中间党派,提出了独立的政治纲领和政治主张。这些中间党派由于和共产党一样遭受国民党一党专制的压迫而相互接近并合作。1941年3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立,后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抗战胜利前后又相继成立了一些党派。这些党派都是在民主运动中形成,并把争取民主作为主要的政治主张,因此被统称为“民主党派”。中国共产党积极参加并支持中间党派发起的争取民主的活动。1944年,共产党提出召开国是会议、结束一党统治、组织各抗口党派联合政府的主张,引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时称“民主人士”或“社会贤达”)把宪政运动推向高潮。1948年4月底,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通电响应共产党的号召,公开表示“愿在中共领导下”“献其绵薄,共策进行”,“以加速推翻南京卖国独裁统治,实现人民民主联合政府”。从那时起,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的直接参与者,随后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亲历者和实践者。

  在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化为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从共产党方面看,所谓领导是政治领导,而不是对各个党派的组织领导。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简称1989年14号文件)明确指出:“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2005年5号文件虽然没有重申这一原则,但这一原则仍然适用。2005年5号文件强调了“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强调要“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进一步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善于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和讨论,使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的共识”。2006年,胡锦涛在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治协商是实现这种领导的重要民主形式。”很明显,以政治协商作为实现政治领导的民主形式,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地位是平等的。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方面看,作为参与者也不是简单地被领导,而是在政治上主动认同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与共产党形成政治共识,从而自觉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这一点,早在1944年中国共产党提出“联合政府”主张、1948年发布“五一口号”,各民主党派积极响应的过程中,就已经充分体现出来。“领导与被领导”同“领导与参与”是有原则区别的。

作者:李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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