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及其中国实践模式(上)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协商民主的思潮迅速崛起为标志,西方民主理论发生了一次历史性转折——这一转折意味着西方民主理论界已然承认:长期为其所固守的西方民主范式实际上并非民主的唯一模式,也不是判断民主的唯一标准,故而,也不是各国民主实践所必须遵循的唯一管道;从而打破了西方国家垄断民主话语权的格局,使得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式民主模式与西方典型民主范式展开对话成为了可能。
一、协商民主及其一般实践模式
尽管学术界对于何为协商民主至今尚未达成共识,但是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其所作的解释性界定,对于我们理解何为协商民主还是充裕的——通过对学者们有关解释性界定的梳理,揭示协商民主的基本意涵是可能的。
(一)协商民主之意涵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理念几乎有着与民主同样长的历史,早在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和雅典的民主体制中就已经体现出协商民主的理念及其实际应用。所以20世纪后期,西方学术界逐渐开始的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关注被认为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复兴而不是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的兴起。学术意义上的“协商民主”一词最早是由约瑟夫?毕赛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的,自此之后协商民主引起了西方学术界更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德国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等人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成为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主要受于尔根?哈贝马斯的影响,这种认为民主的核心是各种偏好的改变(transformation)而不是偏好的聚合(aggregation)的协商民主观点已经成为民主理论中的主要论点之一。可以说,在过去的20——30年中,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是西方政治思想最重要的成果之一,也是西方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发展之一。
作为一个在学术研究领域新兴的概念,“协商民主”的内涵是存在争议的,许多学者从不同方面和角度试图给出协商民主的定义。根据陈家刚博士的归纳,主要有:作为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和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尽管学界对协商民主存在不同的认知,但从这些不同维度的定义当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关于协商民主的一些核心内涵。根据汉语词组类型的划分,“协商民主”是一个偏正结构的词语,其中心词是“民主”,“协商”是对“民主”的一种修饰或限定。“协商”作为一种规范术语,是指面对面的的讨论、交流、沟通和说服而不是操纵和压迫。协商的基础是每一个协商参与者是理性化的,不仅应具备个人理性,同时也应具备公共理性,即罗尔斯所强调的“共同的善”,它要求协商参与者在协商过程中能够超越个人利益而考虑公共利益,并在此基础之上彼此沟通、交流,进而达成理解和一致。
当然协商只是民主的一种形式,协商民主内涵的界定还要进一步建立在对民主概念的理解之上。对于民主,无论作为一种理论化的价值与理想,还是一种在实践中予以实行的制度设计,都一直为人们渴望和追求。当然民主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而难以界定的概念,从古代到现代,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历时性发展演变使民主呈现出多样的形态。但回归民主的本质诉求,我们可以发现民主的真正意蕴在于人类主宰自己命运的渴望,来源于人们内心深处那种“自主”与“自治”的观念。从这个角度理解,民主就是在做出决策时,所有将受到这一决策影响都参与了该决策的做出,并且在此过程中每个参与者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而进行平等的对话交流,从而尽可能做出合理的决策。协商概念的提出恰恰体现了这一更基本的民主理念——集体参与决策的观念。它要求我们提供他人——其行为将受这种决策支配——可以接受的考虑,而不仅仅是在决定做什么时考虑其利益。
所以,协商民主意味着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人或代表都参与了该决策,并且这一决策是通过协商讨论的办法作出的。这种民主形式的魅力在于,它重视每个人的观点,并根据社会里的大量信息和各种观点而形成政策。通过协商讨论并提出他人可以接受的考虑,协商民主也提供了一种实现政治合法性理想的形式。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和形式是多样的,其中四种类型的合法性尤其重要,即绩效合法性、政策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以及选举合法性。协商民主满足了政策合法性的要求,这种合法性建立在充分协商而做出决策基础之上。正如金里卡所言,“他们认为自己的言论和理由已经获得了被公平倾听的机会,并且他人认真地考虑过了他们不得不表达的内容。”
(二)协商民主的理论效应
从民主模式的发展进程来看,自19世纪开始到20世纪,经历三次民主化浪潮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自由民主逐渐成为主流的民主模式,并得以在世界许多国家确立。在苏联及东欧剧变后,福山甚至提出了历史终结于“自由主义”模式。但事实上自由民主模式本身却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故而,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建立在对西方国家传统自由民主体制的反思与批判之上,体现了对自由民主理论的补充和完善。正如有学者指出:“协商民主的理念正在重塑我们对于民主的想象。”所以,人们内心美好的民主理想和价值与自由民主体制之下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构成了民主理论协商转向的内在动力。可以说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兴起是自由民主政治面临严重挑战所带来的必然选择,是民主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现在,人们更多地认为,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不是投票、利益聚合与宪法权利、甚或自治。民主走向协商,表明人们持续关注民主的真实性:在多大程度上,民主控制是实质性的而不是象征性的,而且公民有能力参与其中。”协商民主理论在批评既有民主理论的基础上也为民主理论的发展完善指明了方向,所以其理论效应充分体现在批评和完善两个方面。
首先,在协商民主理论者看来:自由主义民主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定基础之上,公民是作为私人追求其最大利益,即个人具有选择合理方式实现自己目的的能力。但从这个逻辑前提却可以推论出,虽然每个人都以最有效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但个人的理性选择却可能造成最后结果的非理性,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存在矛盾,这就是博弈论中著名的“囚徒困境”。自由民主将个人理性或者说个人偏好视为政治选择和民主决策的基础,并认为个人偏好既定不变,民主机制的目的在于寻求有效的、公平的方式反映并聚合个人偏好。“这就从根本上接受甚至强化了社会现有的权力分配格局。但这种分配格局既可能是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正的,聚合式民主并不提供任何原则,让我们判断其公正还是不公正。更重要的是,它也不提供任何程序,让公民改变他们对这种分配格局的看法。”而且这种聚合式的自由民主将私人利益看成政治行为的唯一动力,并且“认定人们不能向别人提出有关正义或公共利益的要求,也不能援引各种理由进行辩护。”针对自由民主将民主政治视为个人偏好聚合过程的理论,协商民主理论的鼓吹者之一卡斯?R?桑斯坦在《民主与偏好的转移》一文中指出:民主国家的公民之所以参与政治,未必就是寻求制定那种反映自己私人性偏好的法律,这些偏好是他们作为私人消费时才持有的;相反,他们可能是在表达集体性的判断,其中包括集体性的意愿和深思熟虑的反思。这种判断是公民及其代表通过审议得出的。而乔恩?埃尔斯特在分析如何使政治行为区别于市场行为的基础上指出,协商民主要求公民超越“市场”的私利而诉诸“论坛”的公共利益。根据埃尔斯特的解读,政治争论中的参与具有一种内在的趋势,即在参与者中间形成考虑公共利益的开放心态。
其次,在协商民主理论者看来:自由主义民主强调公民作为私人而存在和行动的“私人自主”价值,国家只是作为保障私人自主的工具而存在。这种国家和私人组成的市民社会之间二元对立的关系意味着:在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利益多元和价值多元的趋势下,原子化的个体只有通过一定投票选举的民主政治过程将其利益诉求输入政治国家,在这一过程中私人的利益相互博弈,而最后政治国家对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进行汇聚整理,将其差异性聚合为统一的政治行动,再以政策的形式反馈到市民社会。这一过程可能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这种民主理论将其理论预设建立在“社会权力在有关的社会利益群体之间或多或少是平等分配”的假设基础上,从而将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相接通,一旦市民社会中的社会权力分布不再平均化,那么政治决策将不可避免地倾向于掌握优势社会权力的一部分人。二是当人们发现自己的利益表达方式只剩下手中的一张选票,政党竞争和民主选举的过程逐渐演变成一场争夺选票的政治选秀,议会民主只是几个大型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和轮流坐庄,民主政治对他们来说将会变得越来越乏味和空洞,他们的政治参与热情会逐渐降低,于是“主流政党不得不担心表现为抗议性选票和不参加投票的公众对合法化的取消”。这就是哈贝马斯所指出的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之上的多元主义民主理论所面临的“合法化匮乏”的困境,而这恰恰是自由民主将投票作为利益表达和利益输入唯一方式的局限所在。尽管投票在原则上能产生确定的结果,而且作为解决争议的程序手段,争议相对较少。但一方面,“不管怎样组织,代议制民主制度国家指的是远离选民的团体统治,而且往往受到政党政治的琐事所支配。”利益集团对政治过程的支配和操纵使普通选民对政治决策的影响力大大降低,民主政治成为少数人的“游戏”;另一方面,将投票、选举作为公民参与政治的唯一途径,显然将民主政治局限于政治系统内部而忽视了公共领域所蕴含的巨大的民主潜能。在哈贝马斯看来,当前的民主实践不顾一切地强调周期性的选举和投票,只不过表明了它所具有的“形式上的”特征,而民主的本质在于公民的广泛而真实的政治参与,这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真正标准。自由民主制尽管保障了选举的过程,但它并不鼓励鼓励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往往被排除在政治讨论和决策之外,俨然成为一个旁观者。所以哈贝马斯力图将两种主导性民主概念——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最好特征结合起来,他所设想的民主是:“个人的权威转化为民主的话语:所有成年公民在形成一种政治公共舆论的条件下,通过自身意志的深思熟虑的表达,以及对这种意志的实现实行有效的监督,将社会生活的发展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
(三)协商民主的一般实践模式
现实中多种多样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根据协商民主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呈现出的不同特点,可以把协商民主划分为:古典协商民主、共和主义协商民主、代议制协商民主和现代协商民主;根据重建协商理论的规范性要求是伦理目标导向还是人际间的协商过程,可以把协商民主划分为预先承诺型和对话程序性协商民主;根据协商民主的适用领域之不同,可以划分为微观协商民主与宏观协商民主。
哈贝马斯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一书中他曾经阐述了一种双轨的商议性政治模式,包括议会的商谈和民间的商谈。其中前者是意志形成的过程,具有决策功能,而后者是意见形成的过程,即在政治公共领域形成一种公共舆论,其作用仅仅是讨论而已。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是建立在其交往行为理论基础之上的,所以他在阐述这两种模式的关系时指出,唯有扎根于政治公共领域并且形成于议会团体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民意,从而可以成为一种对行政权力具有构成作用的交往权力。澳大利亚学者卡罗琳?亨德里克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微观模式和宏观模式的划分。微观协商民主的目标是为公共机构的协商提供理想的模式,所以其强调理想的协商程序,协商参与者支持一系列程序规范,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倾听、响应并接纳他人的观点并忠于交流理性与公正的价值,这种微观模式主要适用于立法机关和协商论坛。宏观的协商民主主要是在政治公共领域展开,这是一个非正式的社会空间,是一个关于内容、观点和意见的交往网络,其中,话语相互之间可以自由交流,而交流是无拘无束的、自发的、不受限制的,其作用在于形成公共舆论,并将其传达到建制性的决策机构如议会。
二、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对接与实践
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言,一个词的确切意义只有在具体的语境里才能呈现出来,所以笔者在上文介绍协商民主的一般理论基础之上将进一步阐释中国语境下的协商民主。遵循前文从理论基础到实践模式的分析思路,笔者认为在中国语境下讨论协商民主主要包括三个问题:首先,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于西方的民主理论,所以中国语境下的协商民主首先是对协商民主理论契合于中国社会的可能性分析;其次,中国语境下的协商民主不仅立基于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引进,而同时应该关注中国已有的协商民主形式的理论渊源问题。中国虽然没有发展出类似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但却有着丰富的协商传统与资源,正如林尚立所言:“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条件,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基本的政治理念,共同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选择必须以协商为价值偏向。”在中国民主革命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的重要创造性成果。虽然有观点指出此“协商”非彼“协商”,着重强调政治协商区别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笔者认为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确实与西方协商民主有着较大差异,但如果片面强调两者的不同,可能会产生无视中国已有的协商民主形式,主张用西方民主的摹本建构中国协商实践的观点。所以基于中国语境下协商民主的视角,我们更应该关注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异曲同工之处,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中国政治协商理论及其与协商民主理论对接的问题。最后,中国语境下的协商民主不仅是协商民主的理论论证问题,更主要的是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模式及其类型划分问题,这也是本文将重点阐述的问题。
(一)协商民主理论契合于中国社会之可能
虽然无论从理论背景还是制度设计来看,协商民主都是一个源于西方的概念,协商民主理论在西方国家的复兴也是基于人们对传统自由民主体制之下种种问题和弊病的反思。但作为完善和超越自由民主体制的一种民主模式,协商民主反映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一般发展路径和规律,体现了人们对民主理想与制度的热切渴望和追求。正如有学者指出,20世纪民主理论的发展,根本动因则在民主价值与民主事实,民主理想与民主现实之间的张力,以及这种张力对于思想和实践的反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至到人类进入到新的21世纪,对民主的规范性思考,以及对理性,参与和公民自治的重视,重新点燃了人类追求民主理想的梦想。
自“五四运动”树立起民主和科学两面旗帜以来,民主政治一直是中国人民追求的理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2007年3月16日,温家宝总理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回答法国世界时报记者提问时说:“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这是近几十年来,中国国家领导人首次以明确的态度承认民主的普适性意蕴。这意味着,虽然各国民主政治建设不可能采取完全相同的模式和路径,但却应当尊重民主发展的一般规律,并充分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和宝贵经验。所以,协商民主理论对现阶段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同样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协商民主毕竟是西方的舶来品,其与中国本土政治现实的成功对接依赖于对这一理论在中国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现代社会的时代语境是协商民主在中国运用的宏观背景。自五四运动以来,现代化就成为中国追求的目标。著名汉学家费正清教授曾经指出:“现代化不能孤立地进行……现代化总是使一切国家达成许多共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虽然主要是针对现代欧美国家所面临的种种社会问题而提出的政治谋划,但这一理论的探讨又不仅仅是局限于这些国家的狭窄范围,而是扩展到现代社会本身,协商民主理论对现代化种种问题给予了充分的体认。这种时代关怀本身就意味着协商民主理论对步入现代社会的中国具有借鉴意义,契合了中国的时代语境。
其次,多元主义的社会现实是协商民主在中国运用的社会基础。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早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前就已经预见了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利益多元化和价值多元化。对于多元主义的含义有多种理解,约翰?凯克斯认为多元主义是四个命题构成:(1)实现美好生活所必须的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2)这些价值是彼此冲突的,实现某系价值就会排斥其它价值;(3)价值冲突的解决缺乏权威标准,标准是多元的;(4)但是,价值冲突仍然存在合理的解决路径。多元主义的社会现实意味着人们的利益诉求、生活方式、道德观念、文化等方面存在普遍而深刻的冲突和分歧。用休谟的话说:许多当前的分歧不仅仅是利益冲突,而是原则冲突。对于特别严重的原则冲突,是无法通过法庭来解决的。美国学者乔舒亚?科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理多元主义问题——人们在选择与自决、幸福与福利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等方面存在持续的差异,在思考与实际生活相关的美德以及个人和政治参与的意义方面也存在广泛的争执,而且对于这些观点的宗教和哲学背景也存在深刻的分歧,这就产生了合理多元主义问题。人们的价值观截然不同,互不相容,但每一种都是合理的。普遍存在的冲突引发了所谓的“自由主义困境”。在罗尔斯看来,“公开利用理性”——即追求一种“共同的善”,是解决这些冲突和困境的恰当方式。罗尔斯的观点在多元主义的背景下进一步揭示了协商与“共同的善”之间的联系——即公民的协商是以共同的善为依归。这就意味着每个公民应该“放弃纯粹真理”,并且将个人建议建立在普遍接受的“朴素真理”基础之上。政治联合应该建立在共享政治价值——提供“希望所有人都合理地认同的公共理性”——的基础之上。多元主义问题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复兴的社会背景之一。中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社会变迁也使中国社会逐渐出现了多元主义的特征,改革开放作为一个体制改革和社会变迁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催生多元化的过程。改革开放打破了过去“铁板一块”的局面,促进了利益的分化,新的、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不断涌现,利益分化进一步带来社会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的多元化,随着社会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等不断增强,新的社会组织和群体逐渐形成,社会分层日趋明显。多元主义的社会现实意味着多元利益主体只有诉诸公共理性才能达至利益的充分协调与实现。在康德看来,公共理性显然是“扩大的思维能力”的表现,它允许批判的、公正的协商和根据“其他观点”的判断。所以在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建构充分的协商对话机制,通过多方参与的平等的讨论协商最大程度地在多元化的背景下以所有人都接受的方式解决康德所谓的“对立主张的困惑”的困境。
中国传统文化中“和”的思想是协商民主在中国适用的文化基础。“和”的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中国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中国历史上有许多关于“和”的思想的阐述。孔子强调“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其中“和”的精神就是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互相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孟子提出了“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强调了人与人之间和谐的重要性。费孝通先生曾在《“美美与共”和人类文明》一文中对“和”的思想有如下概括,“中国的儒、道思想中都含‘和’。‘和’的精神,是一种承认,一种尊重,一种感恩,一种圆融。‘和’的基础,是和而不同,互相包容,求同存异,共生共长。‘和’的途径,是以对话求理解,和睦相处;以共识求团结,和衷共济;以包容求和谐,和谐发展。‘和’的佳境,是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这种传统文化中“和”的思想体现在政治领域就是和为贵,即不同力量之间应该积极寻求共同的观点和利益点,从而达到某种求同存异,和平共处的局面,这与协商民主多元、包容、追求共识的价值诉求相契合。所以,中国传统文化中“和”的思想对多样性和多元文化的肯定以及对多元共存和发展的强调,与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具有一定的契合性。这种文化基础为协商政治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
(二)政治协商理论与协商民主理论的对接
自Joseph M Bessetle1980年首次首次使用协商民主一词后,近几十年来,协商民主已然成为西方政治学界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而近些年来,协商民主也逐渐引起了中国学者的关注。在国内研究协商民主的热潮当中,许多学者自然而然地将这一理论与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加以联系进行比较,并产生两种主要的倾向观点:一种观点直接将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等同起来,甚至认为协商民主在西方只是出于理论论证和空想阶段,而中国的协商民主历经几十年发展,制度化程度远高于西方;另一种观点认为,首先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译为协商民主就容易让人有先入为主之见,使人联想到中国特有的政治协商制度。当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位置如此暧昧的情况下,这一译法不仅会产生误导而且会极大地削弱审议民主理论本身具有的启发价值。该观点进一步指出,如果据此将我们实现了几十年的政治协商制度误认为就是审议民主制度,那我们哪里还需要引进审议民主理论?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前者将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机械等同,忽视了协商民主丰富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形式,进而回避了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学习和借鉴;另一种观点基于协商民主理论的西方语境而否认其与政治协商的联系,阻却了两者对话的可能,这显然与协商民主理论本身具有的包容性、多元性不相符。而且这一观点也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将政治协商制度“误认为”就是协商民主制度是否必然会阻却我们引入协商民主理论?如果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中西方协商民主原本是各自发展,只是最近才建立起联系,如果我们只是将政治协商视为协商民主的一种模式并以此作为中国发展协商民主的既有制度资源,如果我们的视角是基于丰富和完善中国政治协商制度而借鉴和吸收协商民主的一些理念和形式,那么这一观点的结论显然不能成立。更重要的是,上述两种观点都是直接以协商民主理论对应于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理论与制度实践本来就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更何况是以西方的理论看待中国的实践。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是在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制度安排,其理论基础是以统一战线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协商理论。以往对这一制度的研究主要是立基于中国国情,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但随着协商民主理论引入中国并成为一个中国语境下的概念,一方面为了借鉴这一理论的“合理内核”,深化和推进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研究,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简单的以协商民主理论直接审视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而得出片面结论,笔者以为有必要论证协商民主理论与政治协商理论的对接问题,在为两者寻找对话基础的同时也为中国接纳协商民主理论构建一个理论平台。
政治协商作为中国“政治生活领域内主体政治力量与次主体政治力量之间的合作、协商与联合”,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统一战线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统一战线是不同阶级、阶层、政党、集团直至民族、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而组成的政治联盟。在笔者看来,统一战线理论至少在三个方面可以与协商民主理论对接。首先,两者的逻辑前提有相似之处。统一战线理论认为组成统一战线的各种政治力量的经济基础以及政治倾向存在复杂性和差异性,统一战线是在多元性的基础上寻求统一性;而多元性同样也是协商民主理论的逻辑前提和社会基础。协商民主正是在社会分化加剧和社会分歧冲突逐渐扩大的基础上,强调社会多元主体通过平等、理性、自由的协商做出决策。其次,两者的价值取向有相似之处。统一战线理论强调各种政治力量的联合、联盟与合作。当然,统一战线的合作有其特定含义,主要是指各种政治力量为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而在政治上采取的联合行动。这种联合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策略,但这种策略本身蕴含了一种合作与追求共识的哲学思想和价值理念,即以合作代替对抗,以共识代替分歧,在广泛吸纳包容不同观点主张的基础上,求同存异,达成共识;而在协商民主理论中,共识是协商希望达致的目标和结果,是政治过程参与者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对所讨论问题表现出的一致性。科恩将达成共识看成是协商民主的一个关键特征而博曼也认为协商民主的理想并不要求所有公民出于相同理由而同意,它只要求在相同的公共协商过程中,公民能够持续合作与妥协。最后,两者在方法论上有相似之处。统一战线的方法重在说理,即各种政治力量在合作协商过程中要以理服人,而不是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通过交流、对话最终达成理性共识;而协商民主理论也强调协商过程应该是理性的沟通、讨论、交流而不是采取操纵、欺骗等策略性行为,人们参与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提出自己的理由,并对他人的理由进行回应,或要求他们的代表这么做,其目的当然是为了证明他们必须共同生活其中的各项原则和具体决策。这种讲理的要求不仅意味着提出的决策要有理由,而且要体现相互尊重的价值。
(三)协商民主的中国实践
政治民主必须从制度实践中寻求支撑才能从理想转化为现实。所以,对协商民主来说,只有在实践中建构一整套制度和运行机制,协商民主才能得以进行。而且,人们对协商民主理论批评最多的也许就是它的乌托邦色彩。伊恩?奥佛林指出:“据一些协商民主的批评者所指出的,它很难理解协商规范和标准如何在现实中运行,例如,设计宪政制度,建立政治结构和机制,或者制定公共政策。这些担忧是可以理解的。首先由于很难理解在较大群体中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协商,这种基于公共理性和讨论的集体决策好像很不现实。”当然,政治哲学所关注的“应然”问题与政治科学所关注的“实然”问题之间的区别说明了理论和实践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差距,但这同时也提醒我们对协商民主的研究应该超越单纯的理论论证。所以,在中国语境下分析协商民主,我们应该关注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模式问题及其类型划分问题。
如今,协商民主实践在世界各地已经非常广泛,形式丰富多样。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约翰?德雷泽克教授认为协商民主可能发生在三个层面的不同领域:国家制度、普通公民或政治鼓吹者发起的协商论坛以及公共领域。每个场所的实践都可以构建一个协商民主,对每个场所而言到底何种制度与实践是最佳选择并不存在一个准确或普适性的处方。根据前述协商民主实践的一般分类标准,国家制度层面的协商民主属于一种微观模式的协商民主,而在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则属于一种宏观模式的协商民主。
在我国,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在政治实践中,从基层社会生活领域到国家制度层面都存在着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其中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等社会各界所进行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符合微观模式所强调的属于国家制度层面的、较高层次的、具有较为固定的平台载体、较为正式的形式和规范的程序等特点,因而是一种微观模式的协商民主。其根据在于:(1)政治协商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以及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环节,是一种国家制度层面的协商;(2)政治协商主要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载体,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从而使政治协商具有了固定的组织平台;(3)政治协商主要通过人民政治会议的各种会议制度进行,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等,从而使政治协商具有了正式的协商形式;(4)作为政治协商主体的政协委员大都是社会各界和各领域的知名人士和社会精英,从而使政治协商具有了较高的层次;(5)政治协商遵循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规则,包括协商议题的规划,协商之前的准备,协商的进行以及协商后的实施反馈,从而使政治协商具有程序化的特点。
除政治协商以外,近几年来在中国基层兴起了许多新的协商民主实践模式,主要有民主议事会、民主恳谈会,社区协商论坛等,虽然这些协商民主模式名称各异、形式多样,但都属于国家制度层面以外,广泛存在于公共领域中的协商实践模式,是由普通公民参加的,围绕公共议题,通过面对面平等对话交流,最终达成共识的协商民主实践模式,具有广泛性、参与性、包容性、平等性、经常性等特点,因而属于协商民主的宏观实践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