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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理论自信

发布时间: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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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十多年来,协商民主成为中国理论界和社会研究讨论的一个热点。“协商民主”概念是源自西方的“Deliberative Democracy”(审议民主或协商民主),还是由中国自己创造的?中国发展协商民主是否需要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相通、相符合?社会上对上述关键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强调协商民主是中国“特有”。为此,我们要进一步认清协商民主的中国属性和优越性。这对于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原创”而不是“引进”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在20世纪后期兴起的。1980年,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使用“协商民主”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后期,更多西方学者关注、研究协商民主理论,西方学术界兴起了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热潮。2001年,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在中国作题为“协商民主的三种规范”的演讲,中国学术界开始接触并了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国内不少学者开始研究西方协商民主。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协商民主理论逐渐成为中国学术研究热点问题,每年都有众多协商民主研究文献出版。

  在这些文献中,不少人把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当成“正宗的”民主理论,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来看待、研究中国的政治协商、民主恳谈会等实践。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我们也不能否认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制度安排中同样包含了一些协商民主所追求的理想因素”;有的认为“在现阶段的中国,引入和倡导协商民主,将可避免动员型被动式政治参与的弊端”;有人讨论“协商民主是否适用于中国”的问题,似乎认为中国还没有协商民主;有的学者努力找寻中国政治协商及听证会、恳谈会等各种协商形式中符合西方协商民主的因素,大有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为中国协商民主寻找依据的意味。这些观点和做法作为学术研究都是正常的,但是反映出有些人对中国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不自信。

  的确,民主这个概念是舶来品。“德先生”是五四运动的两面旗帜之一。经过五四运动,民主思想在中国广泛传播。此后一代代的中国人不停探索、追求、奋斗,经历了种种艰难曲折,创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旗帜的指引下,中国的民主事业按照自己的轨迹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方式、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其理论来源和实践不是引进而是原创。

  从语义上讲,我国的协商民主并不等于西方的“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国内学术界对于“Deliberative Democracy”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统一的译名。有些学者把它译为“审议民主”、“审议式民主”、“审议性民主”,也有人把它译为“商议民主”、“商议性民主”、“商议民主制”、“协商民主”、“慎议民主”、“商谈民主”、“审慎的民主”、“慎辩熟虑的民主”等。国内学者把“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为“协商民主”是因为“政治协商”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同时与“Deliberative Democracy”有某些相同之处。可以说,我国业已存在的“政治协商”直接影响了“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汉译方式。我国协商民主强调的“协商”有别于西方强调的“审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经过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因此,不要因为上述对西方“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中国化翻译而形成理论认识上的误解。

  从含义上讲,我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明显有别。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有很多流派,对协商民主的定义各不相同,没有形成普遍认同的定义。西方协商民主的概念主要有如下三种含义:第一,作为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毕塞特认为,协商民主就是体现为美国建国者设计的代议民主体制。美国政府体制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建立的既尊重多数又保护少数的政府。在此基础之上,梅维?库克则突出了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过程,“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科恩也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共同体。第二,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戴维?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协商民主要求容纳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实现参与的实质性政治平等以及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的平等;自由、公开的信息交流,以及赋予理解问题和其他观点的充分理由。第三,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文化的多元化。多元文化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主张通过对话实现共识,明确责任,进而做出得到普遍认同的决策。

  同西方协商民主相比,我国的协商民主具有原创的理论来源和较长的实践过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含义。在较长一段时间中,我国协商民主人民政协为主渠道,以多党合作中的政治协商为主要形式。我国协商民主的直接理论来源是人民政协理论。我国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和发展脉络是很清楚的。周恩来最早提出协商民主的思想。1949年6月16日,他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凡是重大的议案不只是在会场提出,事先就应提出来或在各单位讨论。新民主的特点就在此。因此不是只重形式,只重多数与少数。凡是重大的议案提出来总是事先有协商的,协商这两个字非常好,就包括这个新民主的精神。”这里把协商与民主联系起来,明确提出协商涉及民主的精神。他同时指出,协商有力互补了“多数与少数”的投票(选举)方式。他说:“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的特点之一,就是会前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使人家都对要讨论决定的东西事先有个认识和了解,然后再拿到会议上去讨论决定,达成共同的协议。”可以说,这是我国关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相互关系最早的论述。

  此后,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强调人民政协是发扬民主的重要渠道。1979年,邓小平指出:“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1990年,江泽民在《努力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中指出: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多党派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政治协商,对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汇集了社会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党外代表人士,历来是我国发扬民主、联系各界党外人士的重要渠道。

  江泽民首次明确提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1991年3月,他在七届全国人大和政协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段话表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体是“人民内部各方面”,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协商民主的内容是“共同性问题”,涵盖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运作方式是“充分协商”,目标是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江泽民同时强调两种民主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比西方民主优越。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就以党中央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形式之一。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提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这是官方文件第一次使用“协商民主”的概念。

  由上可见,我国的协商民主理论是以人民民主理论为基础,从党的统一战线思想中关于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政策和理论中提炼和发展而来的。中国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虽然有一些相同之处,但是它们的基本性质、基本含义都有本质区别,理论来源和实践状况完全不同。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增强了我国民主的优越性

  选举民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需要协商民主的修补和矫正。西方协商理论是是针对代议民主的困境和缺陷而提出的弥补主张,力图对当代资本主义民主模式进行修补。然而,西方国家的协商民主并无基本政治制度设计与之配套,没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以协商为基本职能的组织体系。在中国,协商民主具有广泛实行的制度基础,并与选举民主并存并行,展现除了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内在统一和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的主要载体。当然,在人民代表大会中也有协商民主,同样在人民政协中也有选举民主。

  中国共产党人很早就认识到“只重多数与少数”的选举民主存在缺陷,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过程中就注意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典型。从1949年6月16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始,到同年9月30日为止,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对新政权的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进行过反复、充分地协商讨论,并达成共识。大会通过投票,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同时选举出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会议还选出了由180人组成的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可见,党的领导人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从顶层设计上要求坚持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长期并行。1949年9月,周恩来在《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中说:“等到将来根据全国革命形势的发展和土地改革的情况及人民进步的程度,才可能把普选由个别地方逐渐推广到全国,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那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才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是它仍将以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而存在,国家大政方针,仍要经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地方委员会的情形也是如此。”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12月,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已经结束。但是人民政协根据事前预设,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对此,毛泽东强调:“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后,有些人认为政协的作用不大了,政协是否还需要成了问题。现在证明是需要的。政协全国委员会五百五十九人当中,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百四十人,只占总数的四分之一,还有四分之三不是人大代表,可见通过政协容纳许多人来商量事情很需要。虽然全国和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各方面都容纳了许多人,但是还需要政协全国委员会和政协地方委员会。”

  我国以“两会制”为代表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政治体制具有独特的优越性。政协委员主要按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为单位产生,人大代表主要按区域构成的选区或选举单位产生。前者有利于从“条条”的角度表达民意,后者则有利于从“块块”的角度表达民意。选举民主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总是有多数与少数之分,取多而舍少,难以全面,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照顾。协商民主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协商民主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政治基础,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协商民主的主体涵盖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因此,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相互结合、相互配合,反映了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要求,而不迎合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更关注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凝聚人民智慧和力量。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断彰显中国特征

  中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存在着丰富的协商民主形式。20世纪80—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已经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呈现出广泛、多层、制度化特点。国家层面的协商民主形式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党际协商,主要通过小型谈心会、民主协商会、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等形式进行;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决策协商,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协商和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对话;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等。基层的协商民主形式主要有:恳谈会、听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民主协商。最典型的是浙江温岭市创建的“民主恳谈会”制度。温岭民主恳谈会由“干部与群众的对话”这一农村思想工作载体雏形发展而来,逐步转向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核心的乡镇基层政府治理模式。

  在总结我国这些协商民主实践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论断,明确了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划清了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并对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进一步丰富了协商民主的内涵;明确提出协商民主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把开展协商的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强调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还要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该决定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该决定还提出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等一系列有关协商民主的新理论和新举措。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协商民主的阐述,反映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创新水平,进一步发展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显示了高度的理论自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观点,为中国协商民主的更加广泛、深入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强调了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协商民主具有原创性。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是协商民主极其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协商民主与党的群众路线具有内在契合性:协商民主价值取向是“一切为了群众”;协商民主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就是强调“一切依靠群众”;协商民主的实践过程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协商民主能够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能够让人民群众中各种不同意见和诉求在协商、对话中得到反映,有利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培养人民群众的民主精神和主人翁意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同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一同列入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并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个层面为发展基层民主指明了方向。决定提出:“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这些政策和举措贯穿着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思想。如果说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的协商更多体现精英协商民主的话,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则是一种协调人民群众相互之间、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关系的重要政治程序和途径,体现的是人民群众的广泛政治参与,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有效形式。

  协商民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正如贾庆林所说的:“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又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政治文化传统;既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又肯定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地位;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发挥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作用。”

  总之,中国沿着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前进,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也沿着自己的轨迹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无需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来论证自身的合法性和正统性,更没必要以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去印证西方协商民主的普世性。

  作者简介:段援埃(1956—),男,汉族,四川岳池人,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主要从事统战理论研究。

作者:段援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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