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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综述及其推进空间

发布时间: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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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作为应对多元社会的挑战和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而在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民主理论和实践形式。它强调合法的立法和决策必须源自公民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公共协商。协商民主理论引入我国后,迅速引起广泛关注。国内的研究者一方面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基层民主协商等为研究样本,充分挖掘中国形态的协商民主;另一方面在中西协商民主对比、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的契合度等方面展开论争。经过多年讨论和实践,我国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认识不断加深。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带动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热潮的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学术界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本文将对这些研究进行综述,以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重点、研究局限、拓展空间等问题。

  一、现有研究成果

  (一)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涵的研究

  如何解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及其与西方语境下协商民主的区别,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的起点。有的主张赋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本土化、民族化、中国化的内涵,认为它是在党的领导下,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 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 作出决策或决定,以实现整体的发展。刘学军在表述这一含义时,增加了协商民主的渠道,即“中国人民内部各方面(现实社会中表现为社会各利益关系群体),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平等、广泛协商的规则和程序等的总称”。

  有的研究者通过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对比来界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俞可平认为:“思考中国的协商民主,一定要放到整个中国宏观的政治发展背景中来考虑,要把协商民主当作中国特色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他认为,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政治发展背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其根本特点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这一宏观政治环境决定了中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截然不同。首先,在中国,协商民主是由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整个政治框架的前提性条件。在西方国家,协商民主是在多党竞争的政治框架中发生作用。其次,就中国政治目前的发展阶段来说,协商民主显然比竞争性的选举民主更受到执政党的重视,也更容易在社会中得以推广。而在西方国家,竞争性的选举民主比协商民主更受重视。再次,中国协商民主的重点有两个——党与非党之间,即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和非党人士之间的协商对话;基层政治中政府与民众的协商。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容构成,也是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涵的重点。陈惠丰就从三个层面来界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施政党制度的、统一战线范围的协商民主,实施政治协商制度的、在政协系统开展的协商民主,更广泛社会领域、特别是基层开展的民主协商。而黄国华认为,党的十三大、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正式理论概括的演绎过程,客观显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要由两大协商民主制度构成:政治协商制度和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这两大制度的内涵反映并构成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理论内涵。

  (二)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相关问题的研究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后,学者们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研究,集中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优势与意义、历史与现状、不足与完善等方面。

  1.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优势与意义。在优势方面,多数学者认同人民政协的结构、机制优势。李君如认为,结构上,由界别组成的人民政协,成员之间地位平等;机制上,通过会议(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等)、大会发言、提案、考察和调研等形式,政协委员能够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这样,无论是决策前还是决策后,政协委员都能平等地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自由地表达意见,从而在理性的商讨中做出各方都能接受的意见。陈家刚也认为,人民政协的政治定位、组织和智力优势、完善的制度构建以及开展协商对话、反映社情民意的活动,为人民政协实践协商民主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意义方面,研究者集中论述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促进党和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有的研究者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丰富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形式,使原来的“四大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民主参与形式)发展为“五大民主”,“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而使权力的流程更加完整,即‘授权→协商→决策→执行→监督’”。此外,还有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的提出,体现了执政党对求合作、达共识的政治价值的追求。

  2.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历史的研究。协商民主理论虽由西方传入我国,但多数研究者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要早于西方。李君如认为,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创造,在长期的民主革命实践中,我们党在统一战线中、以及在新中国成立时实行的就是协商民主。陈惠丰也认为,虽然明确提出协商民主概念比较晚,但是协商民主的论述及其实践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的人民政协成立期间甚至还要以前。郑万通则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作为协商民主这种新型的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标志。

  3.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约因素的分析。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问题,是多数研究者关注的重点。陈家刚认为,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面临巨大的挑战。开展协商的随意性比较大、不少委员抱有“不越位”、“少争权”的“好人”思想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推进。孙津在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归纳为民主的协商类型和协商行为的民主性两个层次后, 认为协商民主创制的难点和问题,在于如何规范协商过程的公开或透明,而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与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间存在一种特定的政治关系,它们功能交叉、相互衍生,操作中很容易出现各种不一致或不协调、甚至矛盾。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法律地位的缺失也是限制因素之一。叶明认为,协商民主以及政协发挥作用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现有一些制度过于原则笼统,缺乏整体设计,而且约束力不强,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李红梅列举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挑战,如界别组织的代表性、信息的透明度等有待进一步提高,人民政协的工作制度和回应机制有待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需要加强等。

  4.关于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研究。学者们首先主张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李君如认为,应该从制度上确保政协委员充分发表意见,以提高其建言献策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推进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民主监督,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决策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拓宽政协委员与群众直接联系的通道,以充分反映民意。何立峰认为,应不断完善调查研究机制、决策之前的协商机制、决策执行中的民主监督机制、决策完成后的总结检查机制等;同时不断探索改进四个方面的工作方法,即调查研究的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开展协商的方法、监督检查的方法。周淑真主张提高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水平,鼓励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提出建议和意见,逐步推进人民政协在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行动方面的监督工作,实现问责和问政,拓宽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的直接沟通渠道,设立委员工作机制和联系制度等。

  其次,有的研究者从坚持党的领导角度研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完善。张立群认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需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坚持党对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把握。要按照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支持群众就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自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协商讨论,以达成共识。包心鉴认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重要渠道的作用,需要处理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与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系。这就要求把政治协商纳入党的决策程序和党的建设中,就国家、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通过人民政协这一重要渠道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广泛民主协商。也有学者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前提是党的领导,但接下来的关键“是把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与有效性、民主与民生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

  再次,有的研究者主张从协商成果的落实方面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刘学军认为:“人民政协协商结果的办理,如果没有明确的相应机构和部门对应落实,就很可能成为公文履行式的批阅办理。”因此,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离不开通畅的衔接路径和合理的程序安排,包括协商信息共享、协商议题的协商议定、协商的组织保障、协商会议及时有效、协商成果的报送和办理等。基于同样的出发点,张千帆认为,需要对协商民主在程序上、制度上进行合理和科学设计,让协商民主的结果有一定的约束力,这也有助于协调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之间的关系。

  (三)关于增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效性的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其中,“广泛”是指协商民主横向的覆盖范围,“多层”是指协商民主纵向的布局层级。“广泛”与“多层”相结合,就是在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都要建立和拓宽协商民主的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发展完善这样一个纵向衔接、横向联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需要具体研究不同形式、不同层面协商制度间的衔接,以及不同协商主体在行使协商职能过程中的衔接问题。

  首先,有的研究者认为,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归根结底是要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程序化的协商民主制度,即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这需要深入研究不同协商制度间的衔接问题,以减少制度间的摩擦。陈惠丰认为,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增进民主协商实效性,就要研究政协内部各制度之间、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与其他形式的协商制度特别是党委和国家机关相关制度之间的贯通和衔接。2012年12月14—15日,在世界与中国研究所、共识网、浙江温岭市民主恳谈办公室联合主办的“协商民主及其在中国的实践”主题研讨会上,浦兴祖从协商成果转化、落实的角度,提出了让政协的协商、社会的协商和人大的权力运作结合起来的建议。他认为,让协商民主发挥实效,就要减少制度间的摩擦,增加制度间的对接,即要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社会协商与人大民主相对接。只有这样,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社会基层协商所形成的共识才能真正地进入决策领域。

  其次,有研究者认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制度的对接与互动,是制度衔接问题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陈家刚认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辅相成,前者是解决权力授受关系的,后者则能够使民主更有效、更真实。没有选举民主的制约,协商有可能被操控、利用;缺少了协商,决策有陷入少数人决定的危险,这时公共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同时,协商之后的共识,也需要借助投票以完成立法和决策。所以,“推进协商民主,不是要简单地排斥选举民主,而是要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包心鉴也认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只有相互补充、有机结合,才能有效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最后,还有研究者认为,不同协商主体在职能方面的衔接问题也是增强协商实效性的关键。郑万通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涵盖全国、地方、基层等不同层次,也存在与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政协组织等领域中,因此,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就需要对上述不同层次和领域的协商民主主体、协商形式、协商内容、协商成果的运用等加以规范,尤其是要进一步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与党委、人大、政府办文、办事规则协调衔接起来,切实把政协协商成果纳入决策程序,提高政协协商的实效性。

  二、现有研究的局限性

  首先,从目前的研究重点来看,多数研究集中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方面,相对较少涉及其他层面、渠道协商民主研究。党的十八报告在提出把人民政协作为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同时,列举了政权机关、党派团体等渠道,还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意味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存在于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人民政协等领域,还有中央、地方、基层等层次之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将因存在这些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协商民主而广泛、多样。总之,要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看作是一个广泛、多层的制度体系,而不仅仅局限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

  其次,增强协商民主实效性研究主要局限于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这一静态角度,而没有充分认识到,真正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效性,还需要从动态的角度,研究人大与政协的衔接机制(尤其是职能方面,例如立法协商、重大决策协商以及政协民主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的互补等),保障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落实。

  再次,由于研究方法上的局限,学界更多是把人大和政协作为独立因素进行研究,从而忽视了这一重要事实——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实际上与人大一同参与了政府过程中的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施行、政策监督等环节,日益形成了一种共同发挥作用的机制。现有研究比较缺乏关注人大政协互动机制,忽略了增强协商民主实效性的重要方面。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的推进空间

  一是要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特点。不仅要研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还要研究存在于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等领域中的协商民主,还要深入研究存在于中央、地方、基层等不同层次的协商民主形态。要从动态角度认识这些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协商民主,并将它们建构成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

  二是在增强协商民主实效性方面,首先需要研究人大和政协在某些职能上的衔接问题。如果把协商会结束视为协商的结束,就不可能有协商的实效性。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只能通过影响权力机关的决策体现出来。因此,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增强协商民主实效性,需要从政府过程这一动态角度,研究二者的衔接机制。要研究把人民政协的三项职能贯穿于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决策制定、政策施行等环节,并且在每一个环节中都与人大的相关职能紧密相联。做好这四个环节中政协与人大职能的衔接,能够有效保证协商民主的实效性。其次,要从不同制度对接的角度研究增强协商民主实效性。尤其是在新形势下,需要认真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如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配套,减少制度之间的摩擦。

  三是深入研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问题。要研究如何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总体布局。要进一步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制度。要认真研究关于人民政协的政策文件与宪法法律的有效衔接。

  四是进一步研究协商民主的具体制度和方法。要研究把协商民主与党的群众路线结合起来,切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要注重研究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将沿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发展路径,深入到国家、社会的各领域、各层次中,组成一个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成为中国人民的一种民主政治生活方式,成为中国政治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形式。

  

  作者简介:王丛伟(1988—),男,安徽阜阳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政治学理论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协商民主理论研究。
作者:王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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