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路径初探
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完善和实践创新将产生深远影响。当前,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各种争论依然存在,理论及认识歧见将不可避免地对政治认同和政治实践形成影响。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推进路径,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溯源
就概念提出和理论发展而论,协商民主在西方提出并深化是不争的事实。自约瑟夫?毕塞特于1980年提出协商民主概念以来,协商民主的内涵一直存在多重架构,形成了三个主要流派,并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协商民主制度化趋向不断加强,研究队伍不断扩容。协商民主实践正在深入各层次、多领域,从基层社区到国际组织,从国事政事到社情民事,从经济、政治合作到环境保护、多元文化。在当前,谈民主必谈协商,不谈民主也可能谈协商,有学者甚至称协商民主“现已主导了有关民主的理论讨论”[1]。
就实践开展和制度建设而言,协商民主在中国有生动的形式和完备的架构。几十年来,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开创到推进,继而获得提升和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生着从自发向自觉、从基本制度规范向体制化和程序化规范的重大转变[2]。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贯穿于革命、建设和改革全过程,大致经历了实践探索、形式确认和制度完善三个阶段。协商建国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婚姻法》等重要法律制定和过渡时期总路线形成,都是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三三制”政权和政治协商会议都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协商民主逐渐由党规走向国法,内涵不断丰富,制度不断完善。1992年,中共十四大把“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党章,次年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1991年,江泽民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有两种形式:“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6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协商民主予以明确和阐述。2007年发表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确认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中共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将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成为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层面上的一个重要部分”[3]。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鲜明特性
无论是西方的协商民主还是我国的协商民主,都是基于共同的民主理念,必然存在诸多共性。比如:二者都强调协商内容和目标的公共性,均认为协商是偏好整合和共识形成的过程,均认为协商实效的提升有赖于公共理性的增强;二者还都强调参与方式的协商性和公开性,均提倡在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公开透明的协商过程参与政治生活;二者同时都强调协商过程的程序性,均认为参与各方应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序进行商议。这些都是协商民主理论走向实践的必经之路。然而,西方的协商民主和我国的协商民主也存在个显著的个性差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生长、发展和成熟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紧密相结合,独立探索民主道路和建构民主制度的创造性成果”[4],因而具有人民性、政党性和真实性等鲜明特性。
首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人民性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基本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第一价值维度,无论选择哪种民主模式,目的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最终为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想社会奠定基础[5]。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是人民的选择。协商民主以人民主权的实现为旨归,协商的主体是人民或者代表人民利益的组织,协商的内容主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其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党性是由历史积淀和制度架构决定的。承继协商建国、协商治国历史,契合多党合作客观条件和现实需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党政、党际、党团之间重点展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制度架构和重要实践领域。受人口、民族、幅员等因素影响,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代议”、“咨询”型协商成为必要选择。作为聚合一定阶级和阶层政治上最积极代表的政党组织,其作用必然更受重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公共协商的主体是公民及其社团,这种理论倾向导致了政党因素在协商民主论争中的缺席[6]。
再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真实性是由协商民主的实践性和广泛性决定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是经过实践证明、适合中国国情的真实有效的民主形式和民主制度。人民各方面广泛参与的制度架构和实践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真实性。西方协商民主源于对选举民主缺陷的理性反思。虽然近年来西方学者积极推动协商民主理论突破政治哲学范畴,实现理论与实践结合,但由于文化因素、政党关系的差异,无法在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达到我国的高度和深度,更不可能把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阐释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植根于传统文化和政治制度,产生于现代民主政治发展实践,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运行方式和制度形态,具有很强的传承性和实践性。从价值维度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社会主义属性决定其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以发展生产力和实现共同富裕为现实目标。从运行方式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紧扣团结民主主题,遵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原则,通过平等、广泛、多层协商来求同存异,推动共同目标的实现。从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有我国政治制度作保障,又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序参与机制,更有人民政协等组织机构和参与平台。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可定义如下: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长期政治实践开创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形式,是人民内部各方面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平等、广泛协商的活动及其规程的总和。这个定义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源于中国实践,具有中国特色,本质属性是人民民主;协商主体包括人民及代表人民利益的组织在内的各方面;协商内容包括体现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具有局部和个体特征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协商渠道包括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总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是一种民主形式,也是包含协商民主活动、协商民主规程及其蕴含的理论和精神在内的因素总和。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现状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稳步推进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改革进程的稳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出现了“存量”继续完善、“增量”不断丰富的良好态势。
首先,我国“存量”协商民主深入开展,制度规定性不断增强。以通报会、座谈会、谈心会等形式为依托的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党际协商,以人民政协为主要渠道开展的专题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其次,我国“增量”协商民主突破发展,社会领域协商不断充实。社会领域的协商民主主要有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社区议事会、网络民主、三方协商机制等形式。与政治领域的协商民主不同,社会领域的协商民主有其独特之处。这点主要表现为主体的群众性、实践的创新性、内容的丰富性、形式的多样性和参与的直接性。虽然社会领域的协商民主还缺乏长久的历史积淀和有力的制度支撑,其实践仍然处于不稳定状态,表现出非制度化特征,但它在彰显协商民主价值理念和创新协商民主实践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特殊意义。比如,民主恳谈在党群之间、干群之间、群众之间搭建沟通桥梁,鼓励公众直接通过协商、讨论和对话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这种形式的协商民主更符合协商民主直接参与、广泛参与的要求,是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实现形式的重要突破。又如,网络协商作为信息时代一种新的协商民主形式,有利于破除空间障碍和层级阻隔,推进上层与基层、政府与公众的直接对话,实现更广泛、更多层的参与,将以其非凡的适应性和生命力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崭新的新领域。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存在的不足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我国政治制度架构的组成部分,作为与选举民主并存的民主形式,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领域,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从协商民主追求的核心价值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人民性体现不充分。协商民主的人民性主要体现在协商主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上。当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明显的精英民主特征:以资政为主要功能,以代议为主要形式,参与协商的主体虽然是人民代表或者代表人民的组织,协商的内容事关人民利益,但是由于普通社会成员直接参与不足,其社会基础不深厚[7]。倍受制度架构重视的党际协商民主,存在民主党派利益代表不明晰、组织覆盖不全面等问题。有学者据此质疑民主党派的代议合法性问题,并提出“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党际协商的历史内核地位应该向党群协商转变”[8]。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人民政协,虽然凝聚了各类精英,但是其界别组成未能完全覆盖人民各方面,在以行业为基础划分的界别中真正来自基层的委员极少。政协委员受产生渠道影响,代表性较弱、“农民委员”缺位、政协委员“只代表个人”说话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弱化了协商民主实现人民主权的旨归。
其次,从实践的过程和结果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效性有待提升。协商民主的实效性取决于协商行为的合法性、协商过程的规范性和协商结果的影响力。就制度性民主协商而言,由于协商主体不平等、程序仍有不规范,协商民主的实效受领导的民主作风影响较大,政治协商的“三在前三在先”原则未能全面坚持。人民政协的一些地方组织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协商形式混乱、协商内容不明确、协商时间随意、协商形式化仪式化等问题。社会领域的非制度性协商民主更显不足。比如:民主恳谈会等基层协商民主尚未全面推开,其实践形式尚未上升为规程;听证制度存在听证代表遴选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网络协商民主不容易受规程节制,网民观点容易极端化,助长了网络暴力。
再次,从推进的领域和层级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还存在不平衡问题。当前,协商民主实践中,重制度性轻非制度性、重形式轻内容、重高层轻基层、重城市轻农村等问题依然存在,冷热不均状况仍未有效改变。比如: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的协商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企业劳资及第三方协商机制尚在探索中,国企与民企协商方式也存在差异;在选举实行城乡“同票同权”的背景下,协商民主的城乡一体化建设问题仍有待深化。此外,社会领域的协商民主在理论支撑、制度平台和政治认同等方面,明显不如党际协商和政治协商。虽然中共十八大强调要“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但是对基层协商民主的功能、内容、渠道等缺乏应有的阐述。
最后,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支撑和保障来看,存在观念、能力、条件、理论、法律等方面不足。目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依然面临主体理性不足、政治能力贫困、协商意识缺失、协商信息不对称等困境。协商民主必须处理好“中国化”和“全球化”的关系。如何吸纳西方协商民主的积极成分以促进自身完善,既是实践问题,更是理论问题。协商民主是民主形式还是民主权利还存在争议,协商权并未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样作为公民权利通过法律予以明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虽然就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了制度安排,但是如何准确定义立法、行政、民主、参政、社会等协商形式,如何协调各渠道、各主体的关系以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仍需进一步探索。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完善
(一)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发展
广泛性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人民性和真实性的基本要求。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发展,应在主体、内容和渠道三方面探索。
首先,应不断扩大参与主体范围。一要继续扩大制度化协商民主参与主体范围。聚合精英、代议公理是现代政治不可或缺的形式,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必须坚持、拓展和深化的重要领域。具体做法是通过民主党派组织拓展,为更大范围的党际协商提供条件;改善人民政协的组成结构,完善委员遴选机制,使更多领域更具代表性的行业精英进入到政协平台中来。二要注意将直接利益相关的个体或者组织纳入协商主体。利益是一切政治行为的动因。有利益,就有民主;利益强,民主需求就强[9]。利益主导型协商民主要强化制度性协商民主的开放性,突出非制度性协商民主作用,更加关注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特别是听证会要让利益受损者参加,“三农”问题协商要邀请真正的农民参与,人民政协协商活动可以特邀来自基层与议题有利益关联的非委员参加。要通过视频、网络等多种渠道,解决广泛参与带来的空间、跨度及成本等问题。三要积极稳妥将公益引导型参与主体纳入协商民主参与范围。这一群体不是体制内的政治精英,但是具有公共意识和公共理性。在协商活动中,居于第三方的新意见阶层、新知识分子的参与,更有利于提高协商的公正性。
其次,应不断丰富协商内容。在目前公共领域里,依然存在诸多“不可商量”“不值得商量”的内容,很多公共议题因为对参与主体的限制而使公民参与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协商民主既要鼓励形式上的广泛参与,更要注重内容上的广泛协商。
再次,应不断拓展协商活动渠道。要继续深化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协商,不断拓展人大的立法协商、政府的行政协商、政协的民主协商以及社会领域的社会协商。社会协商作为协商民主最大的增量,要鼓励更广泛、更多元化的探索。要支持和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丰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功能,使其成为参与协商主体;强化基层职代会、工会、行业协会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推进制度性、准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协商民主共同发展。
(二)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多层发展
多层性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形态和实践形式的基本特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多层发展,要体现适应性、结构性和整体性。
首先,要顺应我国民主政治推进的总体部署。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是全方位的,但是最重要的突破口是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因此,我国推进协商民主应突出党内和基层两个重点,加快推进党内协商民主,不断丰富基层协商民主,以此带动其他层次、领域协商民主的发展。
其次,要重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架构的支撑作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既需要自下而上地从基层尤其是乡村治理层面上升至层级更高、范围更广的领域中,也需要自上而下地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创造条件[10]。制度化的协商民主本身具有多层性特征,参与协商的政党、政府、政协都有多层的组织架构、运行系统和保障机制,这是协商民主多层实践的基础和保障。基于此,我们应该构建“中央—高层-中层—基层”的协商民主体系。
最后,要适应并超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客观条件要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多层性特征是基于行政层级、管理幅度、能力层级、需求层级等的现实选择,但不能成为一种现实妥协。推动协商民主多层发展应强调制度设计的整体性,保障参与主体的平等性,重视参与形式的多样性,既要发挥上层统筹示范引导作用,又要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地位平等,要通过程序优化促进机会均等,通过强化意识实现彼此尊重,通过上下互动增进交流融合。
(三)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
协商民主只有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摆脱“被顾问”的角色,才能体现出生动性和积极性的“民主”品格,也才能防范民主自身的权力冲动性,才能让民主以正义的方式有序进行[2]94。
首先,应继续完善现有制度。这种完善既有修补也有调整。比如:把协商民主纳入党内民主制度范畴,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基础上,用协商机制保障全体党员的参与权利;把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原则纳入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并以此为基础修订相关议事规则,以确保其应有地位;把政府听证决策机制制度化,进一步明确其规程,并完善救济措施。
其次,应推进非制度性协商民主制度化。要及时总结非制度性协商民主实践经验,将现行的程序转化为规程,将局部的规程提升为通行的制度。比如:出台地方性的基层协商民主规程,规范工会、职代会等行业性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等;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网民参与网络协商民主提供制度规范。
最后,应坚持制度化的动态性原则。制度化是完善和提升的过程。随着形势的变化,协商民主的业已形成的制度也应随之变化,抱守成规反对实践创新,必然带来更多破坏性的非制度性参与。
(四)强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保障
首先,应深化理论研究。一种政治思想或政治制度要想获得强大生命力,不仅需要一定的民族性,还必须符合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规律与历史潮流,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思想认同或政治认同[11]。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建设不是封闭的,需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政治文明成果,特别是现代西方协商民主的有益经验,实现协商民主理论的中国化。面对协商民主的中西歧见,亟需在理论上探索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逻辑联系,摆正对协商民主的价值定位,也只有这样才能走出目前协商民主研究工具理性化局限[5]2。此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范围界定、发展方向、渠道关系等方面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其次,应坚持主导性与主动性统一。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带领各族人民协商建国、协商治国的历史贡献和丰富经验,有涵盖广泛领域、聚集众多人才以及与现行制度架构密不可分的组织体系,必然成为协商民主的领导者、设计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在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加剧的背景下,如果缺乏强大的主导力量,协商民主实践容易出现既难协商又无民主的局面。另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动力在于人民,社会主义协商的本质属性决定其发展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虽然当前基层群众还存在参与意识和能力不强问题,但参与意识和能力的提升必须在有序有效引领下通过参与来实现。
再次,应培育协商文化。发展协商民主可以塑造国民良好的社会政治心理,更好地实现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通过对公共事务进行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从而寻求有效处理公共事务的方案,提高各利益相关人的满意程度。从反向来看,良好的政治文化有利于政治目标的达成。面对社会转型关键期和政治转型敏感期积压的各种矛盾,必须改变过去以斗争对抗为形态的政治文化,强化公共理性的培育、和合文化的传承、妥协习惯的养成,才更有利于建设现代的思想文化环境,有利于增强参与主体的协商共识,有利于协商民主的顺利推进,有利于更充分实现协商民主价值和目标。
最后,应加强法治保障。推进协商民主的根本保障在法治。要加强协商民主相关法律研究,着力解决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比如: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协商权利明确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加快制定和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使这一具有广阔领域、便利便捷的协商民主平台,既不至于因为失控陷于“泛民主”状态,也不至于因管控过严而丧失应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