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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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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具有共同的特性,又在范围上有一定区别,人民政协也是民主党派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因此,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改进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协商民主发展的应有之意。

  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部分

  (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

  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监督、人大、政协、行政、司法以及社会群众监督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民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是民主党派发挥其职能的重要形式。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等事项的监督,事关社稷民生,是对国家公共事项的监督,因此,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事项决定其监督具有公共性;第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也是人民的监督,民主党派成员是来自各族人民,他们为人民谋福利,替人民做好监督工作,因此,其民主监督具有民主性;第三,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全社会的监督,民主党派成员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中的精英人士,涵盖了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包含经济、文化、政治等各个领域、行业,因此,民主党派成员的监督具有全面性。由此可见,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成员有序政治参与的现实平台、是维持政治生态稳定的有力举措。

  (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维护宪法赋予监督权利的重要保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政党具有民主监督的职能和权利。并且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第一次将民主监督职能写入党内法规,充分说明了民主监督在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时代意义。其正当性源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人民当家做主,社会主义民主才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一方面,民主党派成员是集体的一份子,每一位成员都当然的享有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另一方面,民主党派成员通过党派渠道,协商政策,发表建言,严格监督。由此,无论从个体来看,还是从组织整体来看,监督权都是民主党派当然享有的权利,而充分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也是民主党派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路径。

  (三)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国家治理提升的重要前提

  公共精神和理性参与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需的政治文化土壤 ,政治建设如果不能有效及时地吸收公共参与,则会引发不稳定。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公共性、民主性、社会性的特征决定其是公共精神和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要求。自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坚持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制度,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优势所在。推进国家治理提升,要发扬并发展传统优势,不仅要协商政治,更要积极配合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基本方式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理性客观地表达批评意见,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价值、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抽丝剥茧: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实践困境与原因分析

  (一)操作性有限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等多部文件均对监督形式、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涵盖了政党、国家治理等层面,但一是缺少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专门规定;二是缺乏与新时期民主监督相匹配的具体落实途径,例如局部地区民主党派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监督形式具体操作困难等情形。另外,监督意见提交后,具体效果的后续跟进,监督的实效性也无实质保证;在监督问题的选取上,监督实践中事务性监督多、政治性监督少;监督微观层面多,监督宏观层面少;事前建设性监督多,事后评议性监督少等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规范性缺乏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在局部地区或某些事项上表现为“随意监督”,对于监督内容而言,由于“重大改革”等概念本身并不明确,致使监督的范围模糊。此外,监督的程度以及监督的程序不明确,这些问题都使得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的规范性减弱。如需要征求意见的方针决策,多数情况是已经确定好即将颁布前才被搬上协商式民主座谈会,这使得事前监督难有实质性作用。因此,缺乏程序性强制规定、监督范围的模糊以及对监督意见处理规则空白共同导致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无法实质推行。

  (三)实效性不强

  实践中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特别是基层层面的监督多流于形式,监督成效不理想。除上文提及的监督制度空白,可操作性缺乏的原因外,还存在领导干部对民主监督意见的重视程度不足,民主党派成员的监督意识淡薄、履职不主动以及缺乏必要的考察评价机制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最终导致民主监督的实效性缺乏,沦为形式。

  (四)科学性不足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缺乏组织化保障,相对参政议政,各民主党派也尚未设立从事民主监督的专门机构,对本级民主党派组织民主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协调和督察;民主党派成员多以个人身份而非组织名义开展监督,民主党派团队作用发挥不充分;会议监督、提案监督等监督方式往往也存在缺乏充足的论证时间,缺乏有效的实地调研和考察等问题,往往导致监督的科学性有所欠缺。


  三、提纲挈领:政协的民主监督原则探析

  (一)民主监督的建设性原则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不具对抗性和排他性,监督目的不是实现对执政党决策的否决权并最终取而代之,而是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始终以服务大局为准则。这与西方政党间监督存在本质区别,执政党与民主党派在政治方向和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要把推动执政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作为监督的根本方向,对执政党的政策主张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在参与中进行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发展。

  (二)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原则

  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成效要求。监督不能浮于表面、流于形式,而应强化落实,确保实效。通过加强培训、完善监督考核评估及问责激励工作机制以提升民主党派成员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通过事前明确监督范围、做好监督选题切实而不表面、明确监督事项和流程以确保聚焦关键环节和内容;通过健全监督权益保障、监督程序落实,切实贯彻民主党派对重大问题、党的政策及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能,将协商民主贯穿监督的全过程,执政党应当广开言路、广求良策,民主党派在政协层面则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二者共同努力促进民主监督发挥实效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三)民主监督的规范性原则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要做到有胆、有识、有理、有节。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要重视民主监督、坚持平等协商,监督者要敢于监督,要做到坦诚相见,畅所欲言;识:民主监督要具有科学性、准确性、要坚持问题导向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建议,确保监督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理:强调民主监督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并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对问题要充分论证,深入讨论、以理服人;节:民主监督要讲程序、讲方法、讲规则。监督选题的确立、监督的程度范围、监督的形式都需要按照规则进行,禁止随意监督、滥用权利。

  四、扎实深化:民主监督工作的完善路径

  现有政策及政治框架下,加强和规范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的核心是在于通过“在场监督”摆脱“政治花瓶”的桎梏,全面提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实际效能,通过民主监督的制度化、程序化与规范化,实现民主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要实现这一目标,应当着重从监督内容与监督程序两方面进行强化。

  (一)思想重视是民主监督的基础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如果缺乏客观科学规范的认知,就会导致民主监督缺乏正确方向和作用。[]一方面,被监督者充分认识监督的目的,牢记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共同目标和互助协作关系,树立自觉和主动接受监督的思想,容得下批评。要建立健全“通知--沟通--反馈”机制,做到及时通报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保障监督者的知情权,重大会议要主动邀约监督者,确保民主监督者的及时参与;要畅通民主沟通的渠道,在监督过程中发生的情况要及时通知并深入沟通;最重要的是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意见包括批评都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且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要树立大局意识,把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民主监督的作用下加快推进现代化进程。

  另一方面,监督者要坚守政党意识,摆脱“怕越位”的心理束缚,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敢于说真话、敢于“得罪人”。在监督选题上,要克服流于表面的“作秀式”监督,不仅要对具体事务进行监督建议,也要对政治性方针进行评价,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方向不变,确保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不仅要事前建议预防,还要事后评价纠正,双向作用才能更为严谨,提升民主监督效能。值得注意的是,监督者也要时刻坚守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指导思想,监督是为了相互协作、合作共赢,而不是党派斗争。因此一定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宪法法律及章程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有理有度不越权。

  (二)人才培养是加强监督的根本

  通过人才培养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提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性。[]第一,开展培训,强化对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民主党派成员法治化思维,深入学习多党合作、民主协商的政治理论,提升政治敏锐度;第二,通过思想教育课程、网络媒体宣传等手段提升民主党派成员的道德素质,要求民主党派成员实事求是、不徇私、不枉法、不越权,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求发展;第三,筛选各个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促进民主党派成员精英化,提升民主党派成员的知识素质;第四,培养民主党派成员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及建议、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沟通交流的水平,提高民主党派成员的能力素质;第五,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培养民主党派成员追求公平、民主,不趋炎附势,不受外界诱惑的能力,实事求是做好本职工作。通过政治思维、道德水平、知识底蕴、工作技能、心理素质等五个方面,全方位提高民主党派成员的整体素质,使其树立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不仅善于发现问题、抓住本质,而且善于提出建议、解决问题,做好民主监督工作。

  (三)制度建设是规范监督的保障

  提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效能的重要保障是民主监督的制度化、程序化与规范化。应当加快制定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专门文件。第一,明确监督客体范围,专门文件应当以《宪法》规定为依据,结合时代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细化规定,使监督有据可依;第二,明确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依法监督是依法治国前提下的必然要求,而权利义务则是法治化的基本特征,一方面明确监督者履行监督义务的权限范围,以明确监督的边界,另一方面被监督者负有配合监督者的义务,以促进监督的落实;第三,要健全知情明政机制,被监督者负有对计划安排及时通知,重大会议积极邀请的义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监督者的知情权,而监督者需要深入基层,实施调研,了解最真实的情况和需求;第四,建立沟通协调的便捷渠道,对于事前选题、会议安排、监督过程中的情况变化,结果反馈等事项,要明确沟通主体、内容、流程、时限等,建立民主党派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民主党派内部协作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内、外部沟通机制;第五,及时的跟踪反馈制度,对监督建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以及民主党派成员查阅制度;第六,在身份、经费、时间等各个方面给予监督者充分的保障条件,对民主监督不配合甚至阻挠打击的人员进行处分并追究责任,切实保障民主监督的有效实施。此外,对于前述所提出的人才培养,也需要严格的筛选制度及考核评估制度配合与支持。

  (四)形式创新是优化监督的必需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独立但不孤立,它是社会政治文明建设民主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要加强与党委和政府监督机构的联系,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党内、党外联合监督,良性互动;同时也要与人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必要合作,借力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的广泛影响力,形成监督合力,构筑“大监督”格局。其次,要在深化理解、灵活运用现有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形式的基础上,鼓励创新发展、适应时代变化,积极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构筑多样化监督平台,开通意见征集平台,甚至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媒体平台都可以成为广纳民意的渠道,真正实现常态监督,保证监督的实效性。

  (本文为民进中央参政党理论研究会2017年课题招标成果之一,作者:民进重庆市委会课题组,组长:侯东德,成员:侯东德、薄萍萍、宋玉波、张家政、黄清吉、邓 斌、潘妮妮)

作者:民进重庆市委会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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