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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依法执政看党内法规建设

发布时间:2011-03-02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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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不论“党内法规”的提法是否科学合理,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党内存在着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各类规章制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其党内法规建设事关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运转,进而事关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效果,影响国家民主政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党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在提高,无规可依的情况逐渐得到解决。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没有充分注意两者的衔接问题,存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混淆、相冲突的问题,甚至将党内法规混同于国家法律法规。第二,虽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但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的民主参与不够,广大基层党员不能有效参与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第三,随着党内民主实践的推进,由此带来的选举争议必然增加,必然会产生新问题,新纠纷,如何未雨绸缪,做好党内法规建设,迫在眉睫。第四,党内法规制定程序中的主体、权限、具体程序、审查、监督等问题都缺乏一个系统的规定,也没有明确党内法规建设目标和规划。第五,党内法规缺乏应有权威,党员的党内法规意识还比较薄弱。

  解决党内法规建设问题,应该首先明确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意义。邓小平对党内制度的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他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980年8月,在题为《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邓小平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党内法规建设的意义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党内法规是理性考量的结果。党内法规不是建立在个人功利计算的基础上。如果党内法规建立在功利基础上,因为这个规章制度对我们有好处我们才接受它,那这个规则是不稳定的。因为利益的变化总是要比一个稳定制度的变化要快得多。一个政党把自己的命运交给稳定的制度,就会获得组织合法性。第二,党内法规建设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党内法规是党内活动的程序规则。如果政党的决策是通过一定程序实现的,而这个程序是能为广大党员所接受的,则决策就取得合法性。违背程序规则的行动,即使效果不错,也缺乏合法性;反之,如果一个遵守程序的行动,即使不能获得满意的效果,却具有合法性。因此,通过党内法规建设,强调党内组织活动的程序正义,按照公正的程序规则办事,党才能赢得广大党员的认同和拥护。第三,党内法规建设会为党内纠纷提供一个解决框架。如果没有党内法规,党内民主就可能出现无序,党内纠纷就会无解。党内法规建设意味着党内的一切纠纷,都可以按照既定程序来解决,无须诉诸斗争和暴力。第四,党内法规建设有利于党的可持续发展。相对于党员个人来说,政党可以超越个人而存在。一个政党有稳定的组织结构和程序,它可以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政党的后续发展所用。所以,政党内部的稳定性很重要,政党内部的稳定依赖于党内法规建设。在社会转型期,外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快,为适应环境变化,必须对党内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如果党内法规立、改、废不及时,适应环境慢,就要付出沉痛代价,就会出现危机。

  党内法规建设应明确目标和价值取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内法规建设的目的在于,使党组织的运作制度化,使党集中精力管理党员、集中精力在人大参政议政、集中精力联系人民,赢得执政的合法性,所以,党内法规建设的价值取向在于,通过党内法规建设,谋求和谐团结有效的政党组织环境,为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提供条件。为此,应以依法执政的思想来指导党内法规建设。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内法规建设是依法执政理念在党的建设方面的逻辑延伸。因此,党内法规建设应尊重国家立法,在国家立法的框架内开展工作。

  党内法规建设应坚持如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程序公正。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是政党组织行动程序的一部分,整个法规制定程序的设置决定了法规制定的效果。程序公正意味着程序的平等参与性和程序的公开性。公正的程序必须能保证所有的党员参与到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来,能够受到同等的对待,享有平等的意见表达的机会。而且,程序规则是公开的,过程是透明的。每个党员不仅享有意见表达的机会,而且所表达的意见应该受到尊重。对意见的采纳或者拒绝必须给出充分的理由。

  二是组织效率。一方面,党内法规建设以提高党组织的活动效率为价值取向。任何组织都想成为一个高效率的机构,规章制度可以保证一个组织行为的可预测性并可以提高效率。因为在一个依靠制度的稳定的组织结构、组织制度中,决策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规章制度基础上的决策过程:制度决定了什么机关、什么人可以参加决策过程,在什么阶段加入进来,决策权力的分配、进程、时间期限等。规章制度发生了变化,决策过程和结果就会发生相应变化。党内法规要保持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变来变去。另一方面,重视党内法规建设自身的效率,即制定过程的效率和党内法规的有效性。制定过程的效率是就制定过程本身的投入与产出而言,例如,制定过程的参与者的多寡、程序设置的繁简,这涉及人力、物力、时间的成本。党内法规的有效性是指党内法规的可行性,包括其可接受性和文本本身的简明性。根据效率原则,应加强党内法规制定的程序建设。明确立法主体,党内法规应由党的代表大会通过。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党内其他机构不应享有党内法规制定权。建立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这对于加强党的组织建构、实现组织秩序的统一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是以人为本。党员是政党的活力和生命力所在。党员的权利和尊严首先体现在党内法规的具体规定中,党的各项制度,包括纪律检查、干部使用、党内民主制度都要尊重党员权利,尊重人权。对党员权利的尊重还应体现在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之中。党内法规的制定需要有党内民主作为基础,要反映党内民主的要求,得到全党大多数党员的认同。党内法规建设不是制定几条规则就完事了,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一项重大事业,是一项重要成就。通过党内法规建设的过程,动员广大党员参与,充分赢得党员的认同,并藉此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也为党内法规权威的树立打下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吴宏英)

  

作者:王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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