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6-23
来源: 民进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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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规定的定位和意义?

  规章制度制定条例,是一项基础主干规章。备案审查规定,是其配套的规章制度,就条例中的备案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建立备案审查制度,为维护民进规章制度的“五性”提供了保障。

  2.不同责任主体的职责

  ——报备机关

  (1)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限和要求向审查机关报备有关文件

  范围:包括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方面,面向全省的制度需要备案,只在机关内部执行的制度不需要备案。规范性文件方面,其要素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满足上述要素,但不需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定中做了详细的列举。

  时限:自获得本级审批机构批准后30日内报送

  要求: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注意:除上述内容外,每年2月1日前,还要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审查机关备查

  (2)在规定的时限内,就审查机关要求说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3)落实审查机关的处理决定,在收到书面提醒或纠正要求时,主动整改,并在30日内向审查机关报告处理情况

  ——审查机关

  (1)对报备机关报送的文件进行审查。

  工作机构:办公厅牵头办理,有关部门会商

  审查内容:是否符合《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原则;是否同上位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

  (2)提出处理决定。共有三种:无问题的直接备案通过;无原则性问题,但需要向报备机关提出书面提醒;存在原则性问题不予备案通过,要求报备机关进行纠正。

  原则通过的情形:有关政治表述不够规范的;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或者引起误解的;有关规定不够合理的;制定程序不规范的;上级精神发生变化或者新的措施即将出台,需要报备机关了解掌握的;名称使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规范的

  不予通过的情形:违背政治性和合法性原则的;同上位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明显不合理的;不符合制定权限的

  审查处理决定,应当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反馈

  (3)检查报备机关的整改、纠正情况;

  (4)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全部审查处理工作,未发现问题的30日之内完成,存在问题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完成;

  (5)梳理总结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综合分析利用,推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3.现行的所有制度是否都需要备案?

  只需要备案规章制度制定条例颁布后,按照条例的规范要求最新制定、修订的制度

  4.报送渠道是什么?

  纸质版文件报会中央办公厅秘书处,电子版文件通过邮箱报送。会中央正在开发备案审查的系统,完成后,通过报送系统即可完成备案审查有关工作。

  5.在建立本省的备案审查制度时,应注意什么?

  除了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参照中央的备案制度,对本省备案审查工作做出程序性、时限性等要求外,还要注意建立省级组织内部的工作程序。

作者:
责任编辑: 杨宗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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