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附属单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2-21
来源: 民进中央
【字体:

(经民进十四届二十六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附属单位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附属单位,是指民进中央和地方委员会(以下统称委员会)牵头或参与设立、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本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及其附属单位。

  第三条 附属单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参政党的性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政治效益;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贯彻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决定;

  (三)立足长远,立足大局,统筹组织需要和社会效益;

  (四)职责分明,规范监管,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设置附属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掌握原则,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方可启动;应充分调查研究,征询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制定详细方案。设置方案的内容包括:(一)事由和提议者;(二)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单位名称、性质、职能、住所、人员、经费和章程等;(四)与设置相关的安排。附属单位设置包括:设立、变更、终止或注销。

  第五条 附属单位设置方案须经主席(委)会议审议通过,报相关主管、登记单位决定。设置结果抄报有关部门,地方委员会报上级委员会备案。基层委员会不设置附属单位。

  第六条 中央委员会建立全会的附属单位管理制度,指导全会相关工作;地方委员会负责贯彻中央委员会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工作制度。

  第七条 设置附属单位的委员会,依法承担各自附属单位的管理职责,保持与有关部门联系。

  第八条 设置附属单位的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支持、指导、监督检查机制,明确任务,提供必要保障和条件,及时指出问题、提出要求。

  第九条 设置附属单位的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机关部门或专人负责附属单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附属单位管理工作及人员的考核、奖惩、监督和纪律处分,按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属单位自身管理

  第十一条 附属单位应接受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配合民进中心工作,为履行参政党职能服务,保证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附属单位应依法依规制定章程,依据章程制定规章制度,确定职责和权益。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附属单位应严格执行章程,行使法定权利和义务,制定人事、财务、资产、业务等各项制度,依法规范开展业务和管理各项活动,推进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级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级组织相关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民进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作者:
责任编辑: 张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