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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呼吁:制定《金融不良资产管理特别法》

发布时间:200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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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国民经济良好的运行态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9年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四年来,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在国有商业银行出现巨大的信用风险和支付危机的背景下成立,并以服务于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收回、变现不良贷款为目的,其特殊性不言而喻。这就造成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的法律法规在调整金融不良资产管理法律关系的过程中面临无能为力的尴尬境地。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金融不良资产管理的法律关系都存在适用条件上的障碍。

    为此,我们建议制定《金融不良资产管理特别法》,以消解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的法律真空,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能,最大限度的保全资产、避免损失,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金融不良资产管理特别法》应有基本框架

    1.适用主体,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业务范围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出资方式,业务经营资金来源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职权、职责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处理原则和程序

    6.境外投资者的准入问题

    7.经济诉讼的特别司法程序

    8.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及其它收费减免

    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10.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罚则

    二、《金融不良资产管理特别法》应含主要内容

    1.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

    鉴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巨大、其它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仍未解决,巩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成果十分必要。因此,需要继续剥离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提高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社会化、专业化程度,并破除信贷关系中人际网的束缚、降低处置费用,促进商业银行运作机制改革的进行。但在继续剥离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时,应借鉴以往的经验教训,在收购方式上要有所改变。如对政策性剥离收购,采取由国家决策、按帐面剥离,原剥离行代管,逐项目审计,处置时收购,依责任核销。其核心在于由原银行继续承担管理职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置剥离的不良资产,由审计确定损失责任,由责任方承担损失。对商业性收购,责宜采取双方自愿、缩水收购,市场化处置的方式。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有效存续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对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

    要把追索大额贷款作为工作重点,并分层次划分大额贷款追索重点。要切实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的追索权,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赖债不还者实行财产清偿制度。确立债务人延续的债务偿还责任,并制定具体条款保证该债务的优先受偿。对资金流向连带者实行财产清偿制度(所谓资金流向连带者是指以非正常交易方式取得债务人借贷资金的当事人)。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首要职能是处置金融不良资产

    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综合使用国务院赋予的拍卖、债转股等各项处置功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方式与第三方组建新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从事证券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规模不受公司净资产规模的限制;放宽债转股企业上市、流通、交易的限制,疏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的快速退出通道;制定企业重组条款,以便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重组;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延伸追索权,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追查资金流向、追回流失的资金的权利;要把追索离境或有可能离境的资产排在追索序列的优先位置。

    5.对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司法事项的特别法律安排

    一是设立金融特别法庭,专门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大额和跨地区的经济诉讼案件,审理在地方法院审理中分歧较大,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涉及当地有关部门及其领导而应指定管辖的敏感案件。为了保证特别法庭的独立性,特别法庭要由最高法院直接指导工作。二是设定必要的司法调查介入程序和要求。将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追索已流失的信贷资产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追查转移、隐匿、侵吞的资产,打击经济犯罪和失职渎职。三是设定必要的行政调查介入程序和要求。将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追索已流失的信贷资产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四是针对现在很多赖债不还者和资金流向连带者通过出国、出境,规避债务追索的现象加以禁止,并限制赖债不还者和资金流向连带者的某些特定资格,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者资格等。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损失的认定和处理

    需要对损失进行审计,对损失责任进行认定。对于大额贷款损失,要建立专案审理制度。对损失的处理要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要建立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把处理金融不良资产与反腐败斗争有机的结合起来,与减少和追回损失进而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结合起来,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打击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结合起来。

    7.规范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领导和监管

    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领导、机构和人员管理责任,及财政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财务管理责任。针对现在社会上有一轰而起办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处置活动、冲击正常金融秩序的势头,严格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许制度。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情况,特别是处置金融不良资产遇到的问题,部门协调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人大政协通报。人大有权提出质询,有权对大额金融不良资产项目组织听证和检查。政协也应有一定形式对金融不良资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促进多部门的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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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qichunl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