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社会服务工作条例》解读
三、《条例》逐条解析
社会服务工作条例共三章,分别为总则、工作职责及附则,共二十条。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
从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说,上位规章对下位规章具有约束作用。民进《规章制度制定条例》明确了会章是最根本的民进规章,是制定其他规章的基础和依据。会章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五条明确指出,要“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特色,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社会服务工作条例就是依据会章、按照《规章制度制定条例》的规范制定的,用于规范、指导全会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服务工作,是指本会各级组织开展的、属于《会章》“工作总则”范畴,为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工作。本条例适用于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及其机关和附属单位。
2.第二条,对社会服务工作做了一个概括性的界定,指出社会服务的对象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这里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本条例适用范围是民进各级组织及其机关和附属单位,不包括会员。我们鼓励会员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但条例规范的对象和社会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民进各级组织。
3.第三条,明确了社会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我会社会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则将条例第二条“为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工作”细化为“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促进祖国完全统一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贡献力量”。社会服务是参政党履行职能的重要工作,是参政党自身建设的重要方式,因此,体现会章总纲中我会政治纲领和基本任务的要求,就是社会服务工作基本任务的题中应有之义。
4.第四条(一),如前所述,政治性原则是我们一再强调的,是由民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性质决定的社会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参政党的一切工作,首先要突出政治性、体现政党性,因此,条例第四条基本原则的第一款就是政治性原则,目的就是要保证社会服务工作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突出政治性,当前就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担当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职责和使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条例从社会服务工作是参政党的组织行为出发,要求我会各级组织及其机关和附属单位,必须遵守政治性原则,遵纪守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5.第四条(二),社会服务工作是我会履行职能和自身建设的重要方式。自身建设涉及每位会员,为了搞好自身建设,就要动员尽可能多的民进会员广泛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使会员以更广阔的视角观察社会,更广泛的接触了解社情民意,从而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为了发挥参政党作用履行好职能,也要动员尽可能多的民进会员广泛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并从活动中体察社情民意,发现参政议政素材,为国家和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
6.第四条(三),公益性,是从民进参政党性质和从会章引申出来的原则,也为我们七十余年实践所遵循。首先,民进是个立会为公、参政为民的参政党,我们谋取的只有民族、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参政党的性质,决定了我们的工作,特别是社会服务工作是公益性的。其次,从会章的要求和中共各阶段文件要求看,都明确了我们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公益性质。因此,公益性是我们开展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7.第四条(四),也就是发挥优势原则。作为以教育文化出版传媒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领域为主界别的参政党,一方面,社会服务工作首先要注重发挥界别优势,用好我们的主界别资源,在老阵地上展现新作为;另一方面,优势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局限于主界别,不同地区可能优势领域不同,随着会员情况的变化,某一地区的优势界别可能也会发生变化,我们团结民进之友、借力做事做得好,可能优势得到扩展,等等,因此,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能调动的资源来认识、发挥优势。
第二章 工作职责
本章集中阐述了社会服务工作的职责范围,原则规范了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级组织的工作职责、对象和内容,以及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内容。
8.第五条,规定了民进中央的工作职责。
9.第六条,规定了各级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工作职责,同时也提出了对会员的要求。
10.第七条,将各级组织有关社会服务工作内容规范化、制度化。原则规范了必要的工作内容。
11.第八条,定点帮扶、对口支援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交给民进的政治任务,全会各级组织都要责无旁贷地努力保质保量完成。民进全会是一个整体,理应相互支持、配合,发挥上下联动的合力。各级组织有责任根据民进中央的部署,发挥整体优势,齐心协力积极参与民进中央的定点帮扶工作,完成好本组织所承担的任务。同时,规定民进中央对省级组织的定点帮扶、对口支援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体现了全会工作的整体性。
12.第九条,指出各级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根据各地实际,因时因地制宜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服务活动,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
13.第十条,一般来说,社会服务是履行职能的重要工作,属于履行职能范畴,这里的履行职能,主要指的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社会服务与参政议政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发挥集智聚力作用,形成各项工作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提高参政党履职能力。
14.第十一条,社会服务是参政党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自我教育的重要方式。因此,各级组织在社会服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要注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会员在服务中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自觉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
15.第十二条,社会服务应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典型宣传,不仅鼓励会员积极参加会内的社会服务活动,也鼓励会员积极参与会外的公益活动。
16.第十三条,民进中央参考了大量执政党、人大、政协、群团组织等的做法,通过这次规章制度的制定,首次明确了各级民进组织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企业家联谊组织,书画院、艺术团等文化服务类组织和各类慈善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等的性质,为该民进组织的附属单位,在本级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附属单位既可以是单独注册的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为方便工作成立的内部工作机构。各地慈善基金会可能管理形式多样,有的是民进组织直接管理的,有的已与民进组织脱钩,进行社会化管理,但民进组织作为发起单位,对这类基金会仍然负有一定的责任,要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联络管理制度,特别是要把好政治关、宣传关和财物关。
17.第十四条,民进之友是我会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可以极大地扩展社会服务工作的资源和力量。这里还要特别强调,基层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工作,要积极争取基层党组织和社区的支持,团结、凝聚更多的人、更大的力量,灵活多样地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18.第十五条,社会服务工作不可避免会与会外机构或个人合作举办项目或活动。为了规范这类合作,避免出现纠纷以及民进声誉或公信力受损,条例强调合作事宜必需报本级领导机构审议批准,双方要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活动目标,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19.第十六条,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不可避免地要牵扯到财与物的收支。作为公益事业的一部分,公开、透明、规范应该是基本要求。成立了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行;各级组织日常或专项活动收取的财物,也要做到有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管理执行;要收支清楚,保管妥善,账目公开,经得起审计、会内和社会监督。
20.第十七条,社会服务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等,民进中央正在制定有关规章,这里就不展开阐述了。
第三章 附 则
21.第十八条,根据民进规章制度制定条例,“民进规章制度”的制定权限到省级组织。省级以下组织,可根据上位民进规章和本地实际需要,制定不与上位民进规章相抵触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属于地方性的规章制度,不属于“民进规章制度”这个专属概念的范畴。这些规章制度,以及在履行职责、自身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都可以用于指导实际工作。
22.第十九、二十条,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规章制度制定条例,第一,解释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全会社会服务工作虽然是由民进中央社会服务部具体负责规划、指导、实施,但条例是统一由民进中央办公厅颁布和负责解释。这点请务必加以注意。
四、推进落实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希望各级民进组织今后都能够严格依据条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制度建设水平。下一步,希望各级组织紧抓落实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讲、培训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学规章、用规章、守规章的长效机制,在全会形成按规章办事的良好氛围;
第二,抓紧抓实条例制定后续工作,针对条例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各级组织都要加强与上级组织的工作交流以及对下级组织的监督检查,同时做好本级有关规章制度的清理、制定、实施、评估工作,保障制度的上下一致性和贯彻落实;
第三,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严格遵守制度、执行制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做好人力物力保障。社会服务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实践性强,需要培养锻炼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志愿者队伍,需要做好人员、经费等保障,各级组织要努力为社会服务工作提供坚实的人、财、物基础。
第五,做好理论研究和工作经验总结,为今后条例修改完善和细则制定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