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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国教师发展论坛参会专家回应近期教育热点话题

发布时间: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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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报9月9日4版专题报道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关乎今天,更影响未来。一直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备受关注,近期,“双减”、教师待遇、暑期托管等问题更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引发全社会热议。

  “双减”意见出台有何意义?教师待遇应该如何保障?针对这些热点问题,本报记者特别采访了两位专家。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引发全社会关注。您怎么看待此次“双减”意见出台的意义?您认为应当如何推进?

  民进中央教育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张志勇:

  “双减”是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实施“双减”政策,不仅是对我国教育格局的重大调整,更是教育观念的大变革。它体现着我们对教育公益属性的坚守,对短视化、功利化教育观念的纠偏,也体现着对教育规律的再认识。

  要推进“双减”改革,一是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政治领导力、组织领导力、决策领导力和考核领导力;二是要坚持校外教育的公益属性,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强化内容监管和收费监管;三是要提高政府的教育治理效能,提高协同治理能力、专门执法能力和专业治理能力;四是要坚持多元合作共治,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学生受教育权,也要尊重家长家庭教育自主权和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权利。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中国农村教育研究院院长 邬志辉:

  我们在之前的调研中发现,许多城市高中阶段家长对孩子的辅导培训投入动辄数十万。有的辅导机构老师一个假期就可以赚到上百万,部分培训机构因此走上了商业化获利之路。这种背景下,教育的竞争变成了一种资本的竞争,不仅加重了孩子的学习负担,还加重家庭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影响了教育的公平公正,百姓虽然对此不满意但又无力改变,被裹挟着带入其中,不能自拔。

  我认为国家采取的“双减”行动,在大方向是对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超前教育、过度教育的“列车”停下来,重新平稳出发。不过在实际的治理实践中,也要注意把握“度”,毕竟对在课堂教学中没有学好的学生给予适当辅导是符合教育规律的,是“因材施教”的表现,如果简单地“一刀切”就会出现矫枉过正。

  近期,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介绍,各地实现了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承诺。您认为,在当前的背景下,我们应如何继续保障教师待遇,提升教师队伍的活力?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中国农村教育研究院院长 邬志辉:

  教师和公务员都是为国家服务的,都具有公共属性,确实需要平等对待。当前,中小学教师待遇有了明显提升,值得肯定,未来还应该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持续提高。

  “初始工资”通常影响着个人在就业时的岗位选择。当前,教师的初始工资还比较低,让部分人“望而生畏”,因此可以适当提高教师的初始工资。同时,我们还要明确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预期,例如建立教师工龄15年的工资增长机制,这对于鼓励教师群体长期、稳定从教是十分重要的。

  此外,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还应该同工作环境的边远艰苦程度成正比,学校所在地越是边远、工作条件越是艰苦,比如缺水、极寒、少电、可能导致地方病、无法通网络等,教师的工资待遇应当越高,这不仅有助于保障教师的生活水平,还有助于形成一种社会认可机制,让在艰苦边远地区教师更加体面、安心地从教。

  民进中央教育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张志勇:

  据统计,2019年,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为97681元,仅略高于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501元,比卫生与社会工作行业平均低11222元,每月工资相差近1000元。党的十八大以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令人欣喜。但是,离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相比,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必须继续努力。

  不过,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教师的待遇问题应当是一个综合的概念,不能只看到经济待遇,教师的社会待遇、政治待遇和人格待遇同样值得我们关注。首先,我们需要考虑教师参与社会生活的待遇和权利保障,比如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优惠购房政策、教师出行优惠政策等;其次,教师是学校的主人,教师参与学校治理、参与公共管理的权利也应当得到尊重;最后,教师的人格待遇方面,包括教师的休息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也都需要给予充分的保障,等等。

作者: 邱凌
责任编辑: 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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