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华:行政机关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我在政法机关工作了十年,又从事律师执业、法学、社会研究将近二十年。从事那么多年社会法治工作,感觉得长期以来我们化解社会矛盾的很多工作思路一直是“堵”,而不是“疏”,靠权力而不是靠法治,靠高压而不是靠疏导,靠封闭言路而不是靠开启民智,靠压服而不是靠心悦诚服。作为长期工作在社会第一线的律师,我们最清楚社会矛盾的爆发点在哪里,这种思路和工作方式,只会让老百姓愈发敏感和反逆。其结果,不但损害了公共利益,更损害法律的权威,最终给社会的有效治理造成严重的损害。如果我们工作的基本思路出了问题,那么社会就难以和谐。因此,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反思,要改变我们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思维和工作模式,面对日益增加和复杂的社会矛盾,作为政府行政机关,我们应尽快提高自身依法治理社会的能力,学会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处理纠纷、化解矛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出了部署,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所谓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我个人理解,就是指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终点的一种逻辑推理和行为方式,强调要用法律,更要信法律。其要求我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牢记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自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将其运用于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规则意识,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必须要建立一套平等保护不同群体利益的法治机制,把各种利益冲突纳入到法治框架内管理,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长效的制度化手段
一、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
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政府应当是一个公正的裁判员,应当做好的是矛盾冲突的调解者和仲裁者,而不是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但现在政府常常被搅进社会矛盾冲突之中,并成为矛盾冲突的焦点。为什么?其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政府常常不知不觉地成为矛盾纠纷中的利益主体,与民争利;二是政府利用其行政权力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进行强力控制,本来不应该干预的,干预得太多。这是造成一些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也是这些年来一些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主要原因。因此,全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效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公权力在社会生活中不恰当干预,让政府从目前的被动局面中抽身,是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改变目前社会中利益关系严重失衡的局面。
利益格局的失衡源于社会权利的失衡。是什么原因使得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这种变化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实际上,只要我们认真思考一下,不难发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同群体之间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可以说,贫富悬殊的背后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的结果。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最基本之点,就是实现社会主体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较为公平的利益博弈机制,包括:建立公开公平的信息获得机制;建立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民主的、多渠、多方式的利益协商机制;建立便接高效的矛盾解决机制等。
三、要强化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化手段。
现在一些地政府和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行为时有发生,越是面对复杂的问题、紧迫的问题,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就越严重,甚至还出现以权力阻止法律的介入现象。例如,在处置矛盾比较集中的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国企改制等重大社会问题时,常常在政府内部明确排斥司法的介入。其结果虽使某些社会矛盾冲突得到权宜性的解决,但却导致社会法治的破坏和社会生活的无序化。
四、要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社会性机制。
一个正常的社会需要一定自组织的能力,而具体的载体,就是社会当中的各种组织的发育。长期以来,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有一种本能的恐惧感,总是设法抑制这些社会组织的成长,这种思维应当要改变。我们政府社会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不断完善社会组织体系,尽可能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因素,使其能真正发挥“润滑剂”、“减压阀”的独特功能,协助政府实现对社会进行良好治理。
第二,法治思维是一种限权思维,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要求掌握公权力者要敬畏权力,戒惧权力,严守权力边界
现代法治理念有两条基本原则:对公民个人行为而言,法未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行为来讲,法无明文不可为。“法治者必先受治于法”,政府机关对待老百姓的诉求,只有谨守权力边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切实尊重、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长治久安。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要求政府行政机关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要提高对社会矛盾的理性判断能力,避免存在集体防卫过当。 应当看到,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在利益主体分化的基础上,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增多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然而,我们一些政府机关和部门往往“敏感”过度,把本属利益纷争的社会矛盾冲突加以意识形态化,导致在处理这些矛盾时普遍存在“防卫过当”。特别面对那些有过激言论和行为的矛盾冲突,一些地方政府往往轻率地把警力推到第一线,甚至将其不恰当地上升为敌我矛盾或刑事案件。这种做法不仅无助于矛盾化解,有时反而引火上身,使政府成为矛盾的焦点,造成警民对立、干群对立,使政府处于敏感而脆弱的位置。
二、不能采取运动式方式处理社会矛盾,以免造成矛盾化解与矛盾激化恶性循环。 近年来,有些地方出现这样的“怪圈”: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化解社会矛盾,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愈演愈烈,形成一种“越化解越矛盾”的恶性循环。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除一些客观因素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采取“运动式治理模式”造成的。 所谓“运动式治理”,即各级政府以垂直命令、政治动员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时期集中调动力量、配置资源,用以解决一些比较尖锐、比较突出的矛盾和冲突。不可否认,运动式的治理,有时在一定程度上能暂时化解一些久拖不决的社会遗留问题,但这种治理模式更多地依靠权力或权宜性的措施,追求一时功效,不能形成制度化的积累,治标不治本。同时,运动式治理往往忽视、扭曲甚至排斥法治的作用,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矛盾的深层次原因,其结果会导致造成社会问题的不断积累,社会矛盾不断恶化。
三、不能采取“花钱买平安”等“机会主义”方式处理社会矛盾,避免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遭受严重损害。 长期以来,一些行政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原则上,存在着一种明显的“机会主义”倾向。面对不断增加的社会矛盾,一些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的基本要求就是不出事,而不管你用什么方式去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法治和原则往往被弃置一边,无原则地迁就,以息事宁人。有的不惜动用财政资金来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即所谓“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这种“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尽管可取一时之功效,却往往留下无穷后患。因为 “花钱买平安”, 既无法可依,也无章可循,只凭行政长官的个人判断行事,其所体现出的政府行为缺乏相应原则性和规范性。同时,这种做法无疑会助长民众当中存在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不正之风的漫延。甚至会导致一些矛盾纠纷主体故意选择在特殊时期、敏感地域向政府提出各种不适当的甚至非法的要求,逼迫政府做出妥协和让步。这种只求息事宁人,不计后果的处理矛盾方式,不仅会无原则的加大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本,对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也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作者简介:黄玉华,广西自治区政协委员,民进广西区委会委员, 民进广西区直律师总支主委,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