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提案
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司法政策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和专门法庭的成立,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开创了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的新局面。但是,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审理规律的特殊性,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是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刑事三类诉讼程序亟需衔接。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之后,如何解决民刑、民行、刑行交叉问题,是知识产权诉讼面临的重大问题。不同类型案件在案件管辖级别、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方面的差异,对案件管辖权的集中行使提出挑战,尤其是刑事案件还涉及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的层级问题。
二是专利、商标专用权确权诉讼程序繁复问题突出。依据法律规定,专利商标民事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而专利商标效力纠纷则依据行政诉讼法审理,“二元制”的诉讼架构,往往导致被诉侵权人利用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对专利、商标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引发行政诉讼,使民事诉讼周期延长,严重影响诉讼效率。
三是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问题。知识产权案件的跨省异地审理,对现行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制度提出新挑战,需要通过调整和整合,解决管辖问题,进一步优化行政、司法资源配置。
为此,建议加快制定出台《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门的诉讼规则,形成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规律的审判权运行配套制度,克服一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普遍性程序规则的缺陷,以回应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殊需求,并解决知识产权民、行、刑案件交叉问题以及管辖标准冲突、证据规则不统一、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一、全面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行、刑“三合一”审判机制,切实把知识产权和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纳入“三合一”审理范围。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特殊性,比较分析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研究制定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别程序规则。该部法律首先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其次是特别程序法而不是普通程序法,按照三大诉讼法的构架,应当主要包括管辖、审理程序、证据规则等。
二、在管辖制度方面,建议以设置专属管辖或集中管辖的方式,适当扩大知识产权法院的受案范围。从目前设计的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规则来看,其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规则来确定其所管辖的案件。相对而言,案件管辖相对分散,不利于实践中充分挖掘统一的知识产权裁判规则。
三、在庭审方式方面,建议设计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审前准备程序。知识产权诉讼由于涉及相关专业领域,证据材料不仅庞杂,而且具有高度专业性,庭审周期特别长。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已有地区采取“书面审查”后开庭审理的模式。在制定该部法律时,可以适当考虑使专家或陪审员提前参与到审前准备程序中,尽快确定案件争点,以便提升后续开庭审理的效率。针对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案件,可以借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速审机制的经验,集中进行快审快办。此外,由于知识产权诉讼多涉及商业秘密,因此在开庭、质证、裁判文书的记载内容等亦应当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专门规则。
四、在裁判规则方面,建议在涉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尽量集中于同一法院审理的基础上,考虑在立案程序、审判程序等程序间的融合与区分问题。如开展立案程序“一体化”,审判程序中“有限一体化”的规则设计,即审判程序中,根据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在保全、证据调查等方面的共通性,设置共同的保全或证据调查规则;在赔偿标准、证据效力采信、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根据三大诉讼类型的不同特点,可适当区分制度模式。
(注:本文为民进中央提交全国政协大会提案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