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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圣足:强化培训预收费监管 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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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以下简称“双减”意见),指导各地深入做好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线下及线上校外培训机构(以下通称“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近日,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所预先收取的费用做到“全部”和“全额”监管,旨在防范和化解因机构违规操作或经营不善所导致的不当收费、退费难和“卷款跑路”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矛盾,以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该《通知》的印发,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双减”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一、强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方面,培训服务的信息不对称性,决定了对培训机构预收费加强监管是必要的。众所周知,培训活动是培训者向受培训者提供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服务的一个过程,培训者与受培训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培训服务效用具有滞后性特征,受培训者一般要在事后才能知道所接受的培训服务是否“货真价实”。与消费者对其他普通商品很容易判断真伪不同,受培训者一般难以在短时间内对所接受的知识(或技能)服务质量作出判定。这就决定了在培训服务的定价及评价上,受培训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乃至极为不利的地位。不仅如此,培训服务通常又是一种预付费的“产品”,受培训者即培训服务的消费者需要提前为尚未“消费”的培训服务支付费用。这在没有制度(合同)约束及缺少事后追偿机制的情况下,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此,对培训机构预收费采取适切的监管措施,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针对现实中因机构违规运作而屡屡发生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对预收费采取监管措施具有紧迫性。受利益驱动和短期行为影响,一段时间以来不少校外培训机构确实存在许多失范经营和灰色交易行为,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挪用学费、抽逃资金、恶意关停、爆雷跑路等不诚信、不合规、不合法现象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如,近期发生的韦博英语倒闭、优胜教育崩盘、学霸君爆雷、精锐教育关停和“兄弟连”资金链断裂等不良事件,其中无不牵涉到金额数以亿计的预收费用及数量极其庞大的未消课时,不仅严重侵害了广大受培训者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损害了校外培训行业的整体形象。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当前,面对鱼龙混杂的培训行业,加强预收费监管显得十分迫切和紧要。

  二、对培训机构预收费实施监管有了具体的政策指导

  其一,对培训机构预收费实施监管,是全面贯彻落实“双减”意见的必然要求。早在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就强调提出,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并且,国办发〔2018〕80号)明确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管控。”在此基础上,这次“双减”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强化培训收费监管……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同时,“双减”意见提出,要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教育部等六部门的《通知》很好地贯彻了上述文件精神,并根据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的各项具体措施。

  其二,对培训机构预收费实施监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2016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规定,对于民办学校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和“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等八种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酌情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2021年最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该条例第44条进一步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综上,出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费及其银行账户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

  三、切实将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实施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落实“双减”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在《通知》中所作的专项工作部署,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务必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尽快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将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落深、落细、落到实处。

  一要严格规范预收费行为。要引导培训机构坚持校外培训的公益属性,全面落实培训收费管理政策,切实加强预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收费专用账户和收费时段等预收费管理要求。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 60 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 3 个月。

  二要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两个“全面纳入”和两种监管方式。两个“全面纳入”是指,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通知》下发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两种监管方式是指,各地可因地制宜,采取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培训机构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其中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监管的,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一般为3个月)缴纳的总金额。

  三要建立健全预收费监管机制。各地要深入推进培训机构综合执法机制建设,强化相关部门对预收费的协同监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预收费安全预警、风险防范及紧急事态干预机制。此外,要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行业组织建设,在强化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的同时,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培训机构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

  (董圣足,民进中央参政议政特邀研究员,上海市教科院终身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作者:董圣足     责任编辑: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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