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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峥:深化互联网司法建设四个重点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10-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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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中央发布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作出专门要求,特别提出要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

  在互联网时代,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互联网司法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思想的具体实践,是落实中央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顺应时代要求和群众需求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互联网司法事业蓬勃发展,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先行先试,各地法院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广泛开展在线诉讼。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软硬件都经受了一次重大考验,为助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我国近年来的互联网司法发展都得到了广泛认同和充分肯定,逐步实现了从跟跑到并跑、甚至某些领域已经实现了一定程度的领跑发展态势。

  一、全面认识互联网司法的“三维结构”

  如何认识和界定互联网司法,是推进互联网司法首先需要厘清的问题,也是一个不断深化完善的过程。近年来,互联网司法建设在广度、深度和力度不断拓展提升、迭代升级,实践表明其内涵和举措绝不仅仅将互联网信息技术直接嫁接于司法活动这样简单,而是一个包含了“技术、程序和实体”三个维度的系统性工程。

  技术之维,重塑传统审判流程机制。

  互联网司法最直接的表现是信息技术手段在诉讼服务、案件审理、审判管理、案件执行等各领域、各具体环节的全方位应用。网上立案、在线缴费、在线开庭、在线传输证据、庭审语音识别、电子卷宗生成、文书智能校对、类案智能推送、电子送达等等,都是通过信息技术对传统线下工作方式的优化和重塑。

  信息技术的全方位引入对诉讼活动方式和信息流通模式产生了革命性变化,互联网司法也因此成为更加开放、动态、智能的司法生态系统。

  程序之维,构建互联网时代诉讼制度。

  信息化时代客观上要求诉讼活动必须应时而动。推进互联网司法就是要探索构建一套适应互联网时代和信息化社会的诉讼规则,这就需要我们秉持开放、创新、共享的原则,促进互联网理念与传统诉讼理念的有机融合,重构司法亲历性、诉讼对等、直接言词等传统诉讼原则的基本内涵。

  今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在线诉讼规则》,并于8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全流程全领域规范在线诉讼活动的司法解释,也是目前关于在线诉讼内容最全、适用面最广、效力层级最高的制度规范,有效填补了中国在线诉讼领域的制度空白。

  实体之维,促进网络空间规则治理。

  确立和完善裁判规则是互联网司法的本质和硬核,是互联网时代司法创新的最大价值所在。

  近年来,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各级法院准确把握互联网司法的核心功能,审理了一大批具有规则意义的互联网案件,探索确立了公共数据、虚拟财产、数字货币、智能作品等新客体的保护规则,依法规范直播带货、付费点播、知识分享等新兴业态,严厉打击暗刷流量、不当采信、网络刷单、空包洗钱等网络灰黑产业,有力推动了数字产业、线上经济、网络空间的创新发展。

  二、完善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的发展路径

  清晰划定技术应用的边界。

  互联网法院的本质是法院,互联网司法的核心仍是司法。技术与司法的融合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和司法规律,严守法律边界与程序要求。

  比如,在线诉讼既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绝不能以牺牲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代价换取效率提升,又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特点、证据类型、技术条件等因素,不能一味大干快上,盲目扩大适用范围。

  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我们还要坚守司法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明确互联网司法的理性边界,遵循技术伦理、坚守技术中立、推动技术向善。

  确保技术应用安全可控。

  司法与技术的融合必须建立安全可控的前提和基础上。

  要关注技术本身的安全问题。对尚处在探索、研究和尝试阶段的新技术,进行全面评估和管控,避免冒然应用于而对司法运行和司法公正产生危害。

  要关注司法数据的安全问题。明确数据安全标准,完善数据管理使用规则,不能将司法数据交由科技公司控制,而应由法院来主导应用。

  要关注司法运行的安全问题。警惕技术垄断、技术控制和技术绑架,避免因技术的深度介入导致法院丧失自主权、处处受制于技术企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坚持技术平等普惠。

  尽管我国近年网络应用的普及率不断提升,但不同群体对待互联网技术的态度和能力是有差异的。我们必须客观看待和充分尊重这种差异,不能人为制造司法的技术门槛,搞技术强制,出现互联网时代下新的“诉讼不平等”现象。

  在技术应用的过程中,既要尽量降低技术使用难度,全面兑现技术红利,提升用户体验,也要针对不同主体、不同诉求、不同选择,提供多元平等的技术使用方案,实现互联网司法普惠精准。

  三、构建互联网案件专门化审判体系

  深入认识互联网案件的类型特点。

  总体而言,互联网案件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泛互联网案件”,即传统法律关系在互联网上的一般性呈现,互联网技术只是实现手段,不影响传统法律关系的清晰界定和规则适用,如网络借贷、网络中介等纠纷;

  二是“强互联网关联案件”,即互联网技术介入导致传统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及表现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如电子商务买卖、网络侵害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等纠纷;

  三是“互联网专属案件”,即该纠纷因互联网技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特点而产生,没有传统的法律关系能与该纠纷形态有效对应,如虚拟财产纠纷、网络数据权利纠纷、网络安全纠纷、算法设置纠纷等。

  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互联网法院作为深化互联网司法的重要阵地,其案件管辖也应当体现出类型化、专门化的特点,将审判重心真正聚焦网络侵权、数据财产权益、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竞争秩序、人工智能技术等“强互联网关联案件”和“互联网专属案件”,而非互联网特性并不突出、规则治理意义不强的“泛互联网案件”,从而实现案件管辖从“大而全”向“专而精”的转变。

  构建互联网案件专门化审判格局。

  在明确互联网法院专门法院地位的基础上,将一般性、普遍性的“泛互联网案件”交由普通法院审理,将“强互联网关联案件”和“互联网专属案件”纳入专门化审判体系。

  探索在各基层法院建立互联网审判团队或审判庭,根据级别管辖标准受理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上诉案件由互联网法院审理。互联网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在所辖范围内集中受理特定类型的互联网一审、二审案件,逐步形成科学合理、分层递进、有序衔接的互联网审判格局。

  四、强化互联网司法的基础配套建设

  推进互联网司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做好大量配套性工作,夯实改革基础、强化系统集成。

  夯实信息化建设基础。

  当前,人民法院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但是智能化建设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亟待建立基础数据完备、筛选机制完善、便捷好用、科学权威的类案检索数据库,实现类案类判。要积极研究制定技术应用规则,统一技术标准、优化平台功能、推动数据共享协同、保障数据安全,确保技术应用符合司法规律、符合程序要求、符合实践需要。

  夯实理论研究基础。

  针对当前在线诉讼制度、互联网领域治理实体规范、法律文本语义理解、类案智能检索与推送、敏感信息识别等互联网司法理论课题,要全面加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合作,完善产、学、研协同推进模式,打破专业壁垒,联合攻关法律、科技重大课题,不断推动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构建系统完备、世界领先的互联网法治理论体系。

  夯实人才培养基础。

  推进互联网司法,最根本的问题是人才问题。当前复合型人才欠缺,人才培养模式不清晰、不成熟,是制约互联网司法长远发展的深层次因素。亟需健全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沟通协作,通过联合培养、合作共建、交流挂职、特殊人才引进等多种模式,造就一批既精通法律又了解技术的复合型互联网法治人才。

  (刘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民进中央参政议政特邀研究员)

  (此文刊于《学习时报》2021年10月27日“民主法治”版)

作者:刘峥     责任编辑: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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