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的首推者
聚光灯前的施杰
2010年3月两会上,一份关于“醉驾入刑”的提案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路媒体都对此事进行了深入的报道。在各家电视台的专题节目里、在各大报刊的特别报道中,总有一个精干而不失儒雅、睿智中透着坚定的身影在呼吁:“醉驾应当入刑!”
他就是首推此事的全国政协委员,民进省委常委、省直工委主委,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施杰还兼任着多项社会职务: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这些平台上,施杰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履行政治责任,为促进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的和谐及公平正义不断努力。获得了“全国优秀律师”,“中国优秀青年卫士”的荣誉称号,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罗干的接见。“醉驾入刑”一事正是他多年来履行政治职责、积极参政议政的缩影。
血案引发的思考
2008年12月14日,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越过双实线与四车相撞。此案震惊全国,成都中院一审将其判处死刑,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孙伟铭表示不服并上诉,施杰作为他的二审辩护律师开展相关工作,2009年9月8日,在社会公众、国内外各类媒体的关注之下,四川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无期徒刑。这样的结果是社会公众,包括被告和被害人及亲属都能接受的。
这个结果令施杰陷入深深地思考: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孙伟铭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理应在有期徒刑7年的法定刑内进行判罚。而法院作出的判决更多的是考虑到了社会情绪,孙伟铭案这样严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罪名适用也是审判机关的司法理性对社会公众感性冲动的无奈,与施杰心中的法律理想相差甚远。施杰认为,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断案,必先援法条,不能超越或类推现有的法律规定断案。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为罚。孙伟铭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确非常严重,对社会公众来说,即使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处以法定最高刑也远远不够。但孙伟铭案所面临两难困境的解决,只能依靠刑法不断修正来实现。但孙伟铭案最终司法的理性没有彰显,屈服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民意冲动。
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之后,施杰初步得出结论,我国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频繁发生的根源在于对于酒后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太轻,《刑法》中只有对危害结果出现后,才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规定。对此施杰提出“危险驾驶罪”,目的就是要将法益保护前置,将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犯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震慑和防范那些有可能喝酒以后还去开车的人。
从提交草案到刑法修正
有了建议修改刑法相关条款的想法,施杰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并与国内一些知名的刑法学专家进行了深入探讨,与公安交警部门、法院、检察院实务部门进行了广泛沟通,也多次向医学专家请教醉酒的生理心理反应,他们的意见与建议让施杰的想法不断完善。
2010年3月,施杰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草案公布,一石激起千层浪。多数人认同“醉驾猛于虎”,对《草案》中新增的对醉驾行为采取刑事处罚的方式,表示极大的欢迎。同时也有不少质疑,如醉驾入刑是否过于严苛?会不会增加司法成本?有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一些人还讥笑这个提案甚至施杰本人。说这个提案不具备可操作性,是“脑残提案”, 还说施杰提这个提案是为了“出风头”。
施杰顿时身处风口浪尖,在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驱动之下,施杰没有一丝动摇,在接受各路媒体的专访和做客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中,施杰一次又一次对提案的意图、目的进行了详尽阐释:“提出‘危险驾驶罪’就是要将法益保护前置,将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犯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这将更好地震慑和防范那些有可能喝酒以后还去开车的人。尤其是在我国这样有着悠久酒文化的国家,只有当行为人不敢再酒后驾车,其周遭舆论和亲朋好友都会劝阻他,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减少乃至遏制危险驾车行为本身。仅仅靠执法人员的劝告或是专项整治行动,不能形成有效的长期机制。”
在施杰和其他有共同理念的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之下,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同了施杰的观点,反对和质疑的声音也逐渐减少。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政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正式列入刑法之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至此“酒驾入刑”的争论尘埃落定。
刑法修正绝非一劳永逸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之后,据公安部交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5月1日至15日,全国查处的醉驾数量同比下降35%;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酒后驾驶者的人数显著下降。这样明显的改善正是刑法预防、威慑作用的现实反应。说明了“醉驾入刑”切实起到了作用。
但施杰没有停止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工作,施杰注意到,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调整后,出现了一些如“最高法院某副院长认为醉酒驾驶不一定都入刑”的言论。虽然这位副院长的讲话与立法并不矛盾,但对于无专业知识的社会公众来说,却有了“难道开了以权谋私的口子?”“为官员和富人开脱”的质疑。这些言论,不仅让公众疑惑,甚至让司法实践者——各级法院检察院也不知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此外,危险驾驶行为并不止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行为这两种。施杰对此又进行了大量案例收集、调查和论证的工作。在2011年3月两会上,施杰又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时,科学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的提案,作为2010年《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的补充,建议明确醉驾如何处罚、如何界定竞速驾驶;同时建议将违反交通指挥灯禁行信号、严重超速、服食精神麻醉药品后驾驶列为危险驾驶行为。
在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节目中,施杰再次强调,鉴于全国范围内因为酒后驾驶、竞速驾驶、闯红灯、超速等种种违反道法造成的悲剧屡见不鲜,在汽车普及的当前用强行手段让人们树立起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和提高驾驶者的自我责任感实属必要。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这句话是施杰的座右铭。今年5月,他又赴京应邀出席由中央统战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组建的同心•律师服务团成立大会暨签约仪式。相信今后施杰会用行动继续诠释这句话的丰富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