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模范群体的三大困境值得重视
近日,安徽六安的全国道德模范何涛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撤销省、市道德模范称号,中央文明办也正在按程序办理撤销其全国道德模范称号事宜。从占据道德高点到触犯法律,何涛事件虽为个例,却折射出道德模范这一群体的困境所在。
一是认知困境。从道德模范树立与宣传的过程来看,曾经风靡一时的“以个人牺牲换取集体利益”的观念和苦难叙述模式却引发诸多争议。比如2007年荣获全国道德模范的乡村医生刘玉莲却因2012年的一条微博反而被推上了“道德审判台”,有网友甚至指出因忙于工作而导致女儿夭折是“反人性”的体现。在思想意识多元化的今天,公众对道德模范的认知存在着不同判断。对于道德模范的认知困境反映的不仅是价值观的变迁,更是宣传理念与方式的落后。首先,宣传报道重结果不重过程,对人物心理、细节的挖掘不够细致,固化的宣传模式为公众所反感。同时,在报道时缺乏度的把握,有时为了表现人物的“道德”而片面追求苦难效果及泪点,没有给予道德模范隐私及感情充分尊重。其次,报告会、讲座、网络评选、电视传播、电影叙事等等宣传手段,尽管看似丰富,其实质却是单一化的,难以取得预期效果。比如,报告会、讲座、网络评选,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单位对于参与人员的硬性要求,究竟会有多少人主动去听、去看?这恐怕是值得商榷的。另外,道德模范的事迹被拍成电影这种行为也基本与市场脱节,观影活动变成了各单位的分派任务。在电视传播方面,除了央视的《感动中国》之外,其他地方台或卫视基本没有关于此类的节目,相反,各类娱乐性的颁奖节目却长期占据电视屏幕。
二是融入困境。道德模范其实也是普通人,他们面临的融入困境首先源于媒体与公众的苛刻。对于道德模范一些言论、行为的求全责备,对于他们过高的要求,都成为了道德模范们身上的枷锁,使他们在作出生活选择与努力时力不从心。比如有些道德模范被社会组织与单位强迫免费上课、作报告;有些想增加收入做些小生意却遭到批评与指责。其次,“另类”的背后往往存在着社会问题,体制上的缺陷使得一些道德模范只能独善其身,这反映了道德层面号召力的匮乏。比如重庆道德模范刘英在坚持自己的餐饮企业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时,却面对有些同行的失信行为无可奈何。中国好人余竹云面对企业家信仰缺失发出呼吁,却无人响应。道德模范们的“另类”值得有关部门深究其背后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三是成长困境。以何涛为例,她违法的最重要原因在于思想的“停滞”。或者说,没有成长。她被作为一个称号固化了。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和文明办对道德模范的宣传与塑造只追求短期效果,忽略了长期性和复杂性。首先,重物质帮扶,轻思想交流;其次,对于道德模范的关怀只局限于某些时间段与场合,忽视了长期性;再次,对于解决工作的道德模范缺少职业方面的培训。从普通人到道德模范,环境与思想都会发生变化。如果将道德模范的当选视为一个结束,那么这一品牌将很可能面临垮台的命运。
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道德模范的树立能够起到示范与助推的作用。因此,需要对这一群体所面对的困境给予足够重视。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创新宣传理念,畅通认知渠道。建议文明办等部门与媒体在道德模范的宣传中一要重细节挖掘。不是简单地叙述、展示事迹,而是深入其在人生的判断、选择、磨练中的经历与收获,激发受众的更多共鸣。二要有度,对于牵涉到个人伤痛与隐私的事件,建议慎重报道,给予道德模范们一定的空间与尊重。三要提升民众的参与性。评选活动渠道下沉,深入到各行业、各社区,让他们对周围人的影响与感召更为直接;报告会、讲座等活动要精心环节设计,改变原有的演讲模式为交谈方式,使民众更乐意参与;道德模范的事迹影片应走出影院,免费在学校、社区等播放;各地方电视台应给予各类道德模范评选活动以关注,制作有深度的节目吸引受众。另外,以宣传促行动,将对道德模范的宣传与各类志愿者行动相联系,调动公民参与道德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其次,关注“另类”现象,完善相关机制。一是相关部门要引导媒体建立相对宽松的舆论环境。尊重并倡导道德模范凭借自身努力改变生活的行为,各类组织、单位邀请道德模范开展报告、讲座,应适当给付报酬。对于不尊重、诋毁道德模范,炒作负面消息的言论或行为,要给予批评或处罚。二是对道德模范“孤军奋战”现象给予充分重视,深究其背后存在的社会问题,要推动道德模范的“另类”走向“普遍”,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做大量功课。好的例子是,“感动中国”的邓飞致力于山村学校的免费午餐项目,并最终推动国家出台覆盖全国贫困地区的贫困学生营养餐活动。这就是“道德模范”的力量所在。
再次,建立长效化机制,塑造道德模范品牌。一是建议各地文明办、社区建立道德模范个人档案,全面掌握他们的家庭情况和实际困难,适时开展奖扶救助工作;二是完善法律保障与奖惩条例标准;三是定期组织道德模范开展座谈等交流活动,及时了解其生活、工作及思想状况,适当提醒他们注意自身形象、提升其荣誉感和责任感;四是对于组织上解决其工作、身处特殊岗位的道德模范,要由劳动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其参加职业、法制等方面的培训活动,提升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