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巡回法庭探路“司法去行政化”
最高法院深圳巡回法庭将于近日正式挂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批成立的两家巡回法庭之一,另一家巡回法庭花落沈阳。12月1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任免名单,任命刘贵祥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即深圳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即沈阳巡回法庭)庭长。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长也同期到位。(相关报道见A5版)
从最高法院首批巡回法庭的地域特点来看,分别对应华南与东北。如深圳巡回法庭管辖区域为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可以预料,西北、西南、中南、华东、华北等地也将有最高法院巡回法庭陆续挂牌。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设立巡回法庭算起,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这一设计蓝图如今已经落地成真。改革的进度,充分显示出最高法院改革的诚意和力度。
有关巡回法庭的提议由来已久,但不管是学界建议,还是中央决定,都只停留在“巡回法庭”这一似乎熟悉却又陌生的专有名词上。两个月来,舆论对巡回法庭的具体设计有颇多猜测,诸如巡回法庭究竟是独立的一级法院,还是仅为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它的具体职能如何?它的裁判是否为最终裁判?它与高级法院是何关系?在检察机关方面,似乎并未听说要同步建设巡回检察院的设想,那么问题来了:谁来监督这些巡回法庭?
从最高法院首批巡回法庭的落地来看,上述问题部分已有了答案,部分还需继续观察。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名单中所出现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这个官方名称,就不难看出,它实乃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继而可推论,巡回法庭的审判即是最高法院的审判,其裁判也就是终审裁判。这也消除了一些观察者对巡回法庭可能改变中国法院“四级二审终审制”的担忧。
新中国成立之初,最高法院也曾在各大行政区设置过“六大分院”,但不久即取消。有学者批评,早知今日又设巡回法庭,何必当初裁撤最高法院大区分院。但是,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明显不同于当时的最高法院大区分院。“庭”是一个审判组织,分院则是一个包含完整行政建制的法院机关,巡回法庭恰恰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去行政化”方向。
再者,改革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立法法也将“诉讼和仲裁制度”列入“法律保留”之列。“大区分院”的设置,离不开立法,而巡回法庭的组建,最高法院完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自主组建。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在人、财、物管理上,完全可以依托最高法院本身。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法官的任免,也是由最高法院对应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负责。
作为最高法院派出法庭的巡回法庭,解决了与最高法院的关系,与各高级法院的关系等地位问题,却又产生了另一重隐忧。从首批两家巡回法庭来看,每个巡回法庭对应的是三个省级行政区。从案源、地域、人口等综合因素来考量,效仿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六大分院”来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可能远远不够,未来也许最高法院要设立八个至十个巡回法庭,才能满足全国的需要。若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视为一个“副省(部)级的内设机构(业务庭室)”,势必导致最高法院省部级“官员”扎堆。一定意义上说,这可能又是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所引领的“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相悖的。
一个更加“全面深化”的改革方案在于,加速推进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基层司法机关的“去行政化”改革,积累取消法官行政职级的实践经验,在最高法院层面,让大法官从行政职级的重负中解脱出来,让法官们真正回归纯粹的法官之身。当然,这一改革的前提在于,法官的职务保障及其福利待遇,将不再依赖于行政职级。当法官的身份天然就意味着法定保障,行政职级与法官的剥离才会顺理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