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内生源简论(下)
第三,政党联盟的反专制斗争形式,提供了协商民主的组织资源。近代中国的政党产生于辛亥革命前后,中华民国初期形成的政党林立现象,使一些人产生了实行政党政治的幻觉。然而,如同议会制度在中国遭遇的厄运一样,政党政治也随着“宋教仁案”等历史事件的发生而化为泡影。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其政治生命始终处于边缘状态,甚至很长时期处于“非法”地位而遭到封杀。抗日战争胜利前后,一些民主人士纷纷组建政党,形成继中华民国初年之后的第二个政党林立的热潮。但这个热潮形成的动因则主要不是为了实行多党政治,而是为了民主抗日和民主建国。中国共产党在反对专制独裁和民主建国的斗争中,与其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结成统一战线,通过政治协商的民主方式,就一系列关系中国命运的重大问题达成共识,团结协作,并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形式,实现了民主基础上的政党联盟。这是协商民主在中国发展的组织资源。
三、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
民主是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核心问题,其价值无疑具有普遍性。但是,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抽象意义上的民主是不存在的,它总是与一定的阶级、阶层相联系的。不仅如此,各国民主的运行和制度安排还会因具体历史传统、文化习俗等国情而具有自身的特点。这就是说,认识民主问题,既要看到它的共性价值,又不能抹杀它的个性特点,民主的价值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在中国,协商民主具有其自身的特色。
第一,协商民主始终是在制度层面上得到发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开始,才具有法律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决定了其形式是多样和丰富的,协商民主只是众多民主形式中的一种,其主要特点是:一是它是制度化的民主形式,是中国政治制度框架和政治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经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安排,构成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固定渠道。这样一种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在我国民主形式构架中具有较高的层次和地位。二是它采取的方式是通过各种方式的协商,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上寻求社会共识,从而为公共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合理和合法性的来源。三是它的协商主题明确。从制度层面看中国的协商民主涉及的不是泛化意义上的问题协商,而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这样的主题决定了协商民主的高质量、高层次、高效能。四是它的作用不可替代。作为制度安排,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相关的机制运作而实现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民主形式。
统战部侧重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人民政协侧重联系以界别为代表的社会各阶级、阶层,担当着向政治系统和决策部门输送信息、表达诉求、提供咨询等责任,而广大人民群众则通过统战部、人民政协的运作机制,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民主权利。因此,协商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作用是其他民主形式所难以替代的。
第二,协商民主体现了执政党宗旨、国家权力和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执政为民,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宗旨。“我们党是代表人民执掌政权,党的全部活动都是为了保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执政党、政权、人民的三维构造如何形成一致的利益机制,是社会主义本质体现的关键。从理论上说,这三者的高度统一是社会主义应然的制度特点,执政党代表人民执掌政权,意味着必须将人民的利益诉求渗入到权力的运行之中。但是,社会主义民主从应然到实然需要有具体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公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它还不足以充分显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协商民主从选举民主之外的另一个通道上,作出了体现执政党宗旨、国家权力和人民利益高度统一的制度安排。在这个制度安排下,协商民主以比选举民主更广泛的范围、更丰富的形式、更宽阔的渠道、更便捷的手段,发挥着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协商民主的范围涉及政党关系、阶层关系、团体关系、民族关系、信仰(宗教)关系、职业界别关系的协调;其作用关系着社会政治诉求表达、群众利益维护、社会资源整合、价值取向形塑;其结果既事关执政党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政府和公共政策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又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两种重要形式相辅相成,构成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架和政治系统的“双通道”。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架和政治系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生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两种民主形式相辅相成是其独特之处。人民代表大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两项政治制度的设置,形成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两条通道。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决不是截然分开的。从历史的源头看,人大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始终是齐头并进,共同在民主运作中起作用的。无论是选举还是协商,其实都是手段意义上的形式,它们都服务于民主的本质。尤其要强调的是,中国的协商民主决非是选举民主的配角,两种民主形式不存在主次的问题,它们的交叉融合才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特色所在。在具体运作上,人大制度中也有协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也有选举,“双通道”的有机融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架和政治系统的一大特点。
第四,协商民主具有运作实施的机制。协商民主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是要有机制保障。协商民主在中国已经具有实实在在的运作机制。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协商民主运作的载体,统战部机构、人民政协机构是在中国共产党实行统一战线的实践中形成的两个工作系统。建国以后,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989年和2005年先后制定了两个专门的文件,就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和部署。2006年2月,中共中央又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这些文件清晰地指明了坚持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目的、意义和作用,详细地规定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性质、职能、工作原则、对象、范围和内容,并提出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要求。由此而言,协商民主不是泛化民主式的“务虚”,中共中央特别强调,协商民主必须成为重大决策中的重要环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因此,重视协商民主的机制建设始终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不断完善和创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发展协商民主的必然要求。
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十分特殊,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排除主张搬用西方民主政治的干扰,“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大力推进协商民主的发展。